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原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松科规〔2025〕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4:00
收藏
详情

附件

松原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松原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保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科学,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吉科规〔 2023 〕 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松原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 “ 市科技项目 ” )是指以松原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由各类创新主体承担,纳入松原市科技发展计划(以下简称 “ 市科技计划 ” )体系管理,并由承担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市科技项目旨在落实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部署,立足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围绕松原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发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向,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服务具有松原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科技项目的管理遵循“ 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 ” 的原则,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以激发创新主体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配置科技资源,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为推动松原全面振兴提供科技支撑。

第五条 科技项目采取财政资金为引导,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模式,以及前资助(定向资助)、后补助、奖励性补助等多样化资助方式。

支持科技项目的财政资金,其实际分配标准、数量额度等根据市政府年度预算及当年申报情况确定。科技项目的资金管理参照国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论证、立项实施、验收结题、综合绩效评价等组织管理全过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科技项目组织、管理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牵头单位、合作参与单位,下同)及项目负责人、专业服务机构、评审咨询专家等。

第八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市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遴选确定专业服务机构,指导和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和专业服务机构工作;

(三)编制年度市科技计划及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发布项目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四)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项目申报受理、评审论证、立项下达、实施管理、资金使用、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立项、变更、终止和撤销等管理工作;

(五)建设和管理松原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松原市科技专家库等,委托和指导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开发和维护;

(六)开展市科技项目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服务机构和评审专家实施诚信管理,加强科技伦理审查管理;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并按要求开展项目初审和推荐报送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

(三)协助或受托参与立项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和完成项目,及时协调、上报项目管理中发现的有关问题;

(四)初步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终止、撤销等申请材料,协助撤销立项、总结结题等项目的结余资金收回(追缴)等后续处理工作;

(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开展相关统计工作;

(六)配合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组织申报科技项目,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

(二)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正确行使项目及资金管理自主权,落实科研人员激励政策,建立健全项目及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

(三)履行科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义务,落实约定的自筹资金和项目实施条件;

(四)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完成项目研发和管理工作,并提交相关报告,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申报科技项目,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

(二)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切实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正确行使项目及资金使用自主权;

(三)科学合理组建研发团队,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履行科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义务,按照任务书目标开展科研活动,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五)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及时报送项目重大事项、阶段性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按时提交验收申请,积极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专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配合市科技局或受市科技局委托承担科技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检查评估、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等全过程管理有关工作;

(三)配合市财政局或受市财政局委托,组织开展科技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审计等工作;

(四)受托负责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撑;

(五)受托建设、管理和维护市科技专家库;

(六)根据委托任务开展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托参与市科技计划指南编制、项目评审、验收评价、监督评估等,提出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咨询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市科技局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指南发布

第十四条 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指南编制应按照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采取常年征集、调研座谈等形式,广泛听取企业、高校院所、地方或行业协会等意见及建议,提高项目指南的科学性。

第十五条 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指南应明确项目支持方向和具体内容、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和资金支持强度、项目申报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项目受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编制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指南建议后,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人、申报单位在项目指南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纸件申报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在推荐截止日期前,完成汇总本部门推荐项目,统一报送给市科技局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申报单位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有不良科研、社会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市科技项目。

第十九条 申报的项目应具有明确的实施内容、实施进度、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第五章 立项管理

第二十条 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对经项目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相关申报条件等。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下一环节,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二十一条 现场考察。市科技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组织专家或业务科室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开展现场考察,重点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实施条件、项目团队成员专业技术能力等进行考察或核查。现场考察发现申报材料与单位实际严重不符的项目,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二十二条 审批方式。立项项目审批包括评审类与审核类。市科技项目中奖励性补助项目属于审核类,其余都属于评审类。

评审类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包括专家评审、立项审定、项目公示、立项等环节。

审核类实行文件审核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包括文件审核、项目公示、立项等环节。

第二十三条 专家评审。市科技局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对通过形式审查、现场考察的项目,组织不少于 5 人的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开展技术评审和资金预算评审。评审采取会议评审、专家论证等形式,对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必要性和资金预算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定性评价、定量打分。评审、论证时,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汇报答辩,非项目组成员不得参与答辩。

