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综〔 2022 〕 826 号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22 年 9 月 6 日附件:
吉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彩票公益金是指按照规定比例从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提取,缴入省级财政并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
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财政部批准的提取比例,彩票公益金由全省各级彩票销售机构,按照每月彩票销售额据实结算后上缴省级财政。
逾期未兑奖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管理,由彩票销售机构结算归集后上缴省级财政。
第五条 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执收程序为:
(一)省级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 10 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申报表》(附件 1 )及相关材料,申报上月彩票销售金额和应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金额;
(二)省财政厅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核定缴款金额;
(三)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缴款金额,省级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 15 日前,将彩票公益金上缴省级财政;
第六条 省级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于年度终了后 20 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附件2 ),相关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七条 省财政厅应当于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完成对上年度应缴省级财政彩票公益金的清算及收缴工作。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
第八条 彩票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充分体现公益属性,突出支持重点,并向欠发达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等倾斜。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厉行节约安排预算。坚持公开透明、强化监管,主动接受人大、审计、财政和社会监督。坚持统筹谋划、讲求绩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
(一)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
(二)与实施彩票公益金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
(三)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五)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
(六)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十条 加强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都安排支出的项目,要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第十一条 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保证彩票公益金项目顺利开展,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为基金会的,可据实列支管理费,即基金会为组织和实施彩票公益金项目活动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告。
管理费列支实施分档管理,随着项目支出规模的扩大,列支比例应适当降低;最高列支比例不得超过本单位当年彩票公益金项目支出的 2.5% 。本办法实施前列支比例高于 2.5% 的单位,按规定调减比例;低于 2.5% 的单位,确需调增比例的,按规定程序报批。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应对报批程序、支出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彩票公益金实行省级与市县分成政策,其中 , 省级分成彩票公益金在省民政厅、省体育局与省财政厅之间按政策规定分配使用;市县分成彩票公益金由省财政厅在编制预算时将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并于本年度终了后据实清算,市县政府按规定用于相关支出。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全部留归省级使用。
第十三条 省级分成彩票公益金包括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福彩公益金、用于体育事业的体彩公益金和用于其他公益事业的专项彩票公益金。在使用时,省财政厅应会同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安排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省财政厅根据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每年核定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预算支出指标,并根据支出分类,分别列入省本级支出以及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
(二)列入省本级支出的彩票公益金,由省民政厅和省体育局按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合格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并以项目库为基础提出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省民政厅和省体育局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列入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的彩票公益金,由省财政厅分别会同省民政厅和省体育局确定资金分配原则,省民政厅、省体育局按职责提出有关资金的市县分配建议数,报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其他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应当将相关项目纳入项目库并按程序向省财政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二)省财政厅按程序批准后,根据支出分类分别列入省本级支出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并在部门预算中批复或下达地方;
(三)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四)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其他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持项目因政策到期、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
第十六条 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时,应当向省财政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绩效目标;
(五)省财政厅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加强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完善项目库建设,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省级分成彩票公益金按照省本级支出和转移支付支出分别编列预算,预算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年度结束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以及执行中收回的资金(不含当年甄别返还)一律交回省级财政彩票公益金预算。
第十九条 彩票公益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和绩效情况。具体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整体资金绩效自评情况;
(五)省财政厅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加强彩票公益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彩票公益金绩效评价常态化机制。省财政厅以及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彩票公益金支出绩效自评及评价制度,提高彩票公益金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强化彩票公益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彩票公益金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限期整改,并视情予以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
第四章 宣传公告
第二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应当于每年 4 月底前,向省政府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 6 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 6 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具体包括:
(一)彩票公益金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二)彩票公益金具体项目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三)彩票公益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七条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虚列、虚报冒领、套取彩票公益金,不得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等的监督管理,确保彩票公益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和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虚列、虚报冒领、套取彩票公益金的,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的,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调减项目预算支出直至取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 < 吉林省省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吉财非税〔 2013 〕 1153号 ) 同时废止。
附件: 1. 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申报表
2. 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
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