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府规 〔 2023 〕 1 号
农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 印发
农安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 实施方案 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现将《农安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农安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23 年2 月2 日农安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黑土地保护工作重要论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和利用好珍贵的黑土地资源,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22】17 号)文件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是指通过工程措施将非农业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出来,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应剥尽剥、就近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工作目标。
1.改变以往粗放式占用耕地、浪费耕地表土资源的观念和做法,把有效保护和利用耕地表土资源作为占用耕地应承担的义务。
2.充分把耕地表土资源利用到土地复垦、整治、开发项目中,建立表土剥离、储运、覆用等有效的连接体系和运行模式。
3.提高表土识别、剥离、管护的技术水平,提高表土再利用和持续转化的能力,增强新增耕地的稳定性。
三、工作职责分工。
县政府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统筹管理,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开发区或属地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城市批次用地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土壤剥离利用具体的实施工作,监督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土壤剥离利用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开展土壤质量调查、指导利用剥离耕作层土壤,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年度计划制定、方案编制审查、验收等工作。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负责指导开展土壤质量调查,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承担的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相关经费保障,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等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相关工作。
四、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计划工作。
各开发区或属地乡镇地政府提供年度利用计划,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县年度利用计划,综合考虑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和剥离耕作层土壤利用项目的布局、规模、建设时序等,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计划,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运输、存储、管护、利用等工作进行统筹安排。编制利用年度计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黑土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等专项规划充分衔接。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计划报县政府批准。
五、表土剥离范围。
1.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符合《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技术规范》(DB22/T2278-2015)规定的土壤质量评价标准的,应当进行剥离。要加强对黑土地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2.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存在下列情形的,经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报县政府批准的,可不进行剥离:
(一)不符合《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技术规范》(DB22/T2278-2015)规定的土壤质量评价标准的;
(二)被严重污染不适宜耕种的;
(三)坡度大于25 度或面积小于1 亩,无法实施剥离作业的;
(四)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且耕地耕作层已破坏无法再利用,并已依法查处的;
(五)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的前提下,建设占用耕地进行自然利用的;
(六)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临时用地的。
六、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1.建设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应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临时用地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且耕作层土壤剥离内容纳入土地复垦方案的,可不单独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耕作层土壤剥离相关工作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2.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组织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由建设单位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
3.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编制依据、土壤调查、剥离、运输、验收、存储、管护、利用、投资估算、实施计划、保障措施等。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由县政府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论证,专家组应出具审查意见。
七、 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
1.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由各开发区或属地乡镇政府在供地前组织实施,并确定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工作。
2.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由建设单位在用地动工建设前实施。临时用地项目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由建设单位在使用土地前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应按照已通过专家审查论证的实施方案实施。
八、 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完毕后,城市批次建设用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单独选址项目及临时用地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验收申请。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区、分段、分期申请。申请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应提交验收申请、工程竣工报告、施工记录、工程计量结算资料、相关影像等资料。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由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财政等领域专家进行,专家组应出具验收意见。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应按照已通过专家审查论证的实施方案进行。
九、 剥离耕作层土壤利用。
1.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由各开发区或属地乡镇政府负责安排利用。单独选址项目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由各开发区或属地乡镇政府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计划自行利用。建设单位不能自行利用的,应将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交各开发区或属地政府,由各开发区或属地乡镇政府负责安排利用。
2.耕作层土壤利用责任主体应妥善留存、保管耕作层土壤利用相关资料。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利用应综合考虑存储、管护、运输等因素,做到剥离和利用紧密衔接。鼓励即剥即用、就近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应优先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复垦、绿化等,也可用于生态保护修复、设施农业种植、农作物育苗、有机肥堆制等。
3.非社会资本投资的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复垦、生态保护修复、绿化等项目,可以无偿或按照成本价使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其他项目需要使用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可实行有偿使用。耕作层土壤剥离的收益应当用于耕地保护和建设。
4.各开发区或属乡镇地政府应当采取无偿提供耕作层土壤等有效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耕地经营主体就近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对耕地进行改良培肥。
5.对剥离耕作层土壤交易的信息及时上省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剥离耕作层土壤信息,推动剥离耕作层土壤有效利用。
十、 剥离耕作层土壤存储
1.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短期内无法利用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应将其运至临时堆放点集中存储。临时堆放点由各开发区或属地乡镇政府统一设置。
2.设置临时堆放点,应综合考虑运距、利用成本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等因素,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水源地等。存储的耕作层土壤各开发区和属地乡镇政府统一管理。存储期限超过1 年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护措施。
十一、经费保障
1.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所需下列经费,应列入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取得成本、单独选址项目投资预算:
(一)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土壤调查费用;
(二)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编制及评审费用;
(三)耕作层土壤剥离工程费用;
(四)将耕作层土壤运至存储地点或直接无偿使用耕作层土壤的项目地点的费用;
(五)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存储、管护费用;
(六)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费用。
2.下列经费由各开发区或属地乡镇政府保障:
(一)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计划编制经费;
(二)将存储的耕作层土壤运至无偿使用耕作层土壤的项目地点的费用。有偿使用耕作层土壤的运输费用,由耕作层土壤使用方承担。
十二、奖惩措施
将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纳入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开发区、乡镇政府,不予评优。建设占用耕地未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或未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应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未剥离或未按规定剥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十三、附则
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22】17 号)和此实施方案下发前,已经完成招拍挂或划拨等供地手续的地块按照原规定执行。同时2020 年5 月29 日印发的《农安县建设占用耕地土壤剥离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府明电【2020】19 号)、2021 年6 月10 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作(暂行)的通知》(农自然资联发【2021】3 号)同时废止。
附件:
农安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百军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任利峰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蔡佳锋 副县长
成 员:郑庆明 县自然资源局长荆长利 县农业农村局长
裴 杉 县财政局长
刘晓东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局长
事涉开发区、乡(镇)镇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局长兼任,副主任由自然资源及农业农村局分管局长兼任,负责表土剥离工作的指导、调度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