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府规【2023】8 号
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农安县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
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农安县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农安县人民政府
2023 年12 月29 日
农安县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
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的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进一步加强农安县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构建职责明确、权责一致的管护体系,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19 】 4 号)、《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做好吉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的通知》(吉农建发【 2020 】 30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农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养护和维修,确保项目工程及配套设备完好并正常发挥作用。
制,协同推进“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压实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责任,确保项目工程定期养护、即时维修,长久发挥效益。
内资金、省级以上财政补助以及省级以下统筹整合资金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建设项目,市、县级自建的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建设项目。
第二章 管护范围
内容包括:
(一)喷灌设备。正常保养设备,损坏设备及时修复,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二)灌排系统。保证各类渠道、排水沟和电排站等渠系建筑物能够正常使用并且无安全隐患,满足规定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和排涝标准。
(三)农用井、泵房。应正常保养设备,损坏设备及时修复,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泵房屋内卫生清洁,门无损坏、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及其他无关杂物;取水口正常清理,无杂物堵塞。
(四)田间路桥。保证路桥系统完好,路面平整,通行顺畅,满足车辆荷载和质量寿命等要求。
(五)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保证农田林网当年成活率达到 90 %(含)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达到 85 %(含)以上。
(六)输配电工程。保证输电线路、交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低压输电线路满足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
(七)其他工程及公示标牌和标志。保证公示标牌和标志完好,信息完整,设施安全。
“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开展管护工作,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合理确定工程管护主体。
(一)受益范围明确为某一行政村的,项目工程由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或委托受益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协会等进行管护。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由乡镇政府确定有关主体负责或监督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
(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流入方的经营主体为管护主体,村民委员会应与经营主体签订项目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护的经营主体,应主动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及群众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
(三)由新型经营主体或涉农企业承建的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建设项目工程,由项目建设主体负责管护。
(四)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村民委员会征求受益村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可通过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落实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主体。
第四章 管护职责保护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工作,保证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在设计期限内持续发挥效益,各类管护主体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各类管护主体应结合实际,着实做好建立工程管护档案等工作。
(二)各类管护主体应结合实际,落实管护责任人,建立管护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并组织实施。
(三)管护主体应对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岁修。日常维护是对工程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是及时处理工程局部或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与正常运用;岁修是每年(或周期性)进行的、对经常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的修复。维修养护不包括工程设施扩建、续建、改造等。
(四)各类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对破坏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工程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管护主体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五)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工程设施管护权的管护主体,必须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并接受乡(镇)、村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
(六)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工程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因自然灾害影响,导致使用功能基本丧失而无法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监管单位报告相关情况。
北黑土地保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签订接收协议及移交手续。
护手续,签订管护工作责任状。
坏由县农业农村局协调原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五章 管护模式
第十一条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及项目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管护模式。具体可采取以下模式:
(一)专业组织管护模式。由村委会牵头,组织受益农户通过成立管护协会、村民理事会等形式,对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工程设施进行管护,并接受乡(镇)、村和群众的监督。
(二)专兼职管护员管护模式。由村委会将建成后项目区域管护的范围、内容、管护期、报酬、职责张榜公布,聘用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管护员履行管护职责,并接受受益群众和乡(镇)的监督。
(三)流转主体管护模式。对土地已经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工程设施,由流转经营主体进行管护。负责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工程设施的管理使用、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管护主体接受受益群众和乡(镇)的监督。
(四)其他管护模式。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情况下,拓展管护渠道,采取引入专业化管护公司、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等其他方式进行管护。
护员应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要优先考虑建档立卡贫困户。
(一)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二)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进行巡查,种植期每天巡查不少于一次,非种植期每七天巡查一次,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并报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
(三)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种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工程设施破坏,现场发现破坏的,立即向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报告,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汇报并协助处理,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修复或赔偿。
(四)巡查发现有其它重大破损现象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维修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查看现场,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上级农业农村等部门上报并做好影像资料留存,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对重大破损进行维修。
(五)发现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工程设施出现渠道、涵管因杂物、杂草或淤泥堵塞、田间道路严重坑洼等现象,专兼职管护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章 监管职责乡镇政府及相关监管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等工作。乡镇政府及相关监管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的相关环节。
(二)农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与管护主体及时办理工程登记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职责,落实管护责任。
(三)帮助管护主体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负责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运行的监测评价工作。
(四)对于违反本“办法”中相关管护责任的管护主体,乡镇政府及相关监管单位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黑土地保护建设激励评价时,将把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建设项目建后管护作为评价重要内容。
保护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纳入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建设督查计划,定期进行督查。
管护资金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资金。受益范围内的行政村,应从村集体的收益中“分配一点”、乡镇政府“配套一点”、上级部门“补助一点”的方式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建后管护工作。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建设项目设施管护资金。
(二)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建设项目结余资金。
(三)省级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小型农田水利发展)项目资金。
应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管护主体应定期公布管护资金的筹措及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