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金〔2022〕96 号
各市(州)财政局、金融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金融办,各县(市)财政局、金融办,各有关单位:
《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2 月 8 日附件
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有效性,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办发〔 2014 〕 10 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 2017 〕 22 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 2019 〕 8 号)《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 2020 〕 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金融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遵循统筹使用、突出重点、精准有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共同管理,各负其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修改和完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三)配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四)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根据省政府审定意见,下达专项资金;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审核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
(六)对专项资金支出使用情况实施财政监督;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事前绩效评估、论证等工作,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管理流程,健全管理机制;
(三)根据金融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单位和市(州)、县(市)申请资金;
(四)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五)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报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送省政府审批;
(六)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审核项目申报单位和市(州)、县(市)金融办(金融工作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评价等;
(七)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并及时纠正出现的问题;
(八)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配合当地金融办(金融工作部门)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和审核工作;
(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州)、县(市)金融办(金融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二)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和审核工作,对申报项目的规范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开展绩效监控,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四)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并及时纠正出现的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的管理职责 :
(一)据实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二)配合各级金融办(金融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申报审核、绩效目标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方向
第十条 促进金融助力经济发展奖补。支持金融企业助力经济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工业、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重点产业项目、绿色金融发展,提高市场融资获得感和便利性。
(一)支持银行机构扩大信贷投放。对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按照其向乡村振兴、中小微企业发展、县域经济发展等领域发放符合条件的信贷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支持。
(二)支持保险机构直接投资。对投资实体经济(商业地产除外)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按照当年新增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支持。
(三)支持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对提供绿色信贷、债券、基金等方面支持的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照当年新增投资额(贷款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支持。
(四)支持金融服务机构强化服务。对向“三农”、中小微企业等领域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的符合条件的金融服务机构,按其在融资对接服务、服务网络建设等方面提供服务形成的经济效果(业务完成额、交易额)和增幅情况,给予奖补支持。
第十一条 促进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奖补。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债权等直接融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发生的直接融资成本的一定比例,分阶段或一次性给予奖补支持。
第十二条 促进金融业态发展补助。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各类交易场所等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 7 + 4 ”金融、类金融机构)业务拓展,促进全省金融业态向更高质量发展。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商业保理公司、各类交易场所等符合条件的“ 7 + 4 ”金融、类金融机构,根据其对中小微企业提供的综合融资、保理融资、交易额度等主营业务开展情况,按其年度交易额度和增幅情况,给予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规定的相关支出。
第四章 使用和分配方式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包括补助和以奖代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上,省直项目采取项目法分配,市(州)、县(市)项目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十六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根据项目实际,结合上年相关绩效评价结果,安排资金额度。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按照当年重点支持方向的标准、额度、比例和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安排资金额度。在分配资金时,计算公式如下:某市县因素法资金分配额 = (当年专项资金总规模-项目法分配资金规模)×权重。其中,权重 = 该市县经核定的专项资金总需求÷各市县经核定的专项资金总需求×90% +该市县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各市县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总分× 10% 。
第十七条 同一机构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专项资金。
第五章 预算编制、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八条 预算编制
(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每年 8 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安排建议及绩效目标等提交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汇总后,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计划,编入下一年度省级预算草案。
第十九条 资金申报审核
(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每年 3 月底前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方向、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等内容,市(州)、县(市)金融办(金融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制度,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会签后,履行专项资金报批程序。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
(一)省财政厅在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后 60 日内,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正式下达资金。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最迟不得超过 6 月底。
(二)省级项目由省财政厅直接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市(州)、县(市)项目由省财政厅将资金下达给市(州)、县(市)财政部门。
(三)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参照省级财政的分配方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 30 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支出科目、项目执行,加快执行进度。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上年度未使用的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对需清算的资金和连续结转 2 年未支出的结转资金,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缴回省级财政。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一)绩效目标设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按要求设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提交省财政厅审核。
(二)绩效目标填报。审核后的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随年度资金申报指南一并下发,由资金申请单位及相关部门填报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随资金申请材料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备案。
(三)绩效监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监控,对管理薄弱、执行进度慢、绩效水平不高的项目,实行重点监控;省财政厅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绩效监控结果进行审核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研判。
(四)绩效自评。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对照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开展绩效自评。省直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直接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州)、县(市)项目由市(州)、县(市)金融办(金融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形成区域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汇总全省绩效自评报告形成专项资金整体绩效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根据需要,省财政厅可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再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调整资金内部分配结构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各级金融办(金融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及使用情况加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专项资金政策落到实处。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 69 号)规定,建立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
第二十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州)、县(市)金融办(金融工作部门)监督项目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于次年 3 月底前向同级金融办(金融工作部门)、财政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报告。市(州)、县(市)金融办(金融工作部门)汇总本地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汇总市(州)、县(市)金融办(金融工作部门)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向省财政厅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公开,按照省级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金融办(金融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吉财金〔 2017 〕532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