专家评审、论证的结果和意见是市科技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立项审定。评审类项目由组织项目评审科室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实际提出拟立项建议,由局党组会议讨论审定。

审核类项目由市科技局业务归口科室依据有关认定批准文件,提出拟奖励性补助建议,由局党组会议讨论审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对通过审定的拟立项项目清单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立项。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程序进行报批,办理相关立项手续。市科技局组织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签订任务书,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一票否决。市科技项目实行科技伦理监管全覆盖。对涉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市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前签订科技伦理承诺书,未签订科技伦理承诺书的,不予立项,对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项目,予以 “ 一票否决 ” 。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的项目任务书,是项目执行、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调整变更。项目任务书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任务书签订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实施周期、项目预算总额、主要研究内容和核心指标等主要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实施期内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形成初审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复。变更申请作为项目任务书的补充材料及项目后续实施、管理的依据。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项目管理实行 “项目负责人制”, 项目研发团队人员、技术路线等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主安排,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的调整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条 中期检查。承担单位按规定时间将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市科技局。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的跟踪和实施监管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不能履行报告职责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延期。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且需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满前 2 个月内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复。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申请 1 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2 个月。延期申请文件作为项目任务书的补充材料及项目后续实施、管理的依据。

逾期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应按照正常进度进行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无故逾期未申请验收的,市科技局将采取约谈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应措施,督促其完成验收工作,其无故拖期行为作为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的重要参考;督促后仍不开展验收工作的,市科技局可对项目采取强制终止、撤销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 终止撤销。项目实施期内存在重大变故,无法继续执行的,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终止或撤销申请。对于项目负责人失联、项目承担单位破产等无法提出终止、撤销申请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需向市科技局提出终止、撤销申请。终止撤销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复。具体程序、办法参照《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终止、撤销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经审议予以终止的项目,市科技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确定项目资金缴回金额,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上缴资金。经审议予以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上缴全部资金。对于应上缴资金,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追缴和拒不上缴的,市科技局保留追缴权利,存在违反《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的,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终止撤销的项目纳入科研失信管理,参照《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对终止、撤销项目责任主体惩戒处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和《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给予惩戒。

第三十三条 宽容失败。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市科技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且原始记录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经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确认其已履行勤勉责任义务后予以终止的,不纳入科研失信记录,不限制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继续申报科技项目。

第七章 综合绩效评价(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书约定执行期满 3 个月内,组织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材料,提出验收申请。后补助项目及奖励性补助项目不再组织综合绩效评价(验收)。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局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采取会议验收、现场考核等方式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可邀请技术、财务、管理等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职务、职级)的专家参与,组成不少于 5 人的验收专家组。根据需要,可安排多个项目进行集中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交工作报告等验收材料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项目总投资 100 万元(含自筹比例部分)及以上的项目、专项资金支持额度 5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的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未达到上述资金额度的项目需提交内部财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的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三十七条 验收专家组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目标任务进行验收,并做出明确的验收结论。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

(一)依据任务书,完成全部任务目标和核心指标,经费使用合规的,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客观因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所有任务目标和核心指标,经费使用合规,但项目组勤勉尽责,完成项目主要研究内容的,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结题。

(三)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1. 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成果的;

2. 未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的;

3. 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

4. 项目经费使用严重违规的;

5. 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

6. 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参与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7. 拒不配合或逾期不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的。

第三十八条 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结论为结题的项目,涉及分期拨款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结余资金收回市财政。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涉及分期拨款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结余资金及支出不合理的资金收回市财政。

第三十九条 市科技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当成果发生技术转移时,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对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指南编制、立项审定、项目实施、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

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对市科技局各科室、专业服务机构、其他项目主管部门协同管理履职尽责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管理以及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情况,项目实施的绩效情况;对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对评审咨询专家在履职尽责过程中的公正、廉洁、保密和回避等规定执行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 加强市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与科技活动的行为信用进行实时记录,推进科研诚信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衔接,实施联合奖惩机制。对纳入诚信管理体系的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禁止其获得政府奖励和申报政府科技项目等。

第四十二条 建设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信息化,全程记录留痕,可查询,可追溯。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无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市级科技指导性计划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