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
建立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
吉人社发〔 2021 〕 13 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企业年金制度实施以来,我省参加年金的企业及职工人数不断增长,享受年金待遇人数和待遇水平逐步提升,养老保险“第二支柱”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也有部分地区反映,存在用人单位对企业年金制度认识不足、中小微企业建立年金管理成本高、事业单位为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积极性不强等情况。为解决企业年金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现就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
企业年金是劳动者退休生活保障的重要补充,对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调动职工积极性、吸引高素质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增强竞争力和凝聚力具有积极作用,对我省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履行好监管职责的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年金发展。要重视和加强政策宣传推介,不断提升单位和职工对企业年金制度的认识程度和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要努力提升企业年金管理服务的规范化、便捷化水平,切实提高年金备案及相关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通过引导形成重视企业年金的良好氛围,为企业年金发展打造良好环境,有效推动我省企业年金制度扩大覆盖范围。
二、引导中小微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一)开展企业年金政策宣传培训。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重点针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年金政策培训,既可组织集中专项培训,也可通过发放资料的方式宣传年金政策,实现年金政策直达企业及职工。政策培训及宣传不得收取费用。
(二)组织企业年金推介活动。 要组织与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对接活动,中小微企业及年金管理机构自愿参加,通过组织推介活动,为用人单位了解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现状、年金基金委托管理情况,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规划、自主选择受托机构创造条件。
(三)指导优化年金方案制定。 要为中小微企业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提供指导服务,提高企业年金方案制定的科学性和效率。应结合中小微企业用工管理、工资分配、吸引人才等特点,指导企业年金方案合理确定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水平及分配办法、权益归属期限等。《中小微企业企业年金方案范本》(见附件 1 )供中小微企业制定年金方案参考。
(四)引导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由法人受托机构统一设立,具有操作便利、投资渠道宽、管理费用低的特点。要引导中小微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降低管理成本,增加规模效应,规避运营风险。
三、推动事业单位为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一)鼓励事业单位为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由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经民主协商决定。职工个人自愿放弃企业年金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二)统一事业单位为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标准。事业单位为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按照《事业单位企业年金方案范本(试行)》(见附件 2 )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水平及分配办法、权益归属期限等执行全省统一标准。
(三)积极筹措企业年金单位缴费。事业单位为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要按政策规定多方面筹措资金。单位缴费应纳入保险福利费用,按规定计入成本。相关主管部门应给予支持,保障单位持续、稳定缴费。
四、做好企业年金管理服务工作
(一)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管辖范围。 企业工商登记地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提高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服务效率。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定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负责企业年金方案审核工作,主动公开承办部门、联系方式。缩短企业年金备案审核时间,受理备案申请至复函的时间应少于 10个工作日。
(三)加强企业年金管理合同监管。 建立企业年金的各类型单位,要依法依规进行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主动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签订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合同的指导,依法保障企业年金双方权益;要加强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合同、委托管理合同的监管,推进备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要优化审核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对申报备案材料符合规定的,出具计划确认函的时间应少于 10 个工作日。
(四)丰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服务手段。 2022 年,各地均要启动“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企业年金备案服务,加快实现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最多跑一次”,引导企业年金备案网上办理。
(五)加强企业年金备案部门工作衔接。 不得要求单位自行开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函询申请建立企业年金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的社会保险局应及时核实情况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复函。
附件:
1 .中小微企业企业年金方案范本
2 .事业单位企业年金方案范本(试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21 年 12 月 31 日附件 1
中小微企业企业年金方案范本
( ×× 单位并盖章)
企业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参加人员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五章 权益归属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八章 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章 附则
附件 ① :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表
附件 ② :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释 义
企业年金:指企业(包括其他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在企业年金基金中,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6 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1 号)、等政策规定, ×× 单位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二条 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单位发展。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单位与职工共同发展;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应覆盖符合条件的职工。单位缴费分配在体现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
(三)平等协商。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四)保障安全、适度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五)适时变更原则。按照国家政策变化,结合单位经营状况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适时变更企业年金方案。
第三条 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
第二章 参加人员
第四条 职工参加本方案的条件
(一)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试用期满;
(二)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第五条 职工参加本方案的程序
符合上述参加条件的职工,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自动加入本方案。符合条件但不同意加入本方案的职工,应在符合条件后的下一次发薪日前提交书面申请;放弃加入的职工申请加入本方案,需书面申请(附件 ① )。
第六条 职工退出本方案的条件
(一)职工与本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职工达到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七条 职工退出本方案的程序
职工达到第六条退出条件后,单位停止其企业年金缴费,按照本方案第十八条处理其个人账户或者按照本方案第二十八条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第八条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的权利
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方案约定,了解、查询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基本情况;
2. 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职工对个人账户中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
3. 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后,职工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4. 由于自身原因,职工可以申请本人中止缴费;原因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缴费;
5. 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按照本方案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二)职工的义务
1. 授权本单位根据本方案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
