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入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统一科技企业入驻孵化载体标准,规范在孵企业管理,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汽开区范围内科技企业申请入驻孵化载体、毕业迁出和日常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由汽开区自行建设运营的,涵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是引导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满足企业不同成长阶段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平台,包含但不限于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园、长春国际汽车城新能源汽车产业园、长春盛世·汽车产业园。
第四条 区科技局是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科技企业入驻孵化载体的准入、管理等工作。
区经济发展局、审计局、统计局、财政局、国资局等部门负责科技企业入驻孵化载体准入、管理等相关工作。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园、长春国际汽车城新能源汽车产业园、长春盛世·汽车产业园园区管理部门为载体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载体运营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入驻退出交接手续办理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入驻孵化载体的科技企业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载体内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
(二)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三)项目技术来源清晰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项目具备商品化、产业化条件并具备一定的市场前景;
(五)有较为显著的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符合环境评价和节能减排要求。
第六条 众创空间重点孵化培育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者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等创客群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入驻众创空间:
(一)企业成立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4 个月;
(二)单个企业使用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 平方米。
第七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孵化培育初创科技型小微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进入孵化器一年内能够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并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撑作用;
(二)入驻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 万元或者当年坪效(年度营业收入/孵化面积,下同)不少于1万元;
(三)属于新注册企业,应在园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在50 万元以上;
(四)单一企业或者项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500 平方米。
第八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是以高成长性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入驻科技企业加速器:
(一)企业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投入占企业全年总销售收入的5%以上,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二)入驻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入驻当年坪效不少于2 万元;
(三)单一企业或者项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2000 平方米。
第九条 入驻众创空间的创业团队(个人)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12 个月,特殊情况经汽开区科技局审核同意,可适当放宽至24 个月。
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 个月。
入驻科技企业加速器的企业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36 个月。
技术领域为汽车电子、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60 个月。特殊情况下孵化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申请入孵的企业应当向区科技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商业计划书或者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知识产权证书及相关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
(五)面积使用功能布局图;
(六)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通过的,提交由区分管领导和经济发展局、审计局、统计局、财政局、国资局等部门负责人以及3 人(含3 人)组成的外部专家评审小组集体评审,评审获得60 分以上并且超过半数以上同意的,由区科技局出具同意入孵决定书并与企业签订入孵协议。初审未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则达到毕业标准,认定为毕业企业:
(一)年营业总收入达200 万元以上;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
第十三条 入驻孵化器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则达到毕业标准,认定为毕业企业:
(一)被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成为上市企业;
(二)被同行业集团公司兼并或者收购;
(三)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者风险投资超过200 万元;
(四)连续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 万元。
第十四条 入驻加速器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则达到毕业标准,认定为毕业企业:
(一)被认定为独角兽企业或者成为上市企业;
(二)企业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增速超过30%;
(三)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 万元以上或者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 对成长性好、具有发展潜力的众创空间或者孵化器的在孵企业,经申请可提前入驻下一孵化载体。
第十六条 在孵企业因客观原因出现场地闲置的,可申请腾退部分孵化面积,但腾退部分应当满足独立空间使用要求。
第十七条 经认定为毕业企业的授予毕业证书,并应及时迁出。
合同终止前提前申请迁出的企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授予毕业证书,未达毕业标准予以提前迁出。
第十八条 孵化期满达到或者未达到毕业标准但有延期续驻意愿的,应提前30 日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续驻,但续驻期间不再享受房屋租金返还政策。
第十九条 入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清退:
(一)场地闲置、人员团队不到位、研发项目不落实或者持续一个月无实质性运作的;
(二)拖欠租金、水电、物业等应缴费用,经催收仍未缴纳的;
(三)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者清算执行的;
(五)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六)造成所用房屋或者设备严重损坏的;
(七)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或者转租、转借他人的;
(八)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九)其他需要强制清退情形的。
第二十条 确定迁出的企业应提前30 日向载体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缴清相关费用并与载体运营单位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方可迁出。
房屋交接时,载体运营单位对装修、改善、增设他物不予以补偿,迁出企业造成房屋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载体运营单位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
载体运营单位作为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法人主体,不承担入驻企业因故被解除孵化关系等违约情形带来的负面影响或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局负责建立入孵企业履约考核评价制度并组织对企业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工作可引入第三方协助完成。入驻企业应当积极做好考核评价工作,如实反映企业的基本情况。考核结果作为是否返还房租以及是否退出园区的重要依据。
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满分100 分。得分在85 分(含)至100 分为优秀,70 分(含)至84 分为良好,60 分(含)至69 分为合格,59 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优秀的按100%返还房租,良好的按80%返还房租,合格的按50%返还房租,不合格的不返还房租并从园区予以清退。
第二十三条 载体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园区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入驻企业的日常管理。
入驻企业应当按照载体运营单位的要求配合管理工作,履行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责任义务。
第二十四条 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需要入驻孵化载体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 年3 月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