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宇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靖政发〔2021〕2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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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靖宇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

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靖政发〔2021〕23 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靖宇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经靖宇县第8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靖宇县人民政府

2021 年9 月13 日(此件公开发布)

靖宇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中央十一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 号)、吉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吉林省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吉财农〔2021〕613 号)、《吉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吉财农〔2021〕614 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吉财绩〔2020〕821 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统称“整合资金”)是改革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推进预算管理体制改革、优化财政资金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探索。

第二章 整合资金范围及使用重点

第三条 整合资金的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以及县本级安排的衔接资金(中央资金16项,省级资金10项,具体资金名称及支出方向见附件)。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第四条 整合资金使用重点

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可以按规定将整合资金用于农业(渔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

要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要将整合资金优先用于产业项目,2021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规模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年度计划整合资金规模的50%,并且逐年递增。用于水、电、路、网、田等方面均属于农村基础设施类项目。

严肃财经纪律,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 使用和监管

第五条 整合资金分配

依据省下达的整合资金规模,县财政局配合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按照靖宇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规划,编制年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 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县政府印发执行,并报送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做好项目储备,科学设定绩效目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

第六条 整合资金使用

整合资金严格按照《靖宇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在乡村振兴实际使用中实行“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根据项目资金的实际使用方向,由项目实施主体进行使用核算:

(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所属法人单位与施工单位(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单位(中标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或合同约定,向主管部门所属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用款申请,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审核确认后的用款金额,报主管部门核准,并由主管部门直接支付核定的项目资金;

(二)乡镇政府负责实施的项目,由乡镇财政所进行核算管理,施工单位(中标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或合同约定,填制《整合资金拨款审批单》,经主管项目业务科室和乡镇政府审核后,由乡镇财政所直接支付核定的项目资金。

第七条 整合资金监管

主管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成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落实责任、严格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经常深入到项目施工现场,及时有效地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

财政部门要做好项目资金的监督与管理等工作。要梳理做实整合项目资金管理台账,围绕项目如实反映资金的渠道来源、指标调整、科目列支及支出情况等要素,将台账作为强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继续按照省级要求报送整合工作进展统计数据,确保上报数据准确、完整、真实。要全面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加大宣传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要加大对项目建设的巡查力度,发现项目建设实施缓慢或长时间不能实施的,查明原因,取消项目计划,提请财政收回资金,由县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竣工结算后,出现资金结余要立即上缴财政。

第八条 职责分工

县财政局负责测算可整合资金规模,上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资金用途,按县政府批复的年度整合资金使用方案,以及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具体项目资金计划,将资金拨付到责任部门或项目实施主体,并负责对整合资金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财政局会同乡村振兴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在年度资金预算编制环节,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及乡村振兴规划,组织对预算资金申请单位编报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可委托第三方或绩效目标审核专家库参与评审),审核结果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作为预算安排或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围绕乡村振兴规划、年度任务和巩固拓展脱贫成果,结合部门专项规划,统筹考虑涉农整合资金规模,科学编制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方案,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方案要合理确定整合资金规模和对应的建设任务,整合资金要落实到具体项目。每个项目都要落实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进度计划、补助标准、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单位、资金规模、项目类别、受益对象信息、项目绩效目标等要素。纳入整合方案的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库中选择,并充分考虑项目当年实际用款额度,以进一步减少年末资金结转。需以后年度拨付的资金,纳入下一年度整合方案安排。整合方案下达以后,及时将项目计划信息在县政府网站或主要媒体向公众公开。负责项目监督检查、政策指导。

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计划申报、公示、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移交、档案管理,由受益单位进行后续资产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由主管部门负责,乡镇政府配合。

乡镇政府负责实施的项目,由乡镇政府负责项目的计划申报、公示、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移交、档案管理,由受益单位进行后续资产管理工作。

县审计局、县纪委监委对整合资金进行监管,加大对整合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并对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整合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

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技术规范等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定、监督。

项目主管部门、 乡镇政府按相关要求,会同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财政局及时向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整合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九条 整合资金绩效评价

整合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对整合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规范和加强整合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绩效自评

1.项目实施完成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应完成对本年度所有实施的项目绩效自评(对跨年度的项目,要开展阶段性评价,实现全周期跟踪绩效评价),预算资金申请单位对自评结果负主体责任。

2.预算资金申请单位应根据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填报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并认真形成整合资金绩效自评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绩效目标自评完成情况分析、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等内容,绩效自评结果向社会公开。

3.在预算资金申请单位全面绩效自评基础上,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及审计局,对预算资金申请单位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抽查项目数量覆盖面不低于10%。抽查主要围绕绩效自评结果真实性、全面性、合理性等方面开展,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反馈至预算资金申请单位并督促整改。

(二)绩效评价

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牵头,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每年选择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可采取委托第三方形式),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每年绩效评价时,要抽取部分以前年度项目,对其进行持续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资金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的持续效益。其中,经营性项目重点评价其带贫、收益分配、保值增值和风险管控等;公益性项目重点评价其带动效应和运营管护情况等。

(三)结果应用

1.县财政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应将绩效自评抽查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及时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作为乡村振兴决策和分配整合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2.项目绩效自评抽查结果以及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预算资金申请单位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靖宇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靖政发〔2020〕5 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央层面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

2.省级层面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

中央层面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

省级层面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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