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兰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兰环发[2021]18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7: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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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环发〔2021189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发布《兰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环保局,市环境综合执法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中心,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市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气检测管理, 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保障机动车排放检测的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现制定《兰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请你们遵照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1231

 

 

兰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管理,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提升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能力和政府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家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以及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甘环大气发〔2021〕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对象 本办法的管理对象为在兰州市辖区内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业务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

第二条  实施主体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对本市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环保局进行业务指导,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中心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本市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环保局对属地环检机构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管,依本办法执行。

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环保局通过网络监控、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环检机构进行监管。

第三条  环检机构主体责任 环检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排放检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开展自查,不断提升排放检验规范化水平。环检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条  监管职责 本市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环保局应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环检机构管理,落实记分管理制度,并每季度定期将环检机构监督检查记分情况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每半年对全市环检机构记分情况予以通报。

第五条  记分机制 本办法采用记分管理机制。依据国家、省、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相关政策法规、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结合兰州市实际情况,制定《兰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细则(以下简称《记分细则》),细化对环检机构的评价标准,督促环检机构对检测设备、监控视频、检测过程、检验报告、联网备案等方面实施规范化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对《记分细则》的记分项进行调整。

第六条  记分标准 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记6分、4分、3分、2分和1分。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年总记分值为每次每项记分的累计值,下一记分周期从零起记。

第七条  现场监管 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中心和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环保局在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当场出具《记分确认单》,同时按照《记分细则》实施记分。

《记分确认单》一式两份,由检查人员和环检机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共同签字确认。一份由环检机构存档,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档。

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环保局应及时将《记分确认单》移交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中心进行统一汇总管理。

第八条  非现场监管 针对在网络监控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中心出具《兰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确认单》(以下简称《记分确认单》),检验机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到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中心签字确认,同时按照《记分细则》实施记分。

第九条  管理措施 根据环检机构记分累计情况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累计达到6分(含)以上的,约谈检机构负责人;

累计达到12分(含)以上的,约谈环检机构负责人,进行全市通报,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频次;

累计达到18分(含)以上的,约谈环检机构负责人,进行全市通报,并予以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以下简称暂停联网),暂停联网期限不超过3个月同时环检机构应集中时间进行全面、系统的自查整顿,整顿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结果。

第十条 涉及违法处理 环检机构涉嫌违法的,不得因受记分而免除行政处罚。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检机构,除记分和行政处罚外,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市生态环境局予以暂停联网。

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中心和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环保局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环检机构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将相关证据或材料按照属地移交所在县区环境综合执法队

第十一条  整改和核实 环检机构被记分的,应对照记分项目进行自行整改,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对于被暂停联网的环检机构,应按要求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整改报告。

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环检机构的整改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已整改到位的,恢复其联网检测,整改不到位的,继续暂停联网,直到整改到位为止。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 市生态环境局将辖区内各环检机构纳入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依据《甘肃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2020)》对各检验机构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信用等级分诚信、良好、警示、不良4类,对应在记分周期内被记0分、3分、6分、12分。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应落实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案的激励、约束和惩戒措施,并报发改部门纳入兰州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其他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环保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应当查处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由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兰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确认单

 

  检查日期:             

机构名称

 

序号

问题内容

记分

备注

1

 

 

 

2

 

 

 

3

 

 

 

合计

 

检查单位(部门)

 

检查人员

 

检验机构负责人(委托人)

 

 

兰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细则

 

序号

内容

分类

记分行为

记分

1

检测设备

在用计量器具、检测设备不能提供检定/校准证书或超过证书有效期未重新检定/校准的

4

2

未按设备检查周期进行设备日常检查或设备日常检查造假的

4

3

环境气象测量设备放置不能真实反映车辆检测环境气象参数的

2

4

取样探头积碳严重、过滤元件污损严重、不透光烟度计透镜脏污等未及时清洁、更换或取样探头、取样管等存在弯折、多重过滤、堵塞、泄露等情况的

2

5

标准物质

检测线未按要求配备零气、滤光片等标准物质或标准物质超过有效期仍用于设备检查/标定的

2

6

监控视频

监控视频未随检测设备正常开启或通过改变摄像角度、遮挡摄像头等手段造成监控视频画面缺失或部分缺失的

3

7

监控视频摄像头(含移动摄像头)、检测辅助屏位置角度等不规范,经检查人员指出后仍不进行调整或调整不到位的

2

8

历史检验视频保存周期不足一年或一年内视频录像历史记录缺失的

2

9

对视频监控中发现的问题,经监控人员指出后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

10

检测过程

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的

6

11

通过篡改排气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排气检验报告、篡改受检车辆的信息资料或相关参数等弄虚作假的手段通过排气检验的

6

12

使用作弊手段干扰影响检测设备的零点调整、采集取样或采用其他非正常手段导致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真的

4

13

检测过程

检测过程中,取样探头脱出、取样探头插入深度明显不足 400 毫米或车辆排放检验中应中止锁止的情况未中止锁止仍继续检测的

4

14

未规范进行车辆外观检查,外检关键信息录入有误,使不符合环保随车清单一致性、严重烧机油或冒黑烟、排气管及排气后处理装置(三元催化器、DPF、DOC等)外观明显异常的车辆上线检测的

3

15

无正当理由,对能够采用工况法检测而使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的

3

16

独立双排气管车辆检测时未按规定使用“Y”型取样探头进行检测的

3

17

未按车载诊断(OBD)系统检查程序进行OBD检验或OBD检验数据结果及过程数据流异常、失真的

2

18

未按规范要求测量发动机转速的

2

19

车辆检测过程中,未使用车辆限位止动安全装置、未使用装置固定取样探头(及集气锥管)

1

20

检验报告

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报告批准人非法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的

4

21

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CMA标志编号、单位名称地址、检验报告编号、车辆信息、检验项目结果数据、检验结论、授权签字、检测印章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2

22

车辆信息采集未按规范要求操作,或采集的车辆信息存在严重错项、漏项的

1

23

维修复检

检验机构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业务或要求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的

4

24

无正当理由,对未经维修维护无法提供车辆维修证明的车辆直接上线复检的

2

25

内部管理

检测人员未经培训、岗位能力确认直接从事检测或检测人员未实名、使用操作密码登录排放检测系统的

2

26

不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日常检查的

2

27

未对非法中介采取有效杜绝措施的,干扰正常检验市场的

2

28

机动车排放检验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备或未进行定期内部审查和完善的

1

29

内部管理

检测人员未佩戴所属检测机构的工作牌或工作证,或未着检测机构工作服上岗操作

1

30

检测场地管理不到位,场内秩序混乱的

1

31

无内部培训计划或未按照内部培训计划落实的

1

32

无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及工作日志或记录、日志不全的

1

33

未在显著位置公示检验方法、排放限制标准、收费标准、检验流程和监督投诉电话的

1

34

联网规范

未与市级机动车排放检测监管平台联网,脱网开展检测业务的

6

35

检验检测数据、电子资料、照片视频上传不符合联网规范要求,且未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自查整改到位的

2

36

未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逐秒检测过程数据、OBD实时数据流,未及时上传电子检验报告的

2

37

未在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的

2

38

机构备案

检验机构名称、法人、地址、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检验能力、方法、设备等检验资质认定内容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

2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印     

 LZ〔2021〕29-SSTHJJ2                        共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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