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环发〔2021〕41 号
关于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 号)、《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工作的通知》(吉环办字〔2015〕25 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工作,现制定《辽源市机动车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暂行)》、《辽源市机动车检验机构现场检查及在线监控管理细则(暂行)》、《辽源市机动车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暂行)》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辽源市机动车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2.辽源市机动车检验机构现场检查及在线监控管理
细则(暂行)
3.辽源市机动车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暂行)
辽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 年5 月31 日附件1
辽源市机动车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一、本办法的管理对象为在辽源市辖区内从事机动车环检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机构。
二、辽源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对本市两县分局、市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业务指导。
三、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管理法律法规、检测标准规范和内部管理要求,不得出现对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准确性产生影响的问题。
四、检验机构管理采用记分制管理方式,即对检验机构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法律法规、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行为予以记分,根据记分结果,督促检验机构对检测设备、检测操作、质量保证、业务管理等方面实施规范化管理和操作。
第二章 监管方式
五、结合辽源市实际,制定《辽源市机动车检验机构现场检查及在线监控管理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和《辽源市市机动车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暂行)》(以下简称《记分标准》)。
每项记分标准按照存在的问题分别记 10 分、5 分、2分和1 分,以及不记分断开网络连接。
第三章 监管程序
六、辽源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平台,实施网络监控;两县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日常巡检、专项检查,针对发现问题向检验机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同时按照《记分标准》实施记分。检验机构涉嫌违法的,两县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材料调查核实后,对检验机构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向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通报案情。
七、辽源市生态环境局在对检验机构做出断开网络连接决定前,应提前通知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如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据进行申诉、澄清。
八、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行业乱象整治,强化多部门联动,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检测秩序。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辽源市机动车检验机构现场检查
及在线监控管理细则
(暂行)
一、检测企业资质及检测项目
(一)资质认定证书中机构名称、地址、授权签字人等内容应与机构实际情况一致;检测设备应符合新国标要求,并获得计量认证部门出具的检定证书;转速计适配器、环境站需经过计量部门校准;标准物质应在国标规定排气分析仪测量范围内,并获得〔MC〕认证;不得使用失效、过期的标准物质。
(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和项目参数等依据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授权签字人应具备签署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报告的资质。
(三)检测项目应包括外观检验、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三部分。
(四)新车(非免检车辆)注册登记前应进行环保检验并查验环保清单信息公开情况;依照随车清单将车辆信息录入完整,新注册车辆排放控制装置信息应填写完整。
二、检测场地及设备要求
(一)工位软件应完全按照新国标(GB18285-2018、
GB3847-2018)要求执行,不得通过任何手段对检测过程和结果进行控制,工位计算机不得有除检测操作软件以外的其他任何软件或装有多套控制程序;固化工位检测软件版本,不得擅自更改,如有升级需求,需先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
(二)工位应配备Y型取样管;取样管长度不得超过规定,取样管不得在操作台前侧经过,取样管上不得加装开关;汽油设备使用蓝色胶带缠绕,柴油设备使用黄色胶带缠绕(取样管、油温传感器连接线、转速识别器连接线);排气分析仪配置一个200ml的油水分离器和一个小型的去尘过滤器,不能增加干燥箱。
(三)每个工位上最多放置一台烟度计,不得将烟度计放在操作间内;取样管要与采集器固定连接,检测过程中取样探针插入不小于40cm;排气分析仪取样管长度不超过7.5m,烟度计取样管不超过2.5m;烟度计取样管应采用出厂同规格取样管;取样管不得折损。
(四)排气分析仪、柴油氮氧分析仪需放置于明显位置,可以通过视频清晰观看,不得遮挡;检测工位间内不得设置视频监控显示器;不得多工位混合使用检测设备。
(五)加载减速法检测工位应配备辅助冷却风扇,并在检测过程中按规定位置摆放。
(六)完整留存车辆检测档案,纸质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电子档案保存不少于10年;标准物质建立标准物质台账,留存期限为1年。
(七)监控摄像头应能清晰拍摄车辆前后车牌、检测设备及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过程。
(八)检测场地设置物理隔离,划定带明显标志的检测区域,非检测人员不得进入检测区域;待检车辆需设定有效距离,不得进入视频监控范围。
三、网络安全
(一)检验机构需设置网络管理员,负责检验机构的机动车环保专网网络安全及资源分配等。
(二)为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所有接入机动车环保专网中的计算机不能与其他网络建立连接。
(三)机动车环保检验计算机专机专用,计算机应安装杀毒软件,定期对业务电脑(数据服务器、登录计算机、工位计算机)等进行杀毒。
(四)使用U盘等移动介质对工位软件进行升级时,应保证相关设备安全。
(五)为保证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检验机构设专人管理信息系统的账户和密码,设置强密码并不定期更换密码。
(六)检验机构环保专网出现中毒情况时,由管理部门直接断开检验机构网络连接,并通知检验机构排查。
四、检测人员要求
(一)每个工位至少配备一名操作员和一名辅助工;检测车辆由引车员驾驶进入工位并进行检测;企业要配备检测场所负责人、技术员和网络管理员(工作人员配备明显标识,如反光马甲、有企业字样的统一制服等)。
(二)各检验机构需制定岗位责任制度,落实责任到具体负责人,并悬挂于各岗位明显处。
五、日常标定及检测要求
(一)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操作,按规程使用取样管、驻车挡板、油温传感器、OBD诊断仪等设备。
(二)按规定使用油温传感器或加载热车,不得在系统及排气分析仪、氮氧分析仪上设定油温,不得使用失灵的转速计适配器。
(三)日常标定及检测均需使用零气;按要求每天对排气分析仪、氮氧分析仪进行低标气单点检查、对底盘测功机进行滑行测试检查、对烟度计进行烟度检查。
(四)严禁随意变更检测方法、篡改车辆基本信息、减少检测项目。
(五)严禁用其他车辆代替检测。
(六)严禁未插入取样探头或堵塞、折损取样管进行检测;严禁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
(七)外观检测中,车辆有明显可见烟度的不得通过环保检验。
(八)检测设备要及时维护保养,维修超过24小时的上报备案。
(九)车辆登录信息应填写完整并确认准确无误;检测照片应正向清晰拍摄,外检照片和检测照片应上传完整;监控视频正常并能进行倒查;车辆检测结束并确认所有信息无误后方可打印报告单。
(十)比对试验车辆及企业自行测试车辆号牌登录格式统一为:检测站编号+检测方法简称首字母+工位编码+两位流水号,例如:01A0101。进行比对试验时登录为比对试验车辆;企业自行测试及其他行管部门测试时,车辆登录为测试车辆。附件3
辽源市机动车检验机构违法、违规
行为记分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