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民政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
为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财政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4号),我们制定了《甘肃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民政厅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甘肃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财政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以及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安排的,用于发放城乡最低基本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老年人补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的资金。
第三条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市县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强化对社会救助的主体责任,足额安排应承担资金。
第四条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公平公正;
(二)因素分配、统筹使用;
(三)适度灵活、提高效益。
第二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方式下达。分配因素主要考虑城乡人口总量、困难群众保障人数、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市县财政投入情况、绩效考评结果等因素。每次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补助资金重点向困难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第六条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老年人补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支出,其中: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含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补助方面支出。市县财政可根据救助项目的需要据实列支,但不得用于工作经费、机构运转、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第七条 中央补助资金与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市县安排支出时要优先从中央补助资金中支出。省级补助资金一经确定后,除遇国家和省上重大政策调整增加预算以外,一般不调整。
第八条 市县全年使用资金总量不超过中央补助部分的,下一年分配中央补助资金时将相应扣减。省级补助资金年底如有结余,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调整用于国家和省上出台的其他社会保障支出,或者按照存量资金有关规定清理盘活。
第九条 省财政厅每年在收到中央财政提前下达下年度预算指标后30日内,会同省民政厅将中央资金和部分省级资金提前下达各地。次年,在省人代会批准30日内,将剩余省级资金下达各地。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情况及相关政策,在本级财政中足额安排预算,与上级补助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及制度执行。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发放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享受救助人员花名册和发放金额,将资金拨付到代办金融机构,由代办金融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到救助家庭或个人账户。对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补助资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代办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补助资金发放进度,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规定及时拨付各项救助资金,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市县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报省民政厅审核后送省财政厅复核备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对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围绕资金投入、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资金使用效益等绩效评价目标,组织开展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省级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金分配因素,与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资金管理,各类审计、检查、巡视等反映出的违规问题支出,由各地财政安排资金予以弥补,省级财政在下年度财力补助中相应扣减补助基数。
第十七条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严禁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超标准、超范围开支。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有关问题。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6〕163号)、《<甘肃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2017〕5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社〔2018〕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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