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渭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的通知
(渭政办发〔2021〕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渭有关单位:
《渭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渭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
渭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房地产经济管理办法》、《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定西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统一组织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县纪委监委、发改局、审计局、财政局、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各单位具体职责为: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配租、使用和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查处。
县发改局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立项审核、积极争取国家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资。
县审计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分配、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资金筹集,并做好建设资金的管理、拨付和监督检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财政供养情况审核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低保和受救济情况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等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审核。
县人行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征信记录等进行审核。
县人社局负责做好大学生就业情况及养老金领取情况核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开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信息进行审核。
县公安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信息及车辆购置信息进行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负责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的初审工作,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住房条件等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
第三条 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个人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 在县城区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生活困难的单职工家庭;
(二)在县城区无房的边远山区中小学教师、卫生院职工;
(三)大中专院校毕业、尚未就业或新就业人员;
(四)进城务工人员或外来务工人员;
(五)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
(六)县级以上劳模、英模,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以上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渭源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如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购置车辆、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开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信息的,不能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直接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渭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关单位、乡(镇)或社区提供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方式及受理。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收入证明、符合优先分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县住建局领取并据实填写《渭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申请表》;
(二)审核公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有关单位、乡(镇)或社区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审核情况,公示申请人名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收入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基础信息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配租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取得保障资格的申请人领取《配租确认通知单》,领取后3个工作日内缴纳公租房租金,并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渭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四)入住手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发《入住通知单》,申请人持《入住通知单》到房屋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办理交房入住手续。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
(一)租赁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
(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由承租人按每套5000元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承租人无违约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管理。
(一)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按3元执行。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交纳方式为:
1.按年度交纳。承租人领取住房钥匙时,将为期一年的租金一次性缴入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
2.按租期一次性交纳。承租人领取住房钥匙时,将租金总额一次性缴入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
(三)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维护。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由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二)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暖、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十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审核并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腾退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自腾退之日起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改变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四)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十二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及时退出,但退出确有困难的,可以给予三个月过渡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过渡期内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拒不腾退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由承租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第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乡(镇)、社区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乡(镇)或社区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