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
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九台区、双阳区、江源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提高矿业权管理服务质量,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 号,以下简称“部4 号文”),省厅全面梳理和完善了省级登记矿业权的申请资料清单及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是申请矿业权登记的必备要件。探矿权分为新立、延续、变更、保留和注销五种类型;采矿权分为新立、延续、变更和注销四种类型。
二、矿业权申请(登记)书施行统一格式,申请人下载报盘软件后在相应界面按说明填写内容。报盘软件下载路径: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首页>服务>下载服务-矿业权>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电子报盘软件。
矿业权申请的范围拐点坐标采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采用1985 国家高程基准。
三、省厅负责登记的新立(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以及延续、变更、转让、保留、注销的矿业权申请资料,按照本通知附件1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附件2 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执行,申请人通过吉林省网上办事大厅(吉事办)门户网站(http://zwfw.jl.gov.cn/jlszwfw/)提交资料。
申请资料除申请登记书(申请书)需提交电子报盘及纸质原件扫描件外,其余资料只提交纸质原件扫描件,纸质资料涉及多页的,除在第一页盖章外,还应整体加盖骑缝章。其中:电子报盘为txt 格式,以“名称+ txt”命名;纸质文档扫描为PDF 格式或JPG(单页)格式,以“申报资料名称+文件格式”命名。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矿业权申请人不需提交纸质报件,但需按本通知要求、规定填报和提交相关电子资料,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在省厅申请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的,除探矿权注销、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外,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逐级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范本见附件3、4),市级核查意见应以省自然资源厅为主送单位。军事部门意见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征询。
六、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登记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同时将部4 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 年5 月6 日。附件:1. 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2. 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3.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探矿权范
本)
4.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采矿权范
本)
5.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 号)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3 年10 月23 日
附件 1
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附件2
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附件 3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探矿权范本)
( 1 )
(文号)
关于XX 探矿权新立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省自然资源厅:
公司(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 ”探矿权新立登记申请的查询要求,经核查,该申请属省自然资源厅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勘查主矿种为 ,申请区块面积 ,坐标 。
二、申请区块范围内未受理其他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三、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含风景名胜区等), Ⅰ 级和 Ⅱ 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国家重点林区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及文物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保护区等。〔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四、申请范围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五、探矿权申请人无不得申请该区块的情况/〔若有不得申请该区块的情况〕申请人因(具体原因),按照(具体规定),不得申请该区块。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情况,我局建议同意/不同意该探矿权新立申请。
XX 自然资源局(公章)
年 月 日( 2 )
(文号)
关于XX 探矿权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变更
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省自然资源厅:
公司(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 “ ” 探矿权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变更登记申请的查询要求,经核查,该申请属省自然资源厅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探矿权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申请〕原探矿权(证号: )面积 ,申请扩大面积 ,扩大勘查范围后面积 。申请坐标: 。
〔探矿权合并申请〕 “ ” 探矿权(证号: ),勘查面积 , “ ” 探矿权(证号: ),勘查面积 , ……和 “ ” 探矿权(证号: ),勘查面积 ,拟合并为一个探矿权。申请合并后探矿权名称 ,面积 。申请坐标: 。
二、申请范围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含风景名胜区等), Ⅰ 级和 Ⅱ 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国家重点林区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及文物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保护区等。〔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三、该探矿权无权属争议,未发现违法违规勘查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情况,我局建议同意 / 不同意该探矿权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变更申请。
XX 自然资源局(公章)
年 月 日( 3 )
(文号)
关于XX 探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省自然资源厅:
公司(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 “ ” 探矿权(证号: )延续登记申请的查询要求,经核查,该申请属省自然资源厅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须按比例缩小勘查范围的〕原探矿权面积 ,申请缩小勘查范围后面积 ,缩小比例为 % 。申请坐标: 。
〔无须缩小勘查范围或缩小范围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原探矿权面积 ,本次申请探矿权延续无须缩减面积(或缩小范围不足规定比例),理由: ,符合 的规定。申请坐标: 。
二、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含风景名胜区等), Ⅰ 级和 Ⅱ 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国家重点林区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及文物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保护区等。〔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三、该探矿权无权属争议,未发现违法违规勘查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若申请人未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查询要求,需核实是否符合“部 4 号文”第(一)条第 8 款的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我局建议同意 / 不同意该探矿权延续申请。
XX 自然资源局(公章)
年 月 日( 4 )
(文号)
关于XX 探矿权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变更
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省自然资源厅:
公司(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 “ ” 探矿权(证号: )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变更登记申请的查询要求,经核查,该申请属省自然资源厅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探矿权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申请〕原探矿权面积 ,申请缩小勘查范围后面积 ,缩小比例为 % 。申请坐标: 。
〔探矿权分立申请〕 “ ” 探矿权(证号: ),勘查面积 ,勘查程度已达到普查 / 详查 / 勘探,现申请分立为 探矿权( km 2 )、 探矿权( km 2 )、 …… 和 探矿权( km 2 )。
二、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含风景名胜区等), Ⅰ 级和 Ⅱ 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国家重点林区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及文物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保护区等。〔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三、该探矿权无权属争议,未发现违法违规勘查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情况,我局建议同意 / 不同意该探矿权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申请。
XX 自然资源局(公章)
年 月 日( 5 )
(文号)
关于XX 探矿权保留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省自然资源厅:
