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0〕69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是指从全省体育彩票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省级留成、专项用于发展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保障重点、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审计、财政、体育等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提升我省竞技体育综合实力,丰富体育供给,推动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加快推进体育强省建设,促进我省体育事业全面发展。支持范围包括:
(一)援建和维修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二)资助群众性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
(三)资助或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四)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与宣传;
(五)资助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六)资助由省级举办或承办的体育赛事;
(七)改善训练比赛场地设施条件;
(八)支持优秀运动队备战和参加竞技体育赛事;
(九)支持反兴奋剂工作;
(十)补充运动员保障支出;
(十一)支持体育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十二)经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批准的其他体育事业支出。
第七条 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公务接待;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
(三)体育行政部门行政支出;
(四)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五)缴纳罚款、偿还债务;
(六)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按部门职责共同管理。
第九条 省体育局是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一)依据全省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当年体育彩票公益金省级留成的预计数额编制年度预算,按照《甘肃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甘政办发〔2020〕106号),优先保障各类省级体育事业支出,合理确定补助市(州)、县(市、区)的转移支付预算规模。
(二)制定业务领域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论证、评审;科学编制年度绩效目标,做好整体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提出具体资金分配意见和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审核。
(三)指导督促市(州)、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和省直相关单位做好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整体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的资金管理工作。审核省体育局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资金分配建议,按程序分配下达资金,会同省体育局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立项、申报、实施、验收、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和资金监管等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后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同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加快项目实施、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省体育局将符合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
第十三条 省体育局根据全省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年度重点支持方向,于每年6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重点、方向及具体申报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项目申报资料包括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绩效目标以及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涉及公共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需将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规划意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意见、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批复复印件一并作为申报要件)、上一年度省级补助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和结转结余情况,以及项目绩效评价材料等)。
(二)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省级部门的,报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体育局申报,隶属于省体育局的相关单位直接向省体育局申报。
(三)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市(州)、县(市、区)的,由市(州)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向省体育局申报,并将申报文件抄送省财政厅。
(四)逾期、越级、缺项申报的不予受理。
(五)省体育局根据全省体育事业发展规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情况,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将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五条 省体育局负责对省级和市(州)申报的体育彩票公益金项目开展评审并做好公开公示工作。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是绩效管理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的绩效目标应当全面、清晰反映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的审核、批复、公开按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和具体绩效目标,对本区域内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项目实施全面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形成自评表和自评报告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省体育局,省体育局审核汇总报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预算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州)、县(区、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后,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加强资金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执行进度慢、未按照方案执行和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要及时督促纠正。
第二十条 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下达后,省级和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按规定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不得擅自调整项目的实施内容、建设地点等,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原渠道逐级上报省体育局和省财政厅核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使用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和购置的设施、设备属于国有资产,其配置、使用、处置等均应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项目、设施设备和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
第二十三条 省体育局要在每年6月底前,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实际效果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审核、分配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虚列、虚报冒领、套取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建设地点的,除追回已下达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外,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负责解释。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印发的《甘肃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甘财科〔20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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