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试 行)(辽龙人常办发[2022]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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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龙人常发〔2022〕2 号

关于印发《辽源市龙山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

经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常委会表决通过,现将《辽源市龙山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源市龙山区人大常委会

2022 年1 月19 日

辽源市龙山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

(试 行)

为加强龙山区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委员”)履职管理, 增强代表和委员主体意识、履职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提高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我约束力, 保障代表和委员依法履行职务,发挥人大代表的模范带头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辽源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会议管理的规定(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代表和委员履职管理总体要求

1.代表和委员应当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定政治立场,严守政治纪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诚为党分忧,忠实为民代言,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体现在代表履职的全过程。

2.区人大常委会和各选举单位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按照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的定位,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健全代表工作机制, 坚定不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对代表履职的服务保障和管理,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紧紧依靠代表和委员做好人大各项工作。

二、加强代表和委员履职能力建设

3.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办制订代表学习培训规划,安排年度学习计划。对新当选代表开展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基础知识为主的初任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专题学习和履职经验交流。

4.扩大代表学习培训的覆盖面,注重基层代表的培训,确保基层代表每届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和议政水平。代表要 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等组织的各类代表履职培训。

三、严格会风会纪

5.严格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会议考勤制度,每次会议出席情况将及时报送常委会主任,书面报区委,每年向区委组织部及所在单位通报,作为年底考察评价代表和委员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每次常委会会议通报上次常委会会议出席情况,对未出席人员实名通报。

6.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会议一般提前一周发出预通知,特殊情况例外。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题每次安排2-3 名市人大龙山团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议。

7.代表和委员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妥善安排工作,依法按时出席全体会议。在工作安排有冲突的时候,应服从会议安排,优先保证出席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会议按照相关规定,原则上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月底。

8.代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和常委会组织的履职学习、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时, 应当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认真审议,不作一般表态性或与会议议题无关的发言。

9.代表和委员不得无故缺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 须在会议召开两天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写明具体事由,交由大会秘书长或常委会主任审批,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不要以电话、短信、微信、口信等方式请假。

10.除以下情形可以请假外,其他情况不得缺席会议。

⑴因病住院或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的;

⑵因公出差不能及时返回的;

⑶参加市级以上机关组织召开重要会议并要求代表本人参加的;

⑷参加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会议或重要公务活动的;

⑸需完成重大应急工作的。

11.代表参加会议时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会场。擅自离开会场,视为缺席本次会议。临时不能参加分组会议的,也应填写请假单,报经小组召集人审批同意。

12.代表在一届任期内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依法终止。委员未经批准,连续两次或一年内累计达3 次不到会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并报区委同意后,作为履职困难者,建议其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四、规范闭会期间代表活动

13.代表应当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积极参加专题调研、集中视察、执法检查 及代表小组 等闭会期间的活动,客观全面了解情况,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呼声。

14.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为基本形式。代表在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过程中,可以在代表职责范围内推动有关问题解决,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五、推进代表小组和代表联络站建设

15.区人大代表按照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划分10 个代表小组,代表小组设召集人、副召集人、联络员各1 人(会议期间称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联络员),组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

16.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办和各选举单位应加强对代表小组活动和建设的指导,代表小组活动依托各代表联络站开展代表活动,切实发挥代表联络站在闭会期间代表活动主要载体和平台作用,促进代表小组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代表联络站要按照有场所、有制度、有计划、有保障、有档案、有实效的“六有”目标建设。

17.代表应认真参与代表联络站接待活动,帮助群众反映并协助督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主动深入选区开展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社情民意,积极撰写调研报告。

六、推进代表履职能力建设

18.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平台、网络平台,广泛联系人民群众,直接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19.各代表联络站要加强市、区、乡(镇)人大代表的联系,组织市、区、乡(镇)人大代表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

20.统筹“一府一委两院”联系代表工作,“一府一委两院”邀请代表参加各种活动时,应当事先向区人大代表办提出,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办根据活动要求及代表的专业构成、履职水平、区域分布等情况, 商有关选举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21.代表应当积极参加“一府一委两院”组织的代表座谈会和调研等活动,可以将了解到的情况、问题及意见建议等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办或有关选举单位反映。

22.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质量。代表应当围绕全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民生、生态文明 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深入实际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提出有质量的建议和意见。

23.代表应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自觉遵守中央、省、市、区委规定精神,带头遵守社会公德, 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做失信、失德、违法违纪行为。

24.代表应当严格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并将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区别开来,不利用代表身份干预执法、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插手招标投标等,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利益。严禁参加履职活动时拉关系、办私事、变相从事商业活动。

25.推进代表述职制度,代表要积极参加各选举单位组织代表 向选民述职等活动, 报告履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为:会议期间工作、闭会期间活动、履行职权等情况及履职中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措施。

26.区人大常委会和各选举单位将 代表 履职情况作为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推荐代表连任人选的重要依据。

七、加强代表履职服务保障

27.区人大常委会和各选举单位应当牢固树立服务代表意识,密切联系代表,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加强代表工作宣传报道,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支持代表执行职务的良好氛围,促进代表所在单位支持代表履行职务。

28.区 人 大常委会和各选举单位应当适应新时代“代表机关”建设的各项要求,推进和加强代表联络机构建设,完善机构设置,健全规章制度,增强工作力量,提高服务保障代表履职的水平。

八、组织实施

29.本管理办法(试行)在区人大常委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办、办公室负责实施,代表所在的各乡镇人大主席团,乡镇、街道人大代表活动组、联络站配合实施。

30.本试行办法为届期内有效文件,自2022 年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6 年换届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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