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浪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景电二期古浪灌区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景电二期古浪灌区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古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 月 日
景电二期古浪灌区末级渠系维修
养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景电二期古浪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维护末级渠系良性运行,规范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本着“谁使用、谁管护,谁收益、谁维护”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是指斗渠以下(包括斗渠)田间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的成本维修养护费,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计征以斗口水量计量为准,按实际用水量收取,实行按方收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景电二期古浪灌区农民用水者协会和用水户。
第四条 维修养护费可以向用水户征收,也可以在村集体经济收入中的公共设施维修费用中计提。
第二章 征收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由农民用水者协会征收。征收范围为景电二期古浪灌区所辖乡镇的村组及用水户。
第六条 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征收标准由各用水者协会召集用水户代表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结合农业效益和用水户实际承受能力,按照补偿成本、协商定价的原则进行议定,向用水户征收的维修养护费原则上每年度不超过0.02元/立方米。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征收标准议定后报乡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县水务局备案。
第三章 管理使用
第七条 维修养护费收支实行“一事一议、一次一结算、多退少补”,由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使用。
第八条 农民用水者协会应加强对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收缴的管理,建立健全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收缴的内部管控制度,保证维修养护费及时、足额收取。
第九条 用水户要根据“一事一议”议定的维修养护费征收标准,及时向农民用水者协会上交维修养护费。
第十条 农民用水者协会按实际用水量和议定的维修养护费标准,及时向用水户收取维修养护费,并开具统用的收据。
第十一条 农民用水者协会收取维修养护费时应做到收据统一、项目统一、标准统一、格式统一,严禁私立名目乱收费。
第十二条 农民用水者协会对维修养护费计收要做到水量、水价和维修养护费“三公开”,健全收费手续,完善工作制度。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搭车”收费。
第十三条 维修养护费收入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隐匿或公款私存。
第十四条 农民用水者协会不得将维修养护费借给他人搞盈利性活动和周转使用,不准列支招待费用,不准巧立名目滥发资金、实物和补贴补助。
第十五条 农民用水者协会要强化成本约束机制,加强维修养护费支出管理,严格遵守维修养护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提高开支标准、扩大支出范围。
第十六条 维修养护费使用由农民用水者协会根据末级渠系状况和实际需要通过本辖区用水户讨论后提出,经乡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 维修养护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末级渠系运行维修维护费,包括直接材料费、人工费及其它直接费用;
2.末级渠系翻修、更新费用;
第十八条 农民用水者协会要在每次维修养护完成后,及时将维修养护费收支情况进行公示,积极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乡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要对所属农民用水者协会的维修养护费收支计划进行审核,对不合理开支或使用不当的要及时督促纠正。
第二十条 乡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要对所属农民用水者协会维修养护费计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乡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计收使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农民用水者协会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变更依法设立的收费范围、标准或巧立名目、搭车收取其它费用的;
2.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乱收费、乱摊派的;
3.不遵守财经纪律,对维修养护费私存、截留、挪用或隐匿的;
4.在维修养护费收缴和水权交易过程中收取好处费的;
5.违反其它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农民用水者协会要加强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征收及使用管理的自我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县发改、审计、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大对维修养护费计收、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避免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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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景电工程古浪指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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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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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月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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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编号:GSFS-2021ZB-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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