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辽府办发﹝2022﹞1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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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府办发[2022]15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直属机构,驻市中省直有关单位:

《辽源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 年9 月15 日

辽源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规范和加强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保证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达标和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用于保障辽源市主城区居民短期口粮(油)需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油。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所有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相关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辽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行政管理工作;辽源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并及时拨付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资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源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要求的承储企业,根据需要及时、足额发放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所需贷款。

第二章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建立

第五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按照“买断粮权 — 成本不变—实储到位—动态轮换—部门监管”的模式建立库存。

第六条 按照我市主城区成品粮油储备供应量必须保证15 天的要求,以成品粮0.65 斤/人/天、食用油1 斤/人/月的供应标准,应急储备成品粮规模为1785 吨,成品油规模为92 吨。结合我市主城区街道常住人口数量变化等情况,储备规模5 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 储备成品粮品种主要为大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相应品种,成品油为食用大豆油。

第八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大米、小麦粉和食用大豆油的质量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九条 储备粮油包装规格日常为大米和小麦粉包装均为 25 公斤及以下,食用大豆油规格为 10 升及以下。

第十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贷款利息由市财政局据实补贴。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保管费、轮换费补贴标准为成品粮 800 元/吨/年、成品油540 元/吨/年,保管、轮换费补贴由省财政按照55%、市财政按照45%分别承担,并根据上级政策适时调整。市发改委根据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规模,按年度提出贷款利息和保管费、轮换费补贴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按季度向市发改委拨付,市发改委按季度向承储企业拨付。

第十一条 市级成品粮油保管费、轮换费实行定额包干。当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时,产生的价差收入上缴市财政局,产生的价差亏损由市财政局据实补贴。

第三章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储存

第十二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由市发改委代市政府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承储企业 作为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贷款主体,可以自行承担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储存任务,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代储 。

第十三条 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区内具备与储备规模相匹配的承储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粮油加工企业、粮食收储企业、粮油批发企业;

(二)储存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关于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配备远程监控设备;

(三)粮油加工能力或经营能力满足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加工、储存和轮换的要求。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生产设施配备齐全;

(四)配备必要的保管员、质量检验员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信誉信用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可根据企业保管、轮换实际情况,对企业储备规模进行相应调整或取消其储备资格;储备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对其储备规模提出增减或退出申请,调减储备规模本着 “ 先退本金、后减库存 ” 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储备企业要严格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管理好储备粮油,做到 “ 账实相符 ” 、 “ 独立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 ,确保储存安全。

第十六条 储备企业应当落实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洪及远程监控等安全防护设施,做好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储备企业应当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储备企业要按照相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类管理账簿、台账,每月分别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报送储备情况。

第四章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轮换

第十九条 储备企业要按照 “ 粮权明确、费用包干、先入后出、质量达标 ” 的原则对成品粮油实行动态轮换。轮换采取不低于原质量标准的新成品粮油替换陈库存的轮换形式。成品粮每2-3 月至少轮换一次(每年轮换 5 次以上)、食用大豆油至少每半年轮换一次,保证库存成品粮油质量达标、符合储存期限要求。除紧急动用外,储备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储备规模的 100% 。

第二十条 储备企业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轮换应当建立档案,相关凭证、资料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严禁储备企业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虚假轮换等手段,套取、骗取市级成品粮储备贷款或者财政补贴。一经发现将取消储备资格,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动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

(一)辽源市主城区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粮油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粮油市场供求紧张;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油应当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委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动用命令,按照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方案具体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不按照要求执行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命令。

第二十五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后,应及时补足所动用的储备粮油,市财政局按补充部分储备粮油成本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市发改委账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发改委按照职责,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储备企业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轮换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八条 市审计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储备企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储备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协议,有下列违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擅自动用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擅自变更储备单位、存储库点(仓房);

(二)以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办理抵押贷款、提供担保 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

(三)库存未达到储备计划要求的数量,账实不符的;

(四)应急储备成品粮油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五)管理不规范,账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报表的;

(六)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

(七)发现存在粮油储存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

(八)不按要求执行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动用计划的;

(九)其他违反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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