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1〕131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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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教 〔 2021 〕 1317 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党委宣传部,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党群工作部:

《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

2021 年 12 月 24 日附件

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文化事业和文体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 2014 〕 10 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 2017 〕 22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省文体产业发展壮大、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生产、重大文化活动(项目)、文化艺术人才培养、落实国家和省文化体制改革等政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繁荣文化市场,不断提升吉林文化软实力。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遵循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符合国家和我省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符合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要求。严格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和市县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共同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管理职责

(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二)会同省委宣传部制定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按照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支持重点,审核省委宣传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委宣传部管理职责

省委宣传部为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

(一)负责专项资金申请设立论证与定期评估工作,提出实施周期和年度绩效目标。

(二)配合制定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会同省文旅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制定项目申报、审核、评审、筛选标准、验收、绩效评价等相关管理细则。负责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三)会商省文旅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财政厅等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负责项目的合规性审核、筛选、储备和评审论证等工作。

(四)建立项目库和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提交项目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五)负责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六)负责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绩效目标实施管理和评价。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县管理职责

市县财政和党委宣传等部门应根据管理办法,明确本级相关部门责任分工、管理流程,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制,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具体实施细则等制度,明确目标任务、管理职责、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内容。

(二)组织建立项目库,做好所辖区域的项目筛选、审核、申报等工作,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并落实本级应负担资金,做好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跟踪检查督导,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四)做好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向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报送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项目单位职责

项目单位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

(一)负责做好项目申报前期准备工作,向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可研报告)、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对项目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资金审计监管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确保合规有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九条 支持文体产业发展壮大。包括:培育骨干文体企业、国家和省级文体产业重点园区、影视基地、特色文体品牌创建;文体企业利用银行融资、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实施传统技术优化升级,开展新产品和新技术研发应用;文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产品和技术出口;公共文化机构开展文创产品研发推广;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实体书店创新发展;文体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兴文体产业业态。

第十条 支持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生产。包括:文学、广播影视、纪录片、音乐、舞台艺术等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生产;吉剧、二人转创新发展重点项目、重大题材美术作品、优秀网络原创作品创作。

第十一条 支持重大文化活动(项目)。包括: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重大文化活动、重点文化项目和参加国家相关部委主办的文化类展会、全国性展演(展览、汇演、评比)及国际文化交流项目。

第十二条 支持文化艺术人才培养。在全省范围开展并纳入《吉林省文艺人才培养规划》的重点门类文化艺术人才培养项目。

第十三条 支持落实国家、省文化体制改革等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

(二)同一年度已获得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或以前年度已获得本专项资金同一方式支持的项目(不含已确定分年度支持项目)。

(三)项目绩效未达到预期目标。

(四)应由各级政府负责的公共文化设施和服务项目。

(五)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申报或未通过评审。

(六)申报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核算不规范,违规使用资金,近三年内受到过有关部门处理的。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人员经费、运转(运营)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行政处罚和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等。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主体须为吉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一定规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相关行政单位,支持关心吉林文化发展的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士。实行独立经营与核算,财务和内控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具备从事文体产业、文艺创作相关工作职能或资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一次。每年 6 月底前,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制发下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重点、使用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申报程序和支持方式等。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项目申报工作;市县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申报工作;民营企业和个人按属地原则,向当地宣传部门、财政部门申报。

(二)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宣传、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现场踏查。对经审核合格的项目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无效。

第十九条 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财政资金的,申报单位需说明是否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等情况。省委宣传部负责与申报主体及相关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沟通衔接,避免重复补助。

第二十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要信息公开,明确筛选标准,公示结果,强化现场核查,对申报项目及经费预算等严格把关,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省委宣传部遵从精准有效的原则,组织开展项目合规性审核,合格的纳入项目库。根据年度支持重点,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对项目复审并推荐,重大项目应实地考察和现场核查。

第五章 资金分配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分配,拟扶持项目应从项目库中筛选。省委宣传部按规定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采取竞争性方式确定项目,根据评审结果择优分档支持。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评审机构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按照公平、公正、诚信、负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客观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支持方式。主要采取贴息、补助和奖励三种方式。具体条件和标准见附件 1 。

(一)贴息。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发生的银行贷款和债券利息给予补贴。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内只补助一个贴息项目。

(二)补助。分为事前补助和事后补助。

1. 事前补助。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重大文化活动、重点文化项目,以及参加国家相关部委主办的文化展会,文化艺术人才培养项目,给予事前补助;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文艺作品(剧本)创作实行分期支持,分类分档给予事前补助。

2. 事后补助。对文艺作品创作生产和经批准参加全国性展演(展览、汇演、评比),以及国际文化交流演出项目,根据评审结果或绩效完成情况,分档给予事后补助。

(三)奖励。

1. 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重点园区(影视基地)、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项目)、国家级特色文化产业乡镇(基地);中国驰名商标和吉林省著名商标;国家和省级优秀实体书店;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双效”俱佳的文创产品;正式与上市保荐机构订立辅导协议,并经吉林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文体企业。

