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西安区畜禽粪污收集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辽西府发﹝2021﹞2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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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西府发〔2021〕29 号

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辽源市西安区畜禽粪污

收集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灯塔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驻区单位,盛源公司:

《辽源市西安区畜禽粪污收集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

2021 年6 月4 日

辽源市西安区畜禽粪污收集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本意见适用规模养殖户以及以盈利为目的的散养户。

第二条 畜禽粪污收集管理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利用各环节进行全程管理,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设施装备配套率。

第三条 我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的养殖管理、监督管理、粪污收集处理、运行管理等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四条 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本意见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意见要求的畜禽养殖场。本意见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

第五条 规模养殖场的标准:蛋鸡存栏2000 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 只以上;生猪年出栏300 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 头以上;羊存栏100 只以上;奶牛存栏50 头以上;鹅存栏1000 只以上,鸭存栏2000 只以上。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第二章 实施原则

第六条 市场主体原则。进入我区从事畜禽粪污收集、运输、储存、加工转化等项目的经营主体,一律市场化运作,自负盈亏。

第七条 政府引导原则。我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采取宣传发动、奖励扶持、环保倒逼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和养殖户科学有效地实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第八条 协商自愿原则。自己不能处理或处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养殖场,按照依法有偿服务原则,其粪污交由第三方集中收集处理,并签订粪污处理协议。

第三章 养殖管理

第九条 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按照畜禽养殖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建立完善质量控制措施,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落实人员做好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 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按畜禽养殖批次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引进繁育、畜禽防疫、疾病诊疗、饲料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保留两年以上。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业主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养殖场(小区)排放养殖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污水等。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养殖场应当设置或配套建设污染物收集、处理设施,自行或委托他人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鼓励支持将畜禽排泄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

第十二条 灯塔镇人民政府落实畜禽粪污治理属地责任,鼓励和提倡畜禽分散饲养向集中饲养方式转变,规模以下畜禽散养户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或清运,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动物防疫规定,配合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销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第十五条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2.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

3.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对于已经建成、符合生态养殖要求但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畜禽养殖场,自然资源局西安分局和灯塔镇人民政府要督促畜禽养殖业主及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拒不办理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市生态环境局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实施。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市生态环境局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局行政综合执法支队西安大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向水体倾倒畜禽粪便等废渣的。

第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或者强制免疫后未加施免疫标识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上级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 粪污收集处理机制

第二十条 养殖户,对于需要第三方处理的养殖户,应建设配套封闭式收集搅拌池;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建设雨污分离设施,污水宜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含粪污处理台账);确保粪污转运道路畅通等。

第二十一条 处理加工方,包括粪污处理中心、有机肥加工厂等。必须具有足够的粪污加工处理能力;建有相应的粪污处理加工设施并正常运行;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建立粪污处理台账;接受生态环境等部门监管,在生产过程中杜绝造成第二次污染。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社会化服务组织,包括种养结合基地、粪污收集运输组织等。配备清运车辆安全合法;运输过程严禁二次污染;建立粪污处理台账。

以上三方在粪污收集、运输过程中建立严格消毒措施,防止造成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扩散传播。

第六章 运行管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积极争取专项资金,合理建设标准化堆粪间。建立完善农村厕所改造的运营维护机制,同步推进厕所粪污治理。支持专业化企业或指导个人进行改厕后的检查检修、定期清掏收运、粪液粪渣资源化利用,避免重复改造和出现环境污染问题。

第二十四条 灯塔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加快建设配套粪污贮存、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等设施。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鼓励将改厕粪污、畜禽养殖废弃物一并处理,配套粪污消纳用地,实现资源化循环利用。同时以村组为单位,满足临时性收储和集中运输需求,建设标准化堆粪间,协调各村配合粪污处理中心收取粪污,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局行政综合执法支队西安大队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对规模养殖场或散养户污染环境行为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自然资源局西安分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司法局负责协调解决意见实施过程中的法律纠纷。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粪污收集处理过程中资金足额及时拨付。

第二十九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指导支持区粪污处理中心运营主体申报各类专项补贴或其他有益于企业运行等政策资金。

第三十条 盛安公司负责监督区粪污处理中心运行情况,定期对运营情况监督检查,保证区粪污处理中心运营主体稳定健康运行。

第三十一条 区粪污处理中心运营主体,负责同规模养殖户签订粪污收集合同,按标准收集粪污。结合灯塔镇各村畜禽粪污产生量,合理制定粪污收集计划,定期收集堆粪间内粪污,原则上要保证堆粪间内粪污无外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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