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市监联字〔2023〕1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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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市监联字〔2023〕18 号

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建新产业体系知识产权强省实施方案》精神,提高全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和政策惠益面,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修订了《吉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地积极开展省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联合贴息试点工作,及时报省市场监管厅(省知识产权局)备案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知识产权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吉林监管局

2023 年8 月30 日

吉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建新产业体系知识产权强省实施方案》(吉政发〔 2022 〕18 号),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增信增贷作用,加强省市联动,提高全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和政策惠益面,促进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按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仅适用于专利和商标两类。专利是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仍为有效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商标是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注册、仍为有效的商标。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是指对企业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或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打包作为质押物,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进行贷款利息、知识产权评估费、保险费、担保费等费用补助。

第三条 按照三定职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属于知识产权运用工作的一项内容,是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事权。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适用于开展省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联合贴息试点工作的地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统筹规划全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完善创新支持方式,确定补助资金扶持产业方向或支持企业类型。

(二)负责编制补助资金支出预算。

(三)会同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管理办法。

(四)负责制定发布补助资金申报通知,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资金安排。

(五)负责相关信息管理工作,实施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会同省财政厅开展绩效监控和年度绩效目标评价等管理工作,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绩效自评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级补助资金保障。

(二)对补助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三)指导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知识产权局)开展补助资金信息公开、绩效管理。

第六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主要职责:

(一)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单列信贷计划、专项考核激励等方式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

(二)支持商业银行建立适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风险评估、授信审查、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

(三)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探索知识产权金融业务发展模式,根据自身业务特色和经营优势,重点支持知识产权密集的创新型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

第七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银合作和银企对接活动。

第八条 市(州)政府结合当地财力开展省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联合贴息试点工作,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联合贴息试点工作的资金投入保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推荐并实施辖区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以及融资需求征集、组织银企对接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九条 开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设定并及时调整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期限、金额、利率等,严格把好贷款质量关口,降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市场风险。对贷款项目,应比照同类单项业务的利率给予优惠。同时,每季度末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知识产权局)通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办理的名单、数量、贷款额度等相关情况。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的受贷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以专利权或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打包质押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借款人必须是合法知识产权所有人,并依法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相关证明。

(三)质押期间出质的知识产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按时缴纳年费或及时续展,权属清晰,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四)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吉林省产业发展导向,财务状况良好,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同一项目未在其他政府部门获得过贷款贴息等费用补助。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知识产权局)发布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申报通知,组织开展补助申报工作。

(二)由各市(州)、长白山、梅河口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统一推荐报送给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知识产权局)。

(三)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知识产权局)对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提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拟补助建议;经集体讨论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拟补助名单,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的受贷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原件的电子扫描件及纸质复印件):

(一)《吉林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申请表》(加盖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吉缴税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三)借款合同、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含附页)、贷款到位凭证、贷款利息支付凭证、其他抵押合同等。

(四)与担保、评估、保险等机构签订的担保、反担保、评估、保险合同和评估报告,以及评估、保险、担保费用相关发票等。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申报补助的知识产权质押在贷款中所占额度或比例的证明(或在合同中明确)。

(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工作情况报告,从知识产权拥有量、制度、人员、经费、举措、成效、特色等方面内容,如实反映企业有关情况。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重点支持方向和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重点支持企业方向:

(一)属于省委、省政府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企业。

(二)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省级以上科技“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经政府部门认定的创新型企业。

(三)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规范、规模较大、惠企力度较高银行贷款的企业。

第十四条 每户企业每年最多只能享受一次省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支持,享受补助年限最多不超过 3 年。

第十五条 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补助。

第十六条 贴息比例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 2% ,每户企业年度内享受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评估费按照 50% 给予补助,每户企业年度内享受补助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保证保险费、担保费按照费用的 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年度内享受保险费和担保费的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第十九条 以上补助费用,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知识产权局)和企业所在地(联合贴息试点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 1:1 比例分担。

第二十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如有违反,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收回补助资金,以失信名单方式向社会公开,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施细则》(吉科发知协〔 2018 〕 11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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