2. 授权本单位和本计划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 授权本单位选择受托人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4. 授权本单位代表职工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管理监督;
5. 提供个人相关基本信息。当相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向本单位提供变动情况。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九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单位缴费及分配
方式:单位年缴费总额为参加企业年金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 % ,按照参加计划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 % 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第十一条 个人缴费
方式:职工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基数的 %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
第十二条 单位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 5 倍。超过平均额 5 倍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企业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抵缴未来年度单位缴费。
第十三条 企业账户余额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方式为:
方式:企业账户余额 × (个人账户余额 ÷ 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总额);
企业账户余额( □ 每年、 □ (其他方式))分配一次,分配差距按照企业当期缴费分配差距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单位按( □ 月、 □ 季度、 □ 年度)将全部缴费款项按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第十五条 企业年金缴费的中止、恢复和补缴
(一)单位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可以中止单位缴费,职工同时中止个人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单位恢复缴费,职工同时恢复个人缴费。恢复缴费后单位和职工可以视经济情况按照中止时的方案内容予以补缴。补缴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二)职工由于自身原因申请中止或者恢复个人缴费,需填写《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附件 ② ),并经本单位确认后执行。个人中止缴费期间,单位缴费也相应中止,个人账户继续在本计划中管理;个人恢复缴费时单位缴费也同时恢复;不弥补中止缴费期间的单位和个人缴费。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 本计划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一个参加职工开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记录暂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下设单位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单位缴费分配给职工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
(一)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权益应当转入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管理;
(二)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就业、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转入本计划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统一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十九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个人账户注销:
(一)职工领取完其个人账户资金;
(二)职工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完毕;
(三)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
第五章 权益归属
第二十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职工个人。
第二十一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按以下规则归属于职工个人。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组成。
第二十三条 本计划采取法人受托管理模式。本方案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由本单位委托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并签署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由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提供统一的相关服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周或者按日足额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定。其中正常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本单位缴纳,保留账户管理费按本方案第十九条规定执行,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个人负担,其他费用由本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从企业年金基金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参加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出国(境)定居;
(四)退休前身故。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职工达到本方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后,可根据个人账户余额、个人所得税税负等情况选择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待遇,也可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第二十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职工自动加入企业年金方案时,应指定本人身故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已归属权益的受益人;没有指定的,默认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若职工需要变更受益人的,可在加入后书面申请变更。
第八章 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条 本单位根据国家政策变化,以及本单位经营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经集体协商变更本方案。
第三十一条 变更本方案的程序
(一)企业和职工一方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经集体协商形成新的企业年金方案;
(二)新的企业年金方案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三)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通知方案参加职工及受托人。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方案终止:
(一)本单位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三)其他:如企业经营困难等原因无力承担年金缴费。
第三十三条 终止本方案的程序
(一)终止企业年金计划应由单位提出并制定终止企业年金计划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终止原因、企业账户资金和个人账户处理办法等;
(二)终止方案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三)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由受托人组织清算组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对所有个人账户权益进行全部归属,并按照方案规定或者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的办法分配企业账户资金;
(五)将个人账户转移至协商确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
(六)通知本方案参加职工及受托人。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本单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托人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监督的基础上,由本单位的纪检、工会和审计部门对本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管理进行内部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自 ×× 年 × 月 × 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七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本方案涉及的相关财税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单位拥有对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附件①
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附件②
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附件 2
事业单位企业年金方案范本
(试行)
( ×× 单位并盖章)
企业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参加人员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五章 权益归属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八章 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章 附则
附件 ① :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表
附件 ② :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释 义
企业年金:指企业(包括其他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在企业年金基金中,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年金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6 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1 号)、等政策规定, ×× 单位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二条 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单位发展。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单位与职工共同发展;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应覆盖符合条件的职工。单位缴费分配在体现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