2. 获得国家级以上文艺奖项的文艺作品和个人;在全国院线、央视等重要渠道播映、有较高收视率和票房收入的影视剧、纪录片和动画片。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同时获得多个奖项的项目,遵循就高且不重复原则。对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和示范效应,且投资规模 5000 万以上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对经批准的资金投入大、制作周期长、“双效”俱佳的优秀文艺作品,可视情况分年度支持,最多分别不超过 3 年和 2 年,分年度支持的单个项目获得的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其相应补助标准最高限额。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国家相关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可视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同一申报单位同年度获评两个(含)以上补助项目的,适当降低补助标准和额度。

第六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

第二十七条 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每年 6 月底前,制发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启动专项资金预算编报工作。省委宣传部履行相关规定程序后,于 9 月 10 日前,向省财政厅提报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包括项目申报及审核情况、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资金分配原则、拟扶持项目概况和支持额度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省委宣传部提报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履行规定程序后报经省政府审定批准,拨付下达资金。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年初预算编制细化到部门和市县应不低于资金总额度的 70% 。专项资金用于省级支出部分,编制省级预算时列入省本级支出,能纳入部门预算的应纳入部门预算。对市县转移支付部分,于 11 月 30 日前将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原则上下达比例不低于上一年度执行数的 70% 。

第三十条 正式下达应在经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后 60日内,最后一期下达时间不迟于 6 月 30 日。因客观原因和特殊情况无法按时下达部分,按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资金指标后,原则上应在 7 个工作日内拨付下达到使用单位。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涉及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和贴息补助等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要做到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加快项目实施,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要及时向同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由同级财政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或上交省财政。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形成国有资产的,按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提报资金申请和省委宣传部提报资金分配方案时,同步提报绩效目标申报表。绩效目标应科学合理,相关指标应细化和量化。

第三十九条 省委宣传部为绩效监控实施主体 , 负责对项目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查,并将监控结果及相关意见报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整体绩效自评,于 3 月底(或按当年要求)将上年度专项资金执行、项目绩效评价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形成整体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

第四十条 省财政厅按照绩效管理规定,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一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和省委宣传部的工作安排,做好项目绩效管理。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和内控制度,科学合理使用资金。要做好项目立项、申报、审批、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档案管理,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跟踪管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全过程。按规定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等情况,上报省委宣传部,抄报省财政厅。对未按规定报送的,实施重点督察,两年内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四十四条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对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县的项目实施等情况跟踪管理和督查。

第四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17 号)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资金分配办法,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向不符合资格条件单位(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以虚报冒领、伪造、重复申报、不如实说明申报情况、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使用资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导致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闲置沉淀的。

(六)报备拨付下达和清理盘活资金等情况弄虚作假,故意截留资金的。

(七)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

(八)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九)对举报人或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发表意见或出具审核报告的,在资金评审等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失职行为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无效,并列入黑名单。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项目评审、检查验收、绩效管理等具体制度由省委宣传部牵头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专项资金执行期间不再重复设立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相近或性质相似的专项资金。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为三年。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联合印发的《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 2017 〕 603 号)和《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吉财教〔 2019 〕 853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条件和标准

2. 国家级文艺奖项名录( 2021 年版)附件 1 :

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文体产业项目

(一)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项目单位上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100 万元。

2. 具备科学合理的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项目总投资额 300万元以上,需要立项审批的,应获有关部门批复。

3. 申请贴息的项目,银行贷款或债券在申请贴息的期限内日均余额应在 300 万元以上。贴息范围为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和债券利息。

(二)扶持标准:

1. 贴息。 参照同期中央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利息额的 80% ,且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同一项目获得的不同层级财政资金贴息额度不得超过该项目的贷款利息总额。分年度支持的项目,贴息补助比例逐年递减。

2. 奖励。 对经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重点园区(影视基地),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经认定的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分别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和 50 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特色文化产业乡镇(基地),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30 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吉林省著名商标的省内文化体育企业,每个商标最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和 10 万元。对正式与上市保荐机构订立辅导协议并经吉林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文体企业,最高给予上市前期经费奖励 50 万元,企业申报材料被监管部门正式受理后,最高再给予奖励 50 万元。经认定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分别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和 20 万元,对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获评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就高且不重复奖励。对经认定的“双效”俱佳的文创产品归属单位,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经认定的国家和省级优秀实体书店,最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和 30 万元。

二、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生产项目

(一)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在本省同门类作品中,具有较高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内容、形式、表现手段等方面有一定的艺术创新和突破。社会效益突出,经济效益兼备。

2. 联合创作制作的作品,原则上我省创作生产单位应为第一出品方,且不存在版权、评奖权等争议。

3. 舞台艺术类项目完成面向社会开展公益或低票价演出 10场次以上,观看人数超过 2000 人次。

4. 电影、电视剧类项目应完成制作,并获得相关放映、播出许可。

5. 广播电视文艺栏目、广播剧、音乐类项目已在省级以上平台播出。

6. 文化类图书项目为首版图书并完成公开发行。公益类图书首印发行量在 1000 册(套)以上,并在省内图书馆系统有广泛分布。商业类图书项目首印发行量在 2000 册(套)以上,在实体书店系统广泛上架销售。

