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珲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珲政规〔2024〕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4:02
收藏
详情

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珲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珲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24 年第十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珲春市人民政府

2024 年8 月1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珲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 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38 号)《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吉省价收〔2016〕32 号)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其中: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供水、电力、热力、中水、有线电视、通信等公共设施管线。

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自控、消防与报警及监控中心等。

第三条 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管廊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廊的管理须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和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五条 市住建局和市自然资源局须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管廊专项规划。管廊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珲春市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须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珲春市管廊专项规划须征询各管线单位意见,管线单位应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区建设,按照管廊专项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实施。

第七条 对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不得再重复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 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涉及消防安全、树木保护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另有规定外,管廊建设单位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管廊移交已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管廊运营单位统一管理维护,并在竣工验收后,向有关部门报送工程档案。

管廊运营单位应与管廊建设单位办理管廊交接手续,发现管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书面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管廊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管线入廊遵循应进则进的原则,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管线入廊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 号)要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原则上应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市住建局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

管廊主体结构及附属设施由管廊运营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及维护;各管线单位所属管线,由管线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及维护。

第十四条 管廊运营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二)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

(三)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四)负责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五)组织制定管廊管理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六)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管线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运营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管线使用和维护应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四)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须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

(六)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管廊运营单位备案;

(七)按时缴纳管廊入廊费及管廊日常维护管理费;

(八)为保障入管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经市住建局依法办理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运营单位备案,管廊运营单位须及时通知管线单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51354-2019)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确定珲春市管廊安全保护范围为6 米,安全控制区为20 米。在管廊安全控制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须事先向市住建局报告,提供管廊运营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在施工中按照该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爆破;

(三)挖掘城市道路;

(四)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五)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运营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由市住建局负责管廊运营期绩效考核工作,针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运行、应急保障措施及客户满意度等工作进行考核。考核采取日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检查内业资料、拍摄照片、影像资料和现场检查打分等形式开展。

第五章 使用者付费

第十九条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廊运营单位负责向各管线单位提供进入管廊使用及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服务,并收取管廊入廊费和管廊日常维护管理费,专项用于管廊主体及附属设施后期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条 管廊入廊费及日常维护管理费,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 号)《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吉省价收〔2016〕32 号)相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发布,管线单位根据收费标准进行付费。

第二十一条 根据《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吉省价收〔2016〕32 号)文件要求,扶持公共事业、企业及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对城市市政路灯系统、公共安防监控通信系统等公益性管线入廊,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根据管廊专项规划,管线单位应进入管廊而不进入管廊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住建局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迁移管线,所产生的费用由管线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运营期内,管廊运营单位、管线单位未履行安全维护义务的,由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管廊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移送相关档案资料或者提供档案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查明测量,所需费用由管廊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建设管廊、管线的;

(二)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管廊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 则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