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贵州省惠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惠烟专〔2021〕4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贵州省惠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召开听证会并通过,现予公布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贵州省惠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贵州省惠水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12月23日
附件
贵州省惠水县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公平公正且符合实际的市场准入环境,实现零售许可公共资源的善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及黔南州合理布局统一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惠水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经营需求、区域规划、政策支撑等因素,对区域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惠水县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新办与管理,采用距离控制模式、总量控制模式、距离和总量相结合的控制模式,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合理布局、公平公正、服务社会,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通过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贵州省惠水县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除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六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年满18周岁(含)以上,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经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登记注册。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七条 零售点的布局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县城:县城西山社区、凤山社区、涟江社区、濛江社区、幸福社区、杨梅社区的主要街道:县府中路、县府南路、建设西路、建设中路、人民南路、人民北路、涟江南路、涟江北路、圆台东路、圆台北路、惠民中路、惠民西路、环城南路、滨江北路、白果大道、和平路、上马路、新民路、惠兴路、惠民路、文魁路、兴业路、惠丰路、长岭路、长新路、振兴路、程番路、凤山路、学士路、惠明一条街零售点之间最近距离不低于60米。主街道以外的其他巷道等零售点之间最近距离不低于70米。
(二)县城以外的镇、办、社区所在地的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最近距离不低于70米。
(三)自然村寨按每8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且两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50户以上不满80户的相对独立的(寨或组)且无卷烟零售点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四)一个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按每3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一个移民小区(新村)内按每300户设置1个零售点。
(五)县城内的综合性批发市场、农副产品经营市场、各种专业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内按每30个门面设置1个零售点;县城以外的镇、办、社区的各种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按每20个门面设置1个零售点;且两个零售点间距离不低于60米。
(六)高等院校内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且两个零售点间距离不低于70米。
(七)驻军部队、监狱内等专供特定人群消费的场所,50人以上(在册人员)的、工(厂)矿企业300人以上的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
(八)重点工程建设建筑(在建筑工地内),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建设规模在2000平方以上或投资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许可证办理的许可时限可按在建工地工期而定)。
(九)产业园区、新兴经济区域、公园景区、特色小镇、度假村、旅游景点,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最近距离不低于70米。
(十)加油(气)站便利店、高速公路服务区在符合有关法定条件,并同时取得相关安全管理资质情况下最多只能设置一个零售点。
(十一)国道或省道两侧长期居住且人员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最近距离不低于70米。
(十二)客运站内按每20个出租门面设置1个零售点且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低于30米。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一般性的间距等条件限制,且该零售点不作为新增零售点的参考依据。
(一)县城内超市营业面积在600㎡以上的;县城以外的镇、办、社区超市营业面积在500㎡以上的;行政村、自然村(寨或组)超市营业面积在400㎡以上的。
(二)县城内的宾馆、酒店、招待所规模在100个床位以上的;县城以外的镇、办、社区(含特色小镇、旅游景区、度假村)规模在50个床位以上的(需具备消防资质)。
(三)茶楼、咖啡厅、农家乐、KTV、酒吧、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单层经营面积在600㎡以上的(需具备消防资质)。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不受一般性的间距等条件限制。
(一)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
2.企业类型改变的。
3.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4.在市场监督部门备案的家庭成员如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5.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二)地址变化新办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2.被纳入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对象范围,歇业后另迁新址经营,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3.其他因政策变化或工作需要,相关零售户积极配合,歇业并迁址经营的情形。
第十条 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具有本行政区域户籍,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且是本人实际在店经营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一)烈士家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不受总量和距离限制。
(二)以下特殊群体,按规定距离的50%作为实际经营间隔距离。
1.属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11年第2号公告》中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标准中所列的残疾人(有智力和精神残疾的除外)。
2.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暂未就业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
3.返贫户(持有相关证明材料);
4.低保户(持有低保户相关证明材料);
5.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三)符合上述情形,但同时属于按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予办理。
第三章 不予设置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8.有无证经营卷烟行为两次以上(含两次),在一年内不予许可。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5.主要经营的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电子产品、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机动车美容服务、传真打印、机耕农具、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丧葬用品、鲜花水果店、宠物渔具、饮用桶装水店、家禽屠宰场所、茶叶店、粮油专营、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定的许可范围。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4.经营场所正在修建或者装修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2.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点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
3.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5.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6.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7.住宅小区(移民新村)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居民住宅楼、办公写字楼的二楼以上楼层。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距离”,指使用标准测量工具,以新办证申请人经营场所与最近持证经营户经营场所同侧相距最近内墙作为测量起始点,按照行人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习惯性行走的最短安全路径。
自然村寨现场实地勘验人口和户数数据以上一年末公安机关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不低于”、“以上”和“不超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开放经营,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取得占道经营证明的书报亭等场所,视为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十七条 在同一区域或地段内,有2户以上(含2户)同时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均符合申请条件的,但合理布局中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按照“谁先申请,谁优先办证”的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 营业面积:是指实际用于向消费者展示出售商品且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场所,不包括仓储、停车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第十九条 本规定结合惠水县经济发展规划要求合理设置零售点,对于在本规定实施后惠水县辖区内的新建规划区域内零售点的设置,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进行布局。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惠水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和修订,本规定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之处或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27日发布的《贵州省惠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