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昌市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23〕3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
《金昌市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31日
金昌市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革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金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被认定公布的各革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遗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反映西路军战斗、生活的遗址遗存,对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时期彰显革命精神、继承革命文化的实物遗存: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
(三)重要事件、战斗遗址;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和墓地;
(五)与西路军征战河西走廊相关的各类纪念碑、纪念馆等革命纪念设施;
(六)反映金昌市在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时期彰显革命精神、继承革命文化的实物遗存。
第四条 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遵循统一规划、分类保护、属地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革命遗址保护的需求,由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商定保护措施并纳入文物保护总体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保护工作,应当将革命文物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遗址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宣传、党史、公安、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与革命遗址保护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革命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革命遗址的保护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在确定革命遗址保护管理直接责任单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革命遗址使用单位为保护管理直接责任单位;
(二)革命遗址所有权单位(人)为保护管理责任单位(人);
(三)没有使用单位(人)的革命遗址或者所有权单位(人)不明确的革命遗址,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保护管理直接责任单位。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革命遗址安全责任制,负责核定公布市、县级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革命遗址保护管理直接责任单位(人)负责革命遗址日常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本区域革命遗址日常管理。
第八条 市、县级革命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由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名称、位置、权属性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明确标注革命遗址的位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信息。
对新发现的革命遗址,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并作出书面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检查革命遗址保护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依法查处损害革命遗址安全和危害革命遗址的行为。
第十条 对自然风化严重、濒临损毁的革命遗址,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
当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危及革命遗址时,市、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勘查、治理,其中涉及烈士陵园(墓)等设施的还应当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勘查、治理。
第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进行规划时,应当尽可能避开革命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报相关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十三条 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革命遗址的义务,对破坏、损毁革命遗址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开展志愿服务、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等形式参与革命遗址保护工作。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十四条 革命遗址的利用应当遵循安全、合理、适度、可持续的原则,发挥革命遗址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作用,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文化和革命文物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依托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单位,利用数据系统、共享平台和新媒体等平台创新展示利用手段,结合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纪念活动、重要节庆活动,组织举办革命文物专题展览和流动展览。
第十六条 文旅部门应当挖掘整合红色文化旅游资源,发展红色文化旅游产业,鼓励旅游企业、景区景点推出具有地域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
利用革命遗址开展文化旅游活动应当保持和展示革命遗址历史原貌,符合革命遗址的文化属性。
对革命遗址的讲解、导游活动,应当体现历史性、科学性,展示革命遗址的历史文化魅力,宣传和弘扬红色革命精神。
第十七条 制作出版物,拍摄电影、电视剧以及开展实景演出等活动,需要使用革命遗址的,应当保障革命遗址安全,不得影响革命遗址形象,并根据革命遗址的级别,在宣传、党史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八条 革命遗址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向公众开放。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应当在重点区域开辟宣传展示空间,或者在合适位置设立纪念标志或者铭牌说明。
第十九条 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到革命遗址参观、学习提供支持。
第二十条 革命遗址管理单位、博物馆和纪念馆,应当依托革命文物资源,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各学校组织学生到革命遗址、博物馆和纪念馆开展红色革命文化学习教育活动。
加强同有关科研单位和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发掘、展示革命遗址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思想内涵,发挥革命遗址在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廉政教育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统一登记号为:JCSZF〔2023〕1号,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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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文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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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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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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