公司(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 “ ” 探矿权(证号: )第 次保留登记申请的查询要求,经核查,该申请属省自然资源厅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含风景名胜区等), Ⅰ 级和 Ⅱ 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国家重点林区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及文物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保护区等。〔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二、该探矿权无权属争议,未发现违法违规勘查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若申请超过 3 次保留,需明确超过 3 次保留的原因,以及是否符合“部 4 号文”第(一)条第 8 款的要求。〕
〔若申请人未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查询要求,需核实是否符合“部 4 号文”第(一)条第 8 款的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我局建议同意 / 不同意该探矿权保留申请。
XX 自然资源局(公章)
年 月 日( 6 )
(文号)
关于XX 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省自然资源厅:
公司(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 “ ” 探矿权(证号: )转让变更登记申请的查询要求,经核查,该申请属省自然资源厅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探矿权人 公司(单位)申请将该探矿权转让给 公司(单位)。
二、〔若属于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该探矿权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人已持有该探矿权满 5 年 / 该探矿权以协议方式取得,本次申请属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符合勘查主体资质条件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变更。
三、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含风景名胜区等), Ⅰ 级和 Ⅱ 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国家重点林区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及文物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保护区等。〔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四、该探矿权无权属争议,未发现违法违规勘查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情况,我局建议同意 / 不同意该探矿权转让变更申请。
XX 自然资源局(公章)
年 月 日附件 4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采矿权范本)
( 1 )
(文号)
关于XX 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省自然资源厅:
公司(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 “ ” 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的查询要求,该申请属省自然资源厅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申请登记矿区面积 ,开采标高 ,坐标 。〔已办理过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申请采矿权登记范围未超出批复的划定矿区范围。
二、申请范围不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含风景名胜区等), Ⅰ 级和 Ⅱ 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国家重点林区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及文物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保护区等。〔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三、该采矿权新立登记的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四、申请范围内未受理其他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不存在矿业权权属争议。
五、申请人不存在 2 年内被吊销采矿权许可证的情况。未发现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六、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 / 分期缴款批复 / 成交确认书),缴清了 / 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 / 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该矿以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滞纳金及资金占用费涉及的合同(缴款通知、分期缴款批复)、缴款票据等信息和材料已推送至税务部门。
七、申请人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局建议同意 / 不同意该采矿权新立申请。
XX 自然资源局(公章)
年 月 日( 2 )
(文号)
关于XX 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
核查意见的函省自然资源厅:
公司(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 “ ” 采矿权(证号: )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的查询要求,经核查,该申请属省自然资源厅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该采矿权(证号: )由省自然资源厅发证,矿区面积 ,开采标高 。申请扩大后矿区面积为 ,开采标高为 ,坐标 。〔已办理过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申请扩大的矿区范围未超出批复的划定矿区范围。
二、申请范围不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以及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含风景名胜区等), Ⅰ 级和 Ⅱ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国家重点林区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及文物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保护区等。〔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三、该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的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不存在矿业权权属争议。
四、申请人不存在 2 年内被吊销采矿权许可证的情况。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五、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 / 分期缴款批复 / 成交确认书),缴清了 / 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 (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 / 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该矿以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滞纳金及资金占用费涉及的合同(缴款通知、分期缴款批复)、缴款票据等信息和材料已推送至税务部门。
六、申请人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局建议同意 / 不同意该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申请。
XX 自然资源局(公章)
年 月 日( 3 )
(文号)
关于XX 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省自然资源厅:
公司(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 “ ” 采矿权(证号: )延续登记申请的查询要求,经核查,该申请属省自然资源厅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含风景名胜区等), Ⅰ 级和 Ⅱ 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国家重点林区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及文物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保护区等。〔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二、〔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因 ( 具体原因) ,该矿尚未完成有偿处置,申请人提交了承诺书,承诺 。我局已(有偿处置进展情况) ,下一步将督促其尽快完成有偿处置。申请人的上级主管部门 出具了( 文件名及文号) ,承诺监督申请人按要求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该采矿权不属于审计署 年对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审计的整改项目。 / 该采矿权属于审计署 年对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审计的整改项目,我局已对 ( 整改意见) 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 / 分期缴款批复 / 成交确认书),缴清了 / 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 ( 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 / 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该矿以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滞纳金及资金占用费涉及的合同(缴款通知、分期缴款批复)、缴款票据等信息和材料已推送至税务部门。
四、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 具体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申请人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若申请人未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查询要求,需核实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局建议同意 / 不同意该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XX 自然资源局(公章)
年 月 日( 4 )
(文号)
关于XX 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
核查意见的函省自然资源厅:
