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春净月高新区加快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若干政策的通知(长净管规字〔2024〕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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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净月高新区关于加快建设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长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 2022 〕 28 号)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激发创新活力,推动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净月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设立科技创新发展资金

每年设立资金额度不低于 500 万元的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购买科技服务,提升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每年设立资金额度不低于 3000 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重大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和产业关键技术成果转化落地。

二、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

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重点科研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国际创新平台等,给予资金补助、股权投资、用房用地保障等支持。

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不超过 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三、推动孵化载体提档升级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不超过100 万元、 3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对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中被评为优秀( A 类)、良好( B 类)的孵化载体,分别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 1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考核评价中被评为优秀( A 类)的孵化载体,给予不超过 5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四、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

开展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精准识别和有效发现创新能力强、成长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对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吉林省“专精特新”、长春市“专精特新”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20 万元、 1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 30 万元、 20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五、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在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市级奖补资金 50% 的区级奖励,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 400 万元。企业首次在北交所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100 万元。企业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50 万元。企业首次在吉林股权交易所交易板(若吉交所相关板块名称调整,则为同等同类板块)挂牌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20 万元。企业转板上市后可申请补足奖励差额。

对首次纳入净月高新区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的“四上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应用高技术进行设计施工及技术装备的建筑业企业除外),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资金奖励。资金奖励分六年按照第一年 5 万元,第二年至第六年每年 1 万元予以兑现。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 亿元、 5 亿元、 10 亿元、 50 亿元、 100 亿元的企业(不包含商贸企业),且获得长春市资金奖励的,给予不超过市级奖补资金50%的区级资金奖励。

对新引进的首次纳入净月高新区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围且营业收入参与 GDP 核算的企业、总部类企业,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5000 万元(含)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 5‰ 给予企业资金奖励,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企业落户后第二、三个完整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 20% (含)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 5‰ 给予资金奖励,每年每家企业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

六、加速金融集聚赋能

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自金融机构引进次年起,金融机构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3000 万元(含)的,连续 3 年按照高管个人税前薪酬的 2% 给予奖励,可享受奖励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正式员工人数的 5% (不足 1 人按 1 人计算),每年每家金融机构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

鼓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符合净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种子期或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资金投入,投资满一年后,经认定取得实际投资效果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5% 给予奖励,每年每家投资主体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200 万元。对优质企业或项目,净月高新区国有资本可优先跟投。

七、促进优质产业项目落地

加快引进符合净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项目,对新引进的优质企业在净月高新区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且投资建设符合净月高新区主导产业领域的实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 亿元(含)的,经认定后,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 给予资金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或给予办公用房、办公设备等同等金额的配套支持。

对新引进的利用商业商务用地建设的产业类项目和总部类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 3 (含) -5 亿元、 5 (含) -10 亿元、 10(含)亿元以上三个区间的,按照经审计确认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给予最高 2% 、 3% 、 4% 的投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 5000 万元,补助金额按照项目竣工验收 50% 、投产达产 50% 分阶段予以兑现。对具有重大经济贡献的新智造类产业项目,可参考上述标准给予补助。

对竣工后 3 个月内投产并在净月高新区完成产值入统的产业项目,给予企业管理层每人 5 万元奖励,每年每家企业可享受奖励的人数不超过 5 人。

对入驻净月高新区自建产业园区的产业项目,在签订入驻协议后,按照企业区级综合贡献和年度考核结果分档给予“三免两减半”“一免两减半”的房租补贴,单个企业房租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 5 年;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良好发展潜力和后劲、良好市场前景的科技型企业,可适当放宽房租补贴标准。

八、打造优质商务楼宇

每年对商务楼宇(办公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上,不含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公寓、自建自用楼宇)的楼宇单位面积产出、入驻企业营业收入总额、企业入驻率、企业本地注册率等开展综合考核,对通过考核的优质商务楼宇,给予楼宇运营主体资金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开展特色商务楼宇认定,对新引进入驻特色商务楼宇的符合净月高新区主导产业方向的企业,依据引进的项目质量、产业化前景等签订投资协议,根据投资协议履约情况,对企业在区内租赁办公(经营)用房自用的,给予“三免两减半”的房租补贴;对企业购置区内厂房或办公楼的,按照不超过购房金额的 10% 给予补贴,补贴资金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企业落户后,房租补贴和购房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九、开展市场化中介招商

市场化选聘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头部企业、股权投资机构、知名智库、产业园区运营机构、行业协会等机构及其高层、资深人士作为净月高新区招商合伙人。围绕净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需求,定期遴选和发布一批重大招商项目“揭榜挂帅”榜单,邀请招商合伙人“揭榜”。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合伙人,在项目落地后,给予资金额度不超过 200 万元的资金奖励。

十、大力集聚高层次创新人才

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经长春市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对企业获得市级资金奖励且人才研究领域符合净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按照企业获得市级资金奖励的 50% 予以资金支持,奖励资金分三年按照 40% 、 40% 、20% 的比例予以兑现。

对进入院士团队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生,分别给予 10 万元、 6 万元、 4 万元的安家费,安家费分三年按照 30% 、30% 、 40% 的比例予以兑现。

对新引进的符合净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高管及特殊技术人才,个人上年度工资薪金总额达到 50 万元(含)以上的,连续三年给予 5 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每年每家企业可享受奖励的人数不超过 5 人。

加大人才公寓优惠保障力度,根据人才类别最高按实际支付租金的 100% 给予租金补贴。

附 则

1. 本政策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省市政策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省市政策规定为准。

2. 本政策支持对象净月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个人,具体标准由净月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另行约定。房地产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优惠政策。

3. 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应承诺按照协议约定自政策兑现后在净月高新区持续经营不低于 5 年。若违反承诺,按照协议退还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4. 本政策规定的优惠措施与净月高新区其他优惠政策重合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兑现,对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的优惠政策不可同时兼得。

5. 对获得本政策资助的企业、机构或个人在申请资助过程中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除追缴全部已拨付资助资金外,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 对影响大、带动强的重大项目,根据产业领域、投资规模、科技创新等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7. 净月高新区主导产业包括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和新智造、新文娱、新农业、新康养等新赛道。

8. “三免两减半”是指前三年全额房租补贴,第四、五年 50%的房租补贴;“一免两减半”是指第一年全额房租补贴,第二、三年 50% 的房租补贴。

9. 本政策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由净月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长春净月高新区关于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长净管规字〔 2021 〕 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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