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7: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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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纳雍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的通知

纳府办发〔2023〕1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纳雍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纳雍县人民政府第十八届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2日

纳雍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发挥县级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贵州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贵州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关于建立成品粮储备的指导意见(试行)》《毕节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四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县支行应当加强县级储备粮能力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品种结构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用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应当以稻谷、小麦、玉米、成品大米、菜籽油为主,稻谷和小麦两大口粮品种的储存比例应达到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的70%以上。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并及时足额拨付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合理的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县支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负责县级储备粮质量的日常监测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及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及合理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毁损县级储备粮。

第十一条 建立纳雍县粮食储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发展改革局召集,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县支行为成员单位,必要时可邀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与,负责研究县级储备粮管理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计划

第十二条 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上级下达的县级储备粮计划,制定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结构和布局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粮食主管部门备案,下达县级储备粮存储企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根据本县粮食消费需求及上级粮食主管部门的要求,适时调整县级储备粮品种结构。

第十三条 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县支行根据省、市关于建立成品粮油储备的要求,结合本县应急供应保障需要,合理建立成品粮(含食用植物油)储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储存

第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局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依据本县国土空间规划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库(站)点进行合理布局。

第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县级储备粮储存需要,结合本县实际,会同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县支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第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县级储备粮承储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县级储备粮承储任务的,按照《纳雍县县级储备粮代储企业选定管理办法》要求,择优选择代储企业,经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县支行审核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健全县级储备粮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常态化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县发展改革局。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承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县发展改革局、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

(三)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罐号;

(五)以县级储备粮及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县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六)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七)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霉坏变质;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和财政补贴;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县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使用,提高县级储备粮安全保障能力。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县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质量验收检验,由县发展改革局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后方可转作县级储备粮。

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质量检验,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检验,原则上每季度检验一次,检验结果报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县支行,作为制定轮换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县发展改革局应当每月对县级储备粮储存管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委托第三方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对县级储备粮实施抽样检验,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安全。县级储备粮出库质量检验,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监管依据。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直至储存周期结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四章 轮换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轮换。原则上小麦每4年轮换一次,籼稻谷每3年轮换一次,粳稻谷、玉米、菜籽油每2年轮换一次,大豆每1年轮换一次。县级储备成品粮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保质期限为参考,实行动态轮换,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要确保常年储备实物库存不低于计划的90%。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储存品质状况,结合储存年限,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原粮轮换计划报县发展改革局。

县发展改革局接到县级储备原粮承储企业轮换计划请示后,应及时组织召开县粮食储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对原粮轮换计划进行审核,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县级储备原粮承储企业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通过公益性的专业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因市场调控及其他特殊情况,经县粮食储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县级储备应急成品粮采用动态轮换,轮换交易方式由县粮食储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轮换工作由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因先出库后补库形成空库的,空库时间(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架空期的,须报县粮食储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保管费用补贴。

第二十五条 为避免超架空期轮换,县发展改革局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督促调度。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要按时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绝执行轮换计划。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在执行轮换计划时,应加强粮油市场价格行情调研,选择最佳时机开展竞价销售和采购,最大限度减少轮换价差亏损,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轮换情况。

第二十七条 落实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管理责任。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县级储备粮质量、品质、卫生指标严重下降,经县粮食储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不宜继续储存,所产生的非正常轮换费用,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承担,县财政局从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中扣除。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出库的库存损耗定额为:

原粮: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

食用植物油: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08%;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12%(不得按年叠加)。

定额内损耗计入轮换销售成本,超定额损耗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承担,从其保管费用中扣抵。

县级储备粮轮换出入库竞价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计入相应轮换成本。

每批次县级储备粮轮换入库,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县支行应根据近期粮食交易情况和本县实际,会商确定粮食采购贷款资金,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及时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县支行申报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县支行应按相关程序及时、足额发放贷款。

第二十九条 每批次粮食采购入库经验收合格后正式转为县级储备粮,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县支行核定入库成本,贷款资金有结余的,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县支行据实收回。如因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贷款资金不够采购储备粮的,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重新按程序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县支行进行申请补贷。

每批次县级储备粮轮换出库工作结束后,县财政局在接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关于轮换损益核算情况报告后,及时组织核定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大于库存成本的,差额部分由县财政局收回;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的,差额部分由县财政局据实补贴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县支行贷款。

第五章 动用

第三十条 县发展改革局应当做好粮食市场动态监测,按照《纳雍县粮食应急预案》预警机制,适时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备案。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动用县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亏损和费用,由县财政局据实补贴。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或部分乡镇(街道)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动用。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县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

县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补足动用的县级储备粮。

第六章 资金

第三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在储备期间的贷款利息、保管费、正常损耗等费用由县财政局承担,据实补贴。保管费用实行定额补贴,粮食类保管费120元/吨·年,菜籽油保管费300元/吨·年。

县级储备粮入库检测费用、存储期间委托第三方质检机构抽样检测费用由县发展改革局申报纳入年初财政预算,县财政局据实拨付。

县级储备粮出库质量检测及存储期间常规质量检测费用,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每年11月底前,储备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贷款金额预算下一年度的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用等,经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县支行审核后列入下一年财政预算,贷款利息及保管费用等实行据实结算。

第三十四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县支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金额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保证县级储备粮资金封闭运行。

第三十五条 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上缴县财政局,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县财政局据实补贴。

第三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正常损耗以及应急动用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予以核销。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根据各自权责,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上级部门关于储备粮管理的相关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以及有关财务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复制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四)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问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配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县支行依法开展信贷监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县支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或代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

第四十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要严格制度管理,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危及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县支行。

第四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服从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县支行对县级储备粮库存、质量、轮换、财务、安全等业务的监管,接受并积极配合考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合规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粮食储备运营风险。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

(三)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点;

(五)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储存品质严重下降、霉变;

(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七)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管理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政府储备粮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由县发展改革局责成限期改正;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其主管部门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责成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市级储备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轮换费用,包括县级储备粮轮换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轮换价差。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12日印发的《纳雍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纳府办发〔2014〕124号)、2022年4月7日印发的《纳雍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纳府办发〔202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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