公司(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 “ ” 采矿权(证号: )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的查询要求,经核查,该申请属省自然资源厅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现申请将矿区面积缩小为 ,开采标高 ,坐标: 。
二、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含风景名胜区等), Ⅰ 级和 Ⅱ 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国家重点林区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及文物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保护区等。〔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三、该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有关要求。
四、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 具体违法违规开采行为) ,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申请人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局建议同意 / 不同意该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
XX 自然资源局(公章)
年 月 日( 5 )
(文号)
关于XX 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省自然资源厅:
〔属于采矿权人申请注销的〕 公司(单位)于 年月 日向我局提出 “ ” 采矿权(证号: )注销登记申请的查询要求,经核查,该申请属省自然资源厅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属于政府部门公告注销的〕根据(文件及文号) 要求,(政府部门名称)于 年 月 日对关闭 “ (矿山名称) ” 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我局对该采矿权注销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该申请属省自然资源厅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 / 分期缴款批复 / 成交确认书),缴清了 / 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 (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 / 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该矿以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滞纳金及资金占用费涉及的合同(缴款通知、分期缴款批复)、缴款票据等信息和材料已推送至税务部门。
二、〔属于采矿权人申请注销的〕该采矿权在生产期间依法履行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按要求缴纳了各项费用,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开采规行为) ,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该采矿权无权属争议。申请人已按要求完成了矿山闭坑,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属于公告注销的〕该采矿权无权属争议,矿山关闭后的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相关义务已落实责任主体。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局建议同意 / 不同意该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
XX 自然资源局(公章)
年 月 日( 6 )
(文号)关于XX 采矿权变更开采矿种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省自然资源厅:
公司(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 “ ” 采矿权(证号: )变更开采矿种登记申请的查询要求,经核查,该申请属省自然资源厅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申请将开采矿种由 变更为 。
二、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含风景名胜区等), Ⅰ 级和 Ⅱ 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国家重点林区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及文物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保护区等。〔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三、该采矿权开采矿种变更登记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
四、原开采矿种已按规定缴清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拟变更矿种已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评估。
五、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 / 分期缴款批复 / 成交确认书),缴清了 / 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 / 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该矿以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滞纳金及资金占用费涉及的合同(缴款通知、分期缴款批复)、缴款票据等信息和材料已推送至税务部门。
六、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开采行为) ,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申请人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七、〔属变更为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我局组织专家对开采矿种变更进行了论证,经公示无异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局建议同意 / 不同意该采矿权变更开采矿种登记申请。
XX 自然资源局(公章)
年 月 日( 7 )
(文号)关于XX 采矿权变更开采方式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省自然资源厅:
公司(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 “ ” 采矿权(证号: )变更开采方式登记申请的查询要求,经核查,该申请属省自然资源厅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申请开采方式由 变更为 。
二、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含风景名胜区等), Ⅰ 级和 Ⅱ 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国家重点林区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及文物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保护区等。〔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三、该采矿权开采方式变更登记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
四、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 / 分期缴款批复 / 成交确认书),缴清了 / 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 / 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该矿以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滞纳金及资金占用费涉及的合同(缴款通知、分期缴款批复)、缴款票据等信息和材料已推送至税务部门。
五、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开采行为) ,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申请人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局建议同意 / 不同意该采矿权变更开采方式登记申请。
XX 自然资源局(公章)
年 月 日( 8 )
(文号)
关于XX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省自然资源厅:
公司(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 “ ” 采矿权(证号: )转让变更登记申请的查询要求,经核查,该申请属省自然资源厅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采矿权人 公司(单位)申请将该采矿权转让给 公司(单位)。同时,受让人 公司(单位)申请将采矿权人名称由 变更为 ,矿山名称由 变更为 。〔属国有矿山企业的〕该采矿权转让申请已经转让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企业)同意。二、该采矿权已投入采矿生产满 1 年。〔属协议方式取得采矿权的〕该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取得,转让人已持有该采矿权满 5年 / 该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取得,本次申请属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符合开采主体资质条件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变更。
采矿权受让人不存在 2 年内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情况。
三、不存在矿业权权属争议。
四、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含风景名胜区等), Ⅰ 级和 Ⅱ 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国家重点林区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及文物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保护区等。〔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五、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 / 分期缴款批复 / 成交确认书),缴清了 / 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 / 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该矿以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滞纳金及资金占用费涉及的合同(缴款通知、分期缴款批复)、缴款票据等信息和材料已推送至税务部门。
六、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 具体违法违规开采行为) ,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局建议同意 / 不同意该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
XX 自然资源局(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