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吉市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延市政办发[2022]1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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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市政办发〔2022〕12 号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延吉市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设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室、各街道办事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延吉市城市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经市十九届人民政府第2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 年2 月23 日

延吉市城市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

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设置管理,建设市容整洁、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繁荣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的规划、设置、发布、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设置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兼顾昼夜景观,符合技术规范,同时鼓励使用新工艺、新技术,设置具有时代气息、地方民族特色的户外广告及门店招牌。确保规范有序、整洁美观、兼顾个性、安全牢固、用语准确。

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管理部门及权限: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设置的技术规范审核、审批和日常管理以及对未经批准设置的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实施监察、处罚。

(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门面装修一体化的门店招牌进行统一规划,以及占用土地或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进行备案管理。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发布的营业资质、内容进行审核登记及监督管理。

(四)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发布的朝鲜族文字进行规范审核。

(五)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存在火灾隐患及影响灭火救援的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设施进行清理整顿及监督管理。

(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行政区域内营运车辆车窗、车门及车体其他部位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县道、乡道、村道用地范围内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审批及监督管理。

(七)市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私家车辆车窗、车门及车体其他部位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监督、以及城市道路交通指示牌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备案管理。(八)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公交车辆车窗、车门及车体其他部位设置的户外广告、公交候车亭(站牌)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备案管理。

(九)其他相关单位及社会组织等。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各项规定执行。从业者应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依规从事广告活动,提高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设置水平。

第二章   户外广告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外部、道路两侧及空间、广场、公园、绿地、水面、堤防、临街庭院等设施或载体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彩旗、条幅等各类形式的广告;(二)利用市政、绿化、环卫、交通、水利、邮政、通信、电力、铁路等设施设置的广告;

(三)利用车辆、飞机、飞艇、气球等悬挂的广告;(四)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喷绘、散发的广告;

(五)利用激光束、光照图案等新型材料或者科技手段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的广告。

第六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地使用权证明、产权证、协议书等相关材料;

(五)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书;

(六)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施工方案及实景彩色效果图;

(七)搭建户外广告的,应当出具技术质量和安全合格认定书;

(八)因大型公益活动或商业展销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当在活动举办前10日内提交相关申请文件;(九)设置户外广告场所涉及到其他权益的,应当提供权益人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审批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相关审批机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现场踏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投标竞买取得,通过投标竞买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期满之日前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四)城市规划区域内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须经市规划委员会通过后方可设置,包括:大型高立柱广告、大型墙体广告、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等;

(五)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2日内予以撤除;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对未经批准,私自与广告版面所有人签订协议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七)户外广告如需对批准的地点、时间、规格、材质、设计图、现场景观图及设置人等进行变更的,应当到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八)户外广告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设置完毕。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完毕的,可以在到期之前申请延期,待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延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完毕、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许可即行失效;(九)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未在期满30日前申请延期或者延期未获得批准的,应当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

(十)在桥体、桥面上等利用公共空间及资源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为公益广告;

(十一)城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道闸广告的,需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后方可设置。

第八条   在禁设区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下列情况除外:

(一)绿地、公园结合园林景观适度设置的小品、雕塑式公益广告;

(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商业综合体建筑设计方案预留的广告位,并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设置的广告;

(三)道路规划红线内设置的公交候车亭广告;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特别批准设置的广告。

第九条   商业广告及公益广告同时混合设置的,公益广告发布面积不得低于总广告面积的50%;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在同一广告设施错时设置的,公益广告设置时间不得低于总发布时长的50%。

第三章 门店招牌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门店招牌,是指各级单位或营业性店铺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各类标识、匾额、标牌等一店一牌的行为。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门店招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二)法人身份证;

(三)门店招牌设计图、实景彩色效果图、全景图;(四)租赁合同或协议书(租用他人用地或建筑物)等材料;

(五)搭建门店招牌钢架的,提交技术质量和安全合格相关材料;

(六)安全承诺责任书。

第十二条   设置门店招牌审批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门店招牌设置单位或个人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审核,待通过后到市政务大厅领取审批许可。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门店招牌;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是否通过审核决定,对通过审核的,发放门店招牌设置审批许可,对未通过审核的,以审批系统留言或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三)门店招牌内容或设置人发生变更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门店招牌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设置完成,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五)门店招牌应规范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不得一店多牌,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m,突出建筑物不得超过0.3m,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六)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设置门店招牌的,应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门店招牌:(一)门店招牌一店多牌的;

(二)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他人门面及公共区域设置门店招牌的;

(三)设置门店招牌损害市容市貌、影响公共安全、市民生活、消防救援的;

(四)门店招牌内容与营业执照名称不相符的;

(五)含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应当选用节约能源、符合消防、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禁止采用可燃、易燃材料制作。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设置人应当保持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并定期进行维护、更新和安全检查,遇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地名标志物、执勤岗亭影响交通安全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或建筑物20m以上的外立面,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五)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六)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医院、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七)本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物外立面和建筑风格。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与门店招牌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与门店招牌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与门店招牌应及时拆除。未按要求执行,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设置人应当积极配合。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拆除后,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设置许可。

第二十条   在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设置活动中,违反《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其行为进行限期清理并处罚。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占用公共空间、公共资源、公共用地设置的户外广告,参照相关评估标准按设置类型不同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对发布公益广告的,按照审批程序规范设置。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应当用朝汉两种文字书写,内容健康,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同时使用朝汉两种文字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横向排列时,汉文在前、朝文在后或汉文在上、朝文在下;竖向排列时,朝文在左、汉文在右(面对面时);环形排列时,从左向右汉文在外环、朝文在内环,或者汉文在左半环、朝文在右半环;文字翻译要准确。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行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规定中关于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部分如与本办法相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各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空港经济开发区的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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