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仁怀市生产经营单位焊接与切割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仁府办函〔2023〕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各市属国有企业:
《仁怀市生产经营单位焊接与切割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2日
仁怀市生产经营单位焊接与切割作业安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仁怀市生产经营单位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仁怀市区域范围内从事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第四条 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 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分级管理
第六条 在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的设备、管道、储罐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的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罐区、仓储场所的焊接和切割等动火作业,全部按特级动火进行管理;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凡装置、管道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的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遇节假日、公休日、夜间或其他特殊情况,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七条 按特级动火进行管理的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应由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进行安全审批;按一级动火进行管理的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应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安全审批;按二级动火进行管理的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应由作业所在单位(车间)安全管理负责人进行安全审批。
第八条 按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作业管理的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h;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的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h。
第三章 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第九条 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开展作业危害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条 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第十一条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设备上的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应将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离,不应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第十二条 拆除管线进行切割作业时,应先査明其内部介质危险特性、工艺条件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誉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并釆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15m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应釆取隔离措施;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第十五条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体积分数)。
第十六条 在油气罐区、白酒罐区防火堤内进行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时,不应同时进行切水、取样作业。
第十七条 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作业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作业点10m范围内、作业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作业点10m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第十八条 在厂内道路沿线25m以内动火作业时,如遇装有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九条 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作业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作业点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气焊、气割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m,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一条 遇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进行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涉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的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应满足GB15577要求。
第二十三条 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分析。气体分析的检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进行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在管道、储罐、塔器等设备外壁上动火,应在作业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同时还应检测设备内气体含量;在设备及管道外环境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应在作业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进行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作业前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采样分析。
第二十四条 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按特级、一级动火作业管理的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或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的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进行气体分析;每日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前均应进行气体分析;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的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期间应连续进行监测;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二十五条 气体分析合格判定标准为:
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2.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管理法定责任,应组织人员制定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签字发布。
第二十七条 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GB3087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制修订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GB5072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制修订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其他行业没有制定标准规范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修订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应以正式文件发布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九条 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管控,严格落实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坚决杜绝违章违规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行为。
第三十二条 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的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审批后必须在作业前将作业审批情况、各项应急处置准备情况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备。
第三十三条 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的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防爆及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必须到现场监督,检查作业风险分析情况、作业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和处置情况,以及应急处置准备情况,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台账,每年不少于两次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试考核,特别是实际操作的考核。考试考核不及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补考后仍然不及格的,一律实行待岗培训。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年龄限制在18岁至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间,低于或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一律不得上岗。
第三十六条 新持证人员实行一年实习期,实习期内不得单独从事动火作业,作业时必须由有三年以上操作经验的作业人员进行指导。
第三十七条 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无证上岗者,按照重大安全隐患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不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特种作业人员)实施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人社部门负责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人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燃气管道、消防设施等主管行业的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制造、使用单位的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化工、非煤矿山、工贸行业(除白酒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的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商务部门负责对白酒企业、长输管道等主管行业的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其主管行业的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对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责任人依法给予拘留等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要始终把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管理作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人社、住建、市场、应急等部门要对涉及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的业主单位负责人、审批人、监护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基本知识,提高预防和处置初起火灾的能力、自防自救能力,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使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更加规范化、标准化。
第四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行政,严厉打击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无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审批、作业现场有可燃物未清理、无监护人、未配置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坚决落实行政管理措施,问题严重的施工现场必须责令停止施工。公安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的第二款规定,对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对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失火的操作人员,由发证单位吊销其证件。业主(甲方)单位、施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造成火灾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全市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人员网上信息互通共享联管建设,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全过程信息化和监测预警自动化建设,依靠科技手段提高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安全防控能力。
第四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宣传教育,积极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监督,杜绝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随意、无序实施。要深挖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曝光力度,警示、震慑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敬畏法律法规、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安全风险,组织有关部门制修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爆炸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