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科规〔2025〕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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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科规〔2025〕4 号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市科技局制定了《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科学技术局

2025 年5 月21 日

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激活科技创新要素,培育壮大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长春市科技创新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计划项目的申报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论证、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成果跟踪、诚信监督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计划项目采取以财政资金为引导,项目承担主体自筹资金,其他资金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模式,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注重绩效、监管有力”的原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组织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 年。

第四条 计划项目旨在落实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部署,立足巩固提升长春国家区域创新中心地位,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创新能力(平台、基地、企业、人才)建设等方向。

第五条 计划项目按照具体任务特点,采取申报立项、竞争择优、“揭榜挂帅”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非涉密项目一般应纳入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涉密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计划项目由长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独立或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是计划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在长中、省直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部分中、省直企业是计划项目推荐单位。

第八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计划项目。具体包括:

(一)落实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牵头制定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年度科技发展计划;

(二)审核计划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的科技计划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指导和督促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三)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持续提升计划项目管理和服务的规范化、智能化,强化痕迹管理;

(四)建立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审核机制;

(五)其他相关职责。

计划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计划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

(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工作方案等;

(二)研究提出计划项目年度立项安排和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编制和发布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三)组织开展计划项目申报受理、技术先进性检索审核、公共信用审核、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审查、评审论证,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等;

(四)组织开展计划项目资金申请、拨付、管理、监督、执行情况跟踪调度等,及时向科技局党组报告计划项目实施情况;

(五)受理项目重大事项调整申请,按程序审核;

(六)组织开展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对成果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七)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强对参与项目管理活动专家的指导与监督,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八)负责项目评估评价活动音像资料留存,并移交信息所存档;

(九)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条 推荐部门主要职责:

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申报计划项目,按要求落实规范管理职责。具体包括:

(一)落实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规范项目推荐管理工作;

(二)组织属地单位、所属机构开展指南建议编制、计划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按流程推荐计划项目等;

(三)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约定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事项,组织协调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四)协助市科技局做好项目启动实施、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综合绩效评价(验收)、调整变更等工作;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负责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对项目任务目标实现、资金安全负直接责任。具体包括:

(一)按规定组织申报计划项目,对本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负责;

(二)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

(三)严格执行本办法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确行使项目及资金管理自主权,依据项目任务书,正确使用、调剂、管理项目资金。落实科研人员激励政策,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伦理、安全、保密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自觉接受并配合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

(五)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建议,在成果跟踪时限内,通过信息系统按年度填报成果进展及转化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督促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严格遵守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知识产权等相关规定,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完整;

(七)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申报计划项目,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开展技术先进性检索,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负责;

(二)严格执行本办法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管理制度,履行项目任务书条款,高质量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三)按年度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科技报告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

(五)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章 指南编制和发布

第十二条 指南由计划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长春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遵循全市科技创新发展目标和任务设置进行编制,提出年度计划项目总体目标和任务要求。项目设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避免交叉重复。

第十三条 指南应明确具体支持方向、重点领域、支持方式、项目申报条件、程序及要求,按照时效性要求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在长春市域内依法经营并符合项目申报条件;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在项目验收前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一般采取网上申报和纸件申报并行的方式,网上提交材料与纸件申报材料须一致。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主体须在指南规定的申报时间内登录信息系统,完成网上填报,由推荐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网上推荐,经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受理后,方可打印申报材料。由推荐部门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出具正式推荐函,统一向计划项目管理部门报送。

第五章 立项评审

第十七条 初审。计划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初审,重点审查申报材料、技术先进性、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情况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审核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申请和承担的项目数量是否符合限项要求。初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计划项目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对通过初审的项目采用网络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评审、实地考察等方式组织评审。项目评审专家一般应从长春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一轮次项目实行同一种评审方式。按照评审结果提出立项安排建议,报市科技局党组审议。

第十九条 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对拟立项支持项目清单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计划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技局党组审议。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公示期满无异议项目,由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履行立项程序,签订任务书。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年度编制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计划项目管理部门依据任务书设定的目标、要求与时间节点,做好项目过程管理。可邀请专家共同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判断,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向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出整改要求,指导并监督整改。

第二十二条 计划项目管理部门按任务书约定内容和实际情况,可适时开展中期调度,邀请专家共同对项目中期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判断,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批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终止、撤销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应在任务书到期60 日前提交书面申请,由项目推荐部门形成初审意见,计划项目管理部门按程序审批。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项目任务书签署方均可提出终止、撤销建议,由计划项目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审定后执行。

第七章 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计划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采取会议验收、视频答辩、现场考核等方式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须在任务书到期后6 个月内完成。已批准延期、终止或撤销的项目不纳入验收范围。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为依据,由计划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配合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在任务书到期后3 个月内,向计划项目管理部门提交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申请书、自评报告、审计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决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当根据任务书要求,标注“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标注的成果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的重要佐证。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

(一)依据任务书约定,完成全部任务目标和核心指标的,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未能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所有任务目标和核心指标,但项目组勤勉尽责,完成项目主要研究内容的,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结题。

(三)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或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成果的;

2.提供的佐证材料、数据弄虚作假的;

3.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事项的;

4.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科研失信、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5.拒不配合或逾期不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的。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下发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文件。

第三十条 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的,拨付项目剩余资金,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结论为“结题”的, 涉及分期拨款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结余资金原渠道收回,项目负责人当年不得作为负责人申报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涉及分期拨款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 结余资金原渠道收回,项目负责人3 年内不得再次承担、参与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发挥相关领域、行业、产业优势,加快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产品迭代升级。计划项目管理部门会同推荐单位在验收后3 年内对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计划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项目全生命周期相关主体的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监督并主动接受纪检部门再监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抽查,营造公平公正的科研环境。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计划项目全生命周期相关责任主体实施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监管,涉及科研诚信、科技伦理违法违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相关责任主体须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意识,积极配合监督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一汽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市院(校)科技创新合作”“省地合作基金”“揭榜挂帅”“创新创业大赛”“先投后股”“基金+补助”等专项的管理,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 年。原《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长科规〔2023〕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长春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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