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21〕9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7: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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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政办发〔2021〕96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昌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

《金昌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已经八届市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日       

金昌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灭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甘肃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车通道,是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和停靠的道路。包括专用消防车通道、市政道路、居民住宅区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的道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车道路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确保本单位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且保持畅通,并根据各自职责范围依法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条 鼓励人民群众通过96119举报投诉电话等多种途径,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以及对火灾险情报警。

 

第二章  消防车通道的建设与维护

 

第六条  市、县(区)、经开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规划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工程时,应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预留足够高度,满足地面承重能力及坡度要求;

(二)严格控制改变消防专项规划中的消防车通道内容;

(三)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加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管理工作,保障社会车辆、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第七条  市、县(区)、经开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应确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二)监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消防车通道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在住宅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车通道管理能力;

(四)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八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市场管理或经营使用者加强车辆停放管理,确保消防车通道设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

(二)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督促市场管理或经营使用者对所属区域的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

(三)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巡查及消防安全教育,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九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城市户外广告牌、招牌、灯箱等设置和流动商贩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行为严格管理,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或者占用道路进行施工作业,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城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工程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或者逾期未拆除的,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市、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建筑物审批通过的图纸对消防车通道进行认定,原有图纸确实无法提供的,根据建筑物现状依据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认定;

(二)对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三)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制定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警示牌式样,并组织实施;

(四)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对多次违法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五)对单位和个人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第十二条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按照《关于建立妨碍消防车通行违法行为联合执法机制》(金消发〔2020〕193号)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结合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辖区村(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二)对辖区单位、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改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车通道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二)协调辖区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或错时停车,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保障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第三章  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畅通消防车通道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并按照法定要求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违法设置限高杆、水泥桩等影响消防车正常通行的固定设施。

第十六条  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消防车通道设置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与消防车通道相连通的灭火救援场地、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当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

(三)商业步行街街口等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采取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消防车通道应当依法设置明显标识。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式样由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制定。

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划设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救援机构在灭火救援时,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有权依法予以清理。

第十九条  采用封闭式管理的出入口,应当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立即打开,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物品,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暂时无法通行的,应当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二十一条  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对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在消防车通道沿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居民住宅区道路施划停车位时,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中消防车可通行的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回车场等要求;

(三)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情况巡查、检查,不得违法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开展消防宣传,依法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隐患举报栏或举报箱;

(五)对违法搭建和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等妨碍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二条  市场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本市场区域内设置停车位时应当预留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宽度;

(二)对市场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严禁电动自行车、货物、包装箱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四)及时清理在消防车通道上占道经营、违法搭建、设置路障等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净宽净高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保持市场内消防车通道和出入口畅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管理应落实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并设置醒目标识,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

(三)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回车场和临时救援场地,且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堆放材料或将消防车通道占用为作业场地等,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县(区)、经开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交管、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信用记录。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负有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统一登记号为:JCSZF〔2021〕13号,有效期5年。

 

 

 

 

 

 

 

 

 

抄送:市纪委(监委)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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