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二审民事案件诉前调解工作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规范诉前调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标准(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二审民事案件诉前调解是指对于向中院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在中院立案前由法院主持各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第二条 二审民事案件诉前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实信用、便捷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下列案件在立案前应当进行诉前调解:
(一)家事纠纷(涉及身份关系确认的除外);
(二)劳动争议;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四)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六)相邻关系纠纷;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八)数额较小的民间借贷、买卖、借用纠纷;
(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十)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十一)其他适宜诉前调解的纠纷。
第四条 原审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上诉材料后,应当进行息诉服判工作。当事人坚持上诉的,中院委托原审法院在办理好上诉案件送达手续的同时,引导当事人在中院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同意中院开展诉前调解的,原审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诉前调解告知书》,指导当事人填写《诉前调解登记表》。
第五条 当事人同意二审民事案件诉前调解的,原审法院需在三日内将上诉案件的原审裁判文书、上诉状、送达地址确认书、诉前调解登记表等相关材料通过内网发送中院立案庭,中院立案庭需以“收案年度+法院代字+案件类型+诉前调+案件编号”编立案号,并建立诉前调解案件台账。
第六条 中院立案庭于两个工作日内将诉前调解案件分配给案件所在辖区的网格法官,将案件录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网格法官可以选择现场调解或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调解,现场调解的需自行录制调解视频。
第七条 自行录制和在线录制的音视频单段不能低于3 分钟(含3 分钟),总时长不能低于15 分钟(含15 分钟)。参与方应包含网格法官和至少一方当事人的音视频接入,且视频会话内容为实际案件调解过程,不得与案情无关。视频中需露出人脸,以便系统检测视频人脸画像。
第八条 网格法官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原审承办人、特邀调解员、基层治理单位等其他相关人员或单位协助开展调解工作。
网格法官如认为调解力量不足需要支援,可申请由中院立案庭协调其他审判人员协助网格法官开展调解工作。
第九条 当事人在诉前调解阶段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中院制作调解书,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立案后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经诉前调解即时履行或有其他情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网格法官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准许其撤回上诉并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处理。原审法院应将撤回上诉申请书、即时履行判决义务等材料原件附在原审卷宗内,网格法官留存复印件归档。
第十条 网格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或制作调解笔录(工作笔录),调解结束后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对以当事人撤回上诉等形式调解成功的案件,网格法官应将相关调解材料生成调解卷宗予以归档;对调解不成的案件网格法官应将全部调解材料移交中院立案庭,中院立案庭立案后将与上诉材料一同移交给案件承办人。
第十一条 调解结束后网格法官应在二日内将调解结果告知中院立案庭。对于在期限内未能成功调解的案件,网格法官应在告知调解结果时一并移交调解材料,立案庭应当及时登记立案。
第十二条 二审民事案件诉前调解的期限为十五日,最长不应超过三十日,自网格法官确认收到立案庭分配的诉前调解案件之日起计算。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第十三条 当事人经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需要中院出具法律文书的,诉讼费用减半收取。
第十四条 网格法官可以在诉前调解阶段引导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对需要鉴定的纠纷可以引导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
第十五条 网格法官在办理诉前调解案件过程中应注意调解的方式方法,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六条 网格法官在办理诉前调解案件过程中应遵守工作纪律,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对存在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案件的情况要如实记录报告。
第十七条 网格法官应做好案件及卷宗材料的保密工作,不得随意泄露案件信息,不得损毁、篡改、私自留存案件材料。
第十八条 网格法官在办理诉前调解案件过程中应注意维护法院和法官的形象,避免案件调解过程中发生舆情风险。如存在发生舆情风险的情况,应及时按照舆情处置“三同步”原则进行舆情管理。
第十九条 网格法官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如发现案件属于“四类案件”范围,应及时填写《提请监督管理备案表》。
第二十条 网格法官应注重上诉案件诉前调解的宣传工作,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及时宣传报导。
第二十一条 网格法官在办理诉前调解案件时配置的审判辅助人员,依照《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审判资源配置和案件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二审民事案件诉前调解工作应当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中院考核部门应当根据网格法官调解案件的结果确定具体考核指标标准。
因当事人在诉前调解阶段达成调解协议而出具调解书的案件属于诉前成功调解的案件,不影响法官年度审判业务办案量。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中无规定的内容,适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标准(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1: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网格法官名单
法院 中院网格法官
邵汀
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蒲素
封硕
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
李春玲
李群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杨文华
赵若愚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陈凤影
赵艳红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何海凤附2: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诉前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
为保障当事人在诉前调解环节的诉讼权利,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现将二审民事案件诉前调解过程中需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之日起,案件已进入上诉阶段。根据《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二审民事案件诉前调解工作规定(试行)》,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对上诉案件进行诉前调解,本院将在立案前指派本院网格法官 对本案进行调解。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可视情况申请撤回上诉或由本院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案件将自动进入二审程序。
二、二审民事案件诉前调解不收取费用。经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需要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上诉费用减半收取;经诉前调解申请撤回上诉的,已交纳的上诉费用退还给上诉人。
三、法官或调解员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因开展诉前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诉前调解活动中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选择或接受诉前调解法官或调解员;
2.接受、拒绝或者要求终止诉前调解程序;
3.要求诉前调解公开进行或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五、诉前调解活动中当事人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调解人员,配合完成诉前调解工作;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六、二审民事案件诉前调解的期限为十五日,最长不应超过三十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当事人签字:
年 月 日附3: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