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视频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生态环境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生态环境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视频监控系统,由视频监控设备、传输网络、智能识别技术和监控平台组成。
视频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公共生态环境监管区域安装的用于监控污染物排放的图像数据采集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传输网络是指租用传输视频监控图像的运营商互联网链路,包括有线传输和无线传输。
智能识别技术是指用视频监控设备和计算机系统代替人眼对目标进行识别、跟踪和分析,判断监控画面中的异常情况,并发出警报或触发其它动作的技术。
监控平台是指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视频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公共生态环境监管区域实施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 视频监控系统经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兰州市污染源、公共生态环境监管区域视频监控建设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并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视频监控的污染源、公共生态环境监管区域,制定工作计划。
第六条 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协助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制定视频监控工作计划;
(二)负责视频监控设备安装位置及视角方位确定;
(三)负责对视频监控目标智能识别种类的确认;
(四)负责视频监控运行情况检查,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视频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排污单位负责以下工作:
(一)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负责本单位范围内视频监控设备建设安装、联网运行,并承担智能识别技术应用经费,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给予补助;
(二)负责本单位范围内视频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 生态环境信息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建设,指导视频监控系统的功能开发;
(二)负责制定和落实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视频监控相关技术规范;
(三)负责督促第三方对视频监控系统的联网运行进行维护管理;
(四)负责公共生态环境监管区域的视频监控的建设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视频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视频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视频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条 视频监控建设计划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行业分类实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建设和联网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视频监控设备中的相关组件、传输网络应当选用符合兰州市生态环境视频监控技术规范的合格产品;
(二)视频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的位置;
(三)视频监控设备与监控平台能够稳定联网;
(四)视频监控系统可以通过以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第三方提供建设、运行和维护;排污单位也可以自行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十二条 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视频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二)视频监控系统需建立运行维护记录;
(三)视频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当及时恢复故障并向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视频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向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报备。
第四章 安 全
第十四条 视频监控系统的信息安全建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视频监控设备安全等级符合GB35114-2017中A级安全要求。
(二)视频监控平台应满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二级标准并备案。
第十五条 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视频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由第三方服务供应商负责,生态环境信息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排污单位范围内视频监控设备的网络安全由排污单位负责。
(二)监控平台系统及公共区域监控设备中各类帐户和口令为运营单位所拥有,帐户使用人要严格保管口令,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口令信息。
(三)排污单位视频监控设备管理平台中帐户和口令为排污单位所拥有,帐户使用人要严格保管口令,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口令信息。
(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视频监控系统,违规制作、传播任何含有监控污染物排放的图像数据。
(五)排污单位保证建立有效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不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设备或者未依法依规保存视频监控记录的,依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技术规范要求,对视频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视频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视频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情节轻微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移送公安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