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前郭县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前政发〔2021〕7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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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前郭县农村集体经济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前政发〔2021〕79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直各部门:

现将《前郭县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 年11 月3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前郭县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五章 账务管理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三资”管理,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发展,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依据《吉林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中共松原市委办公室、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源发包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松办发〔2019〕24 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乡(镇)农经科在县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服务部门指导下、在所属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后,以村为单位开设银行账户。

第五条 空白支票、财务印章由农经科人员分开保管,法人代表印章由本人保管。

第六条 每笔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要同对应业务的原始凭证一并订入传票。

第七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履职,做好货币资金的收支工作。

1.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执行人民银行制定的现金结算的范围规定,超过1000 元的资金业务需转账处理。

2.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 元,否则发生意外由当事人负责。

3.机动地收入、临时收款等收取现金,要将现金及时存入村级账户,减少现金的浮游时间,避免发生意外。

4.村级所有收入要及时收缴,避免集体资金发生拖欠。

5.不准“坐支现金”。

6.不准“白条抵库”。

7.不准公款私存。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八条 村集体资产台账制度。

1.村集体资产包括: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设施等。

2.集体资产要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账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4.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5.资产台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农经科负责管理。

6.购入资产单位价值在500 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1 年以上的,记入固定资产账。

第九条 村集体资产清查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账证、账册相符。

2.资产清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农经科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业务指导和督查资产清查实施情况。

3.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第十条 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

2.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3.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4.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5.书面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乡(镇)农经科备案、归档。

6.集体资产在出售、报废时,履行“六步”工作法后,由乡(镇)审核通过,现值在5 万元以下的,报县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审批;现值在5 万元以上(含5 万元,下同),报县政府专题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 村集体资产经营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2.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3.村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账核算。

4.乡(镇)农经科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十二条 村级资源的范围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原、水面、“四荒”等资源。“四荒”指未开发利用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第十三条 建立资源管理台账。

将机动地等资源建立台账,乡(镇)农经科负责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资源进行分类登记造册,注明资源的种类、地块名称、座落、面积、发包价格、发包期限、承包费收缴等情况。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发包、租赁、联营、股份合作经营,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机动地、草原、林地、水面、四荒等资源在发包前,由业务主管部门对其地类性质和权属进行确认,并出具情况证明后方可对外发包。

各相关单位要安排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保证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村集体资源全部实行线上竞价发包。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 ﹝ 2021 ﹞ 20 号)规定,村集体资源发包全部纳入省产权市场一体化运营组织体系,并按照其规定的“六统一”(交易规则、系统建设、信息发布、交割结算、交易鉴证、服务标准)原则运行。

第十六条 实行农村集体资源发包指导价机制,各乡(镇)对本地农村集体资源开展价格论证,以村为单位确定不同地类指导价清单,对低于指导价格的不予审批。有特殊情况的由乡、村做出相应说明。

第十七条 农村资源发包经营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民主协商,公开、公平、公正、合法。

2.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

3.合理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土地资源。

4.发包程序合法。

5.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6.承包者依法保护、经营、建设、利用资源。

第十八条 资源发包年限。

1.机动地发包期限一般为1 年,最长不得超过3 年。

2.草原发包期限不超过50 年。

3.林地发包年限一般30—50 年,最长不超过70 年。

4.四荒发包期限不超过50 年。

第十九条 村集体资源发包对象,除5 % 预留机动地可向本村、本社村民发包外,其他资源一律对外公开竞价发包,本村村民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二十条 村集体所有资源发包都要实行竞价发包,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1.村两委将拟发包资源的面积、位置、年限、价格等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履行六步工作法通过。召开会议时乡(镇)农经科和乡(镇)纪委要全程参与。

2.资源发包底价50 万元以下、面积50 公顷以下、发包年限10 年以下的,报县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审批。