7. 重大题材舞台剧、电视剧和动画片剧本类项目应列入《吉林省文学艺术创作工程规划》,已完成剧本创作,并与文艺创作生产单位签署制作协议,开始创排、拍摄工作。

(二)扶持标准:

1. 补助。以事后补助为主(事前补助须有审批依据),以总投资额和评审结果(综合评分 80 分及以上)为参考,分类分档扶持。

( 1 )电影、电视剧、舞台艺术类项目,原则上最高补助总投资额 40% ,且不超过 300 万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可适当提档扶持,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事前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额的 20% ,且不超过 150 万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 300 万元。

( 2 )剧本类项目 ( 包括重大题材舞台剧、电视剧和动画片等剧本 ) 最高补助项目总投资的 40% ,且不超过 100 万元。事前补助额度不超过总投资额的 20% ,且不超过 50 万元。

( 3 )广播电视文艺栏目类项目,最高补助项目总投资额的30% ,且不超过 150 万元。

( 4 )音乐类项目,最高补助项目总投资额的 40% ,且不超过 20 万元。

( 5 )文化文艺出版类项目,最高补助总投资额的 40% ,且单册最高补助 5 万元,多册(套)最高补助 50 万元。

( 6 )对获得国家艺术基金等财政资金资助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在国家支持基础上,专项资金可给予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总支出 80% (含国家补助部分)。

项目总投资额是指:具有真实有效的资金凭证,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确认的项目实际支出金额。

2. 奖励

( 1 )对于获得国家级文艺奖项的作品和个人,参照国家奖励标准,原则上“五个一工程”奖项按 1 : 1, 其他奖项按 1 : 0.5的额度给予奖励。国家不设奖金的,参照同级别奖项给予奖励。

( 2 )在全国院线公映并取得票房收入 1000 万元以上的电影、纪录片,按照票房收入的 5% 给予奖励,每部最高奖励 200万元。

( 3 )在央视电影频道首播、且没有进行院线公映的电影,每部最高奖励 50 万元。

( 4 )在央视戏曲频道播出的戏剧“像音像”作品、吉剧振兴工程作品,每部最高奖励 10 万元。

( 5 )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播出的广播剧作品,每部最高奖励 30 万元。播出的歌曲,每首最高奖励 10 万元。

( 6 )在央视一套播出的电视剧,每集最高奖励 7 万元,在央视八套播出的电视剧,每集最高奖励 5 万元;在央视播出的纪录片、动画片,每集最高奖励 5 万元;在全国排名前 10 位的省级卫视频道和吉林卫视播出的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每集最高奖励 4 万元。以上奖励作品在全国 35 个城市、首播平均市场份额应分别不低于 0.2% 、 0.1% 、 0.1% 。上述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收视率数据以中国广视索福瑞媒介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CSM 公司)等数据为准。

( 7 )在腾讯、优酷、爱奇艺等三大网络平台播出的网络大电影,每部最高奖励 30 万元;播出的网络剧、纪录片、动画片,每集最高奖励 3 万元,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上述平台播出的作品,内容评级应为最高等级。

( 8 )对积极参与影视剧创作的省内各级广播电视台(含长影频道),以投代购的影视剧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或排名前五位的省级卫视频道播出,每部奖励投资额的 30% 且不超过 100 万元。

三、重点文化项目、重大文化活动以及参加文化展会项目

(一)应具备以下条件:

受众面广、公益性强、社会效益突出,能够推动吉林文化强省建设,提高吉林文化知名度和影响力,且需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

(二)扶持标准:

具体补助额度根据项目单位提报的活动方案和详细预算,审核确定。

四、参加全国性展演(展览、汇演、评比)和国际文化交流项目

(一)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参加由国家相关部委主办的展演、汇演、评比演出,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获得相关荣誉和认可。

2.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并列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在北京、上海等重点地区举办的展演展示展览活动。

(二)扶持标准:

原则上不超过演职人员食宿、交通费和必要的演出设备运输及场租等实际支出额度的 80% ,且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五、文化艺术人才培养项目

(一)应具备以下条件:

应有明确的培训目标(计划)和培训方案,侧重经验传授和实践提高,有利于推进吉林文艺人才队伍建设,并列入《吉林省文艺人才培养规划》的全省性重点门类艺术人才培训项目。

(二)扶持标准:

具体扶持额度根据项目单位提报的培训方案和预算,审核确定。

附件 2 :

国家级文艺奖项名录

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动漫奖)

中国出版政府奖(限文艺类图书和出版物)

中国戏剧奖(梅花奖)

中国电影华表奖

中国电视剧飞天奖

中国电视文艺星光奖

中国电影金鸡百花奖

大众电影百花奖

中国音乐金钟奖

中国美术奖

中国曲艺牡丹奖

中国舞蹈荷花奖

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

中国摄影金像奖

中国书法兰亭奖

中国杂技金菊奖

中国电视金鹰奖

茅盾文学奖

鲁迅文学奖

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

上海国际电影电视节“金爵奖”“白玉兰奖”

中国吴桥国际杂技艺术节“金狮奖”

中国国际马戏节“金虎奖”

中华优秀出版物奖(限文艺类图书和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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