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教基二〔2021〕5号
甘肃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
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兰州新区教体局、组织部、经济发展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城建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甘肃省教育厅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了《甘肃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委编办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2日
(主动公开)
甘肃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各地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机构编制、民政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四条 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积极构建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入园需求等相适应,满足本住宅小区和周边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第五条 1000套住宅以上的新建城镇小区要建设一所规模至少为6个班的幼儿园,每增加300套,增加1个班的建设规模。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每班座位数25至35座为宜;1000套住宅以下的新建城镇小区,要按照就近原则,片区联合建设一所规模适当、满足需求的幼儿园,具体由教育、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部门联合监管。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将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结合幼儿园布局规划,明确配套幼儿园的位置、规模等管控要求。
第七条 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供应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具体位置、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 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小区配套幼儿园设计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第九条 教育、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 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
第三章 建设验收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首期住宅项目同步规划、设计、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配套幼儿园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配套幼儿园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依法报送住房城乡建设或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移交使用
第十三条 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及时将配套幼儿园交付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共同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配套园的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五条 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第十六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幼儿园布局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配套幼儿园招生应当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发展改革部门依法依规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履行审批(备案)手续,配合做好配套园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教育部门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切实办好小区配套幼儿园。财政部门要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产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机构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十九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调整健全当地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对规划、设计、建设、移交、举办以及回收、补建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2月,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教厅〔2017〕1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