3.发包底价50 万元以上(包括50 万元)、面积在50 公顷以上(包括50 公顷)、发包年限在10 年以上(包括10 年),三者具备其中之一的,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4.发包公告在乡(镇)村公告7 天,利用乡村公开栏、微信公众号、微信群、村屯张贴、广播喇叭等形式进行公示。

5.中标者与村签订承包合同,合同在乡(镇)农经科备案。

6.承包费按年度收取,一年一交,最多一次交3 年承包费。不允许一次收取超过3 年的承包费。

第二十一条 已发包的资源发生征占地,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按承包价格返还剩余年限承包费,不计利息;承包方投资的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承包方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遇县级以上政府实施重大项目或招商引资需流转已发包的资源,在合理补偿承包方地上附属物损失后,按当时市场评估价格进行流转,或退还承包方剩余年限承包费。

第二十二条 所有已发包集体资源,原则上在承包期内不允许续包。确有特殊原因需续包的,上报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 由乡(镇)管理的资源同时参照本办法执行。县级以上重大项目及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涉及用地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第五章 账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村账乡(镇)代管。村不设财会室,只设1 名报账员。乡(镇)农经科设立村级财会办公室,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业务。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报账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经济业务,由村报账员及时履行村级审批手续,上交乡(镇)村级财会办公室入账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金审批权限。

1.支出在2000 元以下的,由经手人、报账员、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乡(镇)农经科科长审计签字盖章后方可入账。

2.支出在2000 元(含2000 元,下同)至5000 元之间的,履行上述手续后,由乡(镇)分管领导审批。

3.支出在5000 元至10000 元之间的,履行“六步工作法”后,由乡(镇)党委会审批。

4.村级单笔支出超过10000 元的,在履行完上述程序后,报县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审批。

第二十八条 大额支出审批要求

1.村级大额支出,先征得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同意后,再履行六步工作法。

2.六步工作法通过后,乡(镇)农经科审核,并向县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服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

3.县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服务部门受理后,填写《村级组织大额支出核查表》(见附件),相关科室、分管领导同意后,加盖公章。

4.在入账时将审批单连同原始凭证同时入账。

5.未经审批的大额支出不得入账。

第二十九条 大额支出禁止先实施后审批,必须事先申请,履行大额支出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才可以实施,否则由当事人自行负责,村级不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年度为每年的1 月1 日—12 月31 日。

第三十一条 村级报账人员要及时处理财会业务,做到日清月结。

第三十二条 财会人员记账要规范,原始凭证签章齐全,会计分录明晰正确,记账凭证填写规范,会计账簿登记完整。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接受的拨款,纳入村账核算的,专款专用,相关支出按村级支出审批手续同等对待。

第三十四条 严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新债。

第三十五条 村级所有支出不允许事先预借资金,要履行审批手续,实际完成后再付款。

第三十六条 财务公开。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每季度末将各项收入、支出及其他经济内容,按照相关规定要逐笔进行公开。

公开内容一式三份,张贴、村级存档、乡(镇)农经科存档各一份。张贴后拍照,将照片打印后存档。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按照《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规定,按省农村审计机构工作部署,由县农业农村局承担全县农村审计工作,每个乡(镇)设置1 名农村审计员。

第三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开展经常性的审计,并建立审计档案。

要对村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集体资源、村级债权债务等业务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未经审计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资料,不准入账。

第四十条 县农村审计工作站要对乡(镇)各涉农站、办、所、校向农民收费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一条 在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政纪责任;如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监管主体责任,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源的主体,负责日常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县、乡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承担。

第四十三条 在税费改革中核定给各乡(镇)的村级财务代理工作经费,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村级财务会计代理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松政发〔2003〕15 号)、《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转发市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村级财务会计代理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前政发〔2003〕32 号)规定,村级财务代理工作经费继续由县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代管,各乡(镇)农经科实行报账制,专款专用。

乡(镇)干部不能代替或变相代替村干部或农经科科长签批票据,更不能在村级组织原始凭证上签字。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县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 各乡(镇)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村级组织大额支出核查表附件

村级组织大额支出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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