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靖宇县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靖工财联字〔2022〕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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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靖宇县工业和信息化

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靖工财联字〔2022〕4 号

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科室,各有关企业:

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产业〔2021〕1056 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靖宇县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精准性和有效性,县财政局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制定了《靖宇县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靖宇县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靖宇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靖宇县财政局

二O 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靖宇县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为规范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 2014 〕 10号)、《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 2019 〕 10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加快推动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助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全产业链水平,构建现代工业产业体系,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设立的下达给靖宇县的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择优引导、统筹使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绩效优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注重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1.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协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研究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比例,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3. 负责及时审核拨付专项资金;

4.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指导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5.负责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

1. 负责专项资金申请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

2. 配合县财政局制(修)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完善资金管理等实施细则;

3. 负责根据行业特点研究制定专项资金行业绩效指标及标准体系,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4. 会同县财政局按职责组织项目评审,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上报省政府审定;

5. 负责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6. 负责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和保管相关档案资料;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 参照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本级部门责任分工、管理流程,建立健全本级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2. 对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预算资金管理要求,按规定程序及时分解省级砍块下达的因素法资金,将分配结果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3. 对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规定要求做好区域内项目的初审、申报等工作;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核实;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4. 根据绩效管理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时限报送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5. 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6. 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域内申报项目的相关信息公开和项目资料的归档管理;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方面的主要职责:1. 作为专项资金申报主体和使用主体,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是第一责任人;

2. 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负责;

3. 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完成情况报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4. 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和工信等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围绕“一主 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布局,聚焦工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引导支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六大工程”等重点任务和重点领域建设,着力提升全产业链水平,围绕建链、强链、补链、延链、融链,保障与企业项目建设相关的支出,集中资金解决发展中的短板和突出问题。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产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等相关决策事项。

1. 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工程。 重点支持投资额度较大,经济效益好的重大产业项目;

2. 工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 重点支持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等应用新型制造模式的产业项目,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其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备、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改造提升的项目;

3. 重点产业链“搭桥”工程。 重点支持以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助力三次产业,龙头配套企业合作,重点产业链间协同融合的产业化项目等;

4. 产业基础再造工程。 重点支持“卡脖子”关键技术和产品产业化应用项目,首台(套、批次)奖励和保险补偿等;

5. 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创新工程。 重点支持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以及其他网络、安全生态等新模式、新业态产业化项目等;

6. 稳定工业经济增长工程。 重点支持培养增量、盘活存量、遏制减量、增加总量,为工业经济稳增长作出贡献的企业或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同一年度,已经获得省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第四章 分配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因素法或项目法、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采用项目法支持靖宇县重点项目。重点项目是指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的,对全县产业转型升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稳定工业增长、信息化建设、技术创新、绿色制造等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等。每年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年度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各重点支持方向所占专项资金比例。

按照省里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制定发布靖宇县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等工作,并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额度,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要求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厅。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企业)的特点和性质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事后奖补、资本金注入、设立投资引导基金和保险补偿(首台、套)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靖宇县行政区域内 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新能源汽车研发和产业化项目除外),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年度决算应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法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申报项目符合支持方向和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审核要求。实行项目库管理和专家评审制度,从分领域专项资金项目(企业)储备库中择优筛选 , 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综合考虑评审结果、支持方向和资金额度等因素确定支持项目。

(一)择优推荐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通知要求,申请符合条件的项目(企业)进入分领域专项资金项目(企业)储备库。

(二)组织专家评审

1.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建立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并制定专家评审规则。评审专家实行随机抽取制度和回避制度。结合年度申报项目情况,组织实施专家项目评审工作;

2. 评审专家所从事工作领域应与评审项目领域相同或者相近,通晓评审项目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行业发展情况。专家组需充分考虑专家的代表性和互补性,要有一名具备高级以上会计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职业证书的财务专家。评审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书,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统一进行归档保存备查。

第六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

第十四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省里确定的年度支持重点和申报指南,结合我县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及工业经济发展需要,会同县财政局研究确定我县当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和专项资金分配比例,制定发布本地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时间、支持方式,以及其他具体要求,并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十五条 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方案下达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我县年度重点支持方向专项资金分配比例和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额度,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示至少7 日。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接到省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后,要在30 天内完成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并将资金分配方案分别报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七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在接到省下达的资金指标30 日内分解下达并报备。要按照规定的支出科目、项目执行,加快执行进度,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擅自调整。

第十八条 对资金因执行不理想、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或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时,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要会同县财政部门及时将调整方案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程序进行调整或收回资金。

第十九条 用于股权投资和支持引导基金的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对结余资金和连续结转两年未用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或企业)的,由县财政局在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时向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并由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办理发文收回结转结余资金;已分配到部门(或企业)的,由县财政局在年度终了后90 日内收回统筹使用。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目标包括总体绩效目标和分类项目绩效目标,按照县财政局批复后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并适时开展绩效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要采取措施及时组织调整。

第二十二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工作安排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或委托第三方对专项资金项目和整体支出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专项资金整体绩效报告、具体项目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按要求及时报送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追回资金外,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 年内禁止申报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按照《吉林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申报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砍块下达给靖宇县的专项资金执行时间和期限,依照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设立时间和执行期限为依据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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