(三)平等协商。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四)保障安全、适度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五)适时变更原则。按照国家政策变化,结合单位经营状况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适时变更企业年金方案。
第三条 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
第二章 参加人员
第四条 职工参加本方案的条件
(一)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试用期满;
(二)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第五条 职工参加本方案的程序
符合上述参加条件的职工,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自动加入本方案。符合条件但不同意加入本方案的职工,应在符合条件后的下一次发薪日前提交书面申请;放弃加入的职工申请加入本方案,需书面申请(附件 ① )。
第六条 职工退出本方案的条件
(一)职工与本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职工达到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
件。
第七条 职工退出本方案的程序
职工达到第六条退出条件后,单位停止其企业年金缴费,按照本方案第十六条处理其个人账户或者按照本方案第二十五条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第八条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的权利
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方案约定,了解、查询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基本情况;
2. 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职工对个人账户中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
3. 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后,职工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4. 由于自身原因,职工可以申请本人中止缴费;原因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缴费;
5. 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按照本方案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二)职工的义务
1. 授权本单位根据本方案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
2. 授权本单位和本计划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 授权本单位选择受托人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4. 授权本单位代表职工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管理监
督;
5. 提供个人相关基本信息。当相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向本单位提供变动情况。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九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单位缴费及分配
方式:单位年缴费总额为参加企业年金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 8 % ,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 8 % 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个人缴费
方式:职工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基数的 4 %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单位按( □ 月、 □ 季度、 □ 年度)将全部缴费款项按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第十三条 企业年金缴费的中止、恢复和补缴
(一)单位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可以中止单位缴费,职工同时中止个人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单位恢复缴费,职工同时恢复个人缴费。恢复缴费后单位和职工可以视经济情况按照中止时的方案内容予以补缴。补缴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二)职工由于自身原因申请中止或者恢复个人缴
费,需填写《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附件 ② ),并经本单位确认后执行。个人中止缴费期
间,单位缴费也相应中止,个人账户继续在本计划中管
理;个人恢复缴费时单位缴费也同时恢复;不弥补中止缴费期间的单位和个人缴费。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本计划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一个参加职工开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下设单位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单位缴费分配给职工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
(一)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权益应当转入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管理;
(二)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就业、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转入本计划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统一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十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个人账户注销:
(一)职工领取完其个人账户资金;
(二)职工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完毕;
(三)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
第五章 权益归属
第十八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及投资运营收益自始归属职工个人。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第二十条 本计划采取法人受托管理模式。本方案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由本单位委托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并签署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由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提供统一的相关服务。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收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周或者按日足额分别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委托
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参加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出国(境)定居;
(四)退休前身故。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职工达到本方案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后,可根据个人账户余额、个人所得税税负等情况选择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待遇,也可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第二十六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职工自动加入企业年金方案时,应指定本人身故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已归属权益的受益人;没有指定的,默认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若职工需要变更受益人的,可在加入后书面申请变更。
第八章 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根据国家政策变化,以及本单位经营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经集体协商变更本方案。
第二十八条 变更本方案的程序
(一)企业和职工一方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经集体协商形成新的企业年金方案;
(二)新的企业年金方案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三)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通知方案参加职工及受托人。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方案终止:
(一)本单位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三)其他:如企业经营困难等原因无力承担年金缴费。
第三十条 终止本方案的程序
(一)终止企业年金计划应由单位提出并制定终止企业年金计划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终止原因、企业账户资金和个人账户处理办法等;
(二)终止方案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三)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由受托人组织清算组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对所有个人账户权益进行全部归属,并按照方案规定或者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的办法分配企业账户资金;
(五)将个人账户转移至协商确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
(六)通知本方案参加职工及受托人。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本单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托人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监督的基础上,由本单位的纪检、工会和审计部门对本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管理进行内部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方案自 ×× 年 × 月 × 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四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涉及的相关财税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拥有对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
附件①
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附件②
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