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市管理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莆田市中心城区“摊规点”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莆城管规〔2026〕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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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市管理局

文件莆 田 市 公 安 局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莆城管规〔2026〕1号

莆田市城市管理局等3 部门关于印发《莆田市中心

城区“摊规点”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规范“摊规点”设置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并印发《莆田市中心城区“摊规点”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城市管理局 莆田市公安局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年1 月1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中心城区“摊规点”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规范“摊规点”设置管理工作,实现城市活力和秩序的良好平衡,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摊规点”是指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第三条 “摊规点”设置应本着“便民利商、疏堵结合、规范有序、活跃经济”的原则,在不占用消防通道、不影响行人通行、不噪声扰民、不污染环境、不影响安全等前提下,通过施划框线方式规范划定经营区域和摊位位置。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摊规点”设置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制定“摊规点”设置管理办法。

(二)区人民政府:负责“摊规点”设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属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抓好“摊规点”的日常巡查、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生态环境、食品安全等工作;根据需要配备“摊规点”垃圾收集、移动公厕、污水排水等设施。

(三)街道办事处:负责划定设置“摊规点”经营区域和摊位位置;做好摊点经营者的登记与管理;制定“摊规点”管理细则;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做好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四)公安部门:负责“摊规点”周边道路交通组织、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及社会治安工作;依法查处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和治安违法行为,对霸占、强买强卖、恐吓换取较好摊位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置。

(五)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价格监管,依法查处“摊规点”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危害食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六)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摊规点”以外流动摊贩的清理整治工作;参加街道办事处组织的联合执法检查;督促街道办事处做好环卫保洁、市容秩序维护和燃气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七)卫生健康、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依职责配合开展工作。

第五条 按照以下经营类型分类设置“摊规点”:

(一)早餐供应点:牛羊奶、糕点等。

(二)修理服务类:修配锁、修自行车、修鞋、擦鞋、缝纫、手机贴膜等。

(三)农副产品类:包括季节性瓜果、蔬菜等。

(四)食品类:包括烧烤类、油炸类、面食类、小吃类和汤羮 类、甜品饮料等。

(五)日用品类:包括小百货类、花卉等。

早餐供应点、修理服务类应单独设置;农副产品类、食品类和日用品类可以混合设置,但应划分不同区域,便于集中监管。

早餐供应点摊位的占地面积通常为3×3 米;修理服务类摊位的占地面积通常为2×2 米;农副产品类摊位的占地面积通常为2×2 米;夜市食品类摊位的占地面积通常为4×2 米,摊位之间通道宽度不小于2 米,相邻摊位间距不小于1 米。

其他经营类型原则上应进店或进入市场经营,不得跨门或占道经营。

第六条 中心城区“摊规点”设置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管理、公安交警、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通过调研、征求意见等,综合考量交通、生态环境、消防和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摊规点”设置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摊规点”设置方案应包含经营点所在位置、经营时间、区域范围大小、容纳摊位数量及拟接收摊位经营类型等基本情况。

第七条 中心城区严管示范街区严禁设置“摊规点”,范围包括:市政广场,荔城中大道、学园中街至学园南街、胜利北街至胜利南街、东圳路、东园路、梅园路、文献路,幼儿园、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50 米范围内。

除严管示范街区外,其他街巷和公共场所为“摊规点”控制设置区;市区其他广场、车站、城市出入口等窗口地段,旅游风光带、公园周边及景点出入口、公共交通运营路段以及学校、医院门口等均要严格控制设置数量。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在设置的“摊规点”适当位置悬挂公示牌,公示摊点区域、出收摊时间、摊点数量、种类、经营范围、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申请进入“摊规点”经营的摊贩,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需提供),填写“摊规点”摊贩经营信息登记(申请)表,到辖区街道办事处申请。街道办事处根据“摊规点”设置实际情况,通过直接登记、抽签等方式,确定进入“摊规点”的摊贩;同意接收的,摊贩在签订协议或承诺书后,予以登记。

第十条 “摊规点”经营规范:

(一)必须按照规定的经营项目、经营时间和摊位位置进行经营,摊位不得擅自转让、转租或挪作他用。

(二)必须合法合规、文明经营,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和监管,落实市容环境、消防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责任,减少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

(三)必须与辖区街道办事处签定《摊位经营承诺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自备经营设施和卫生设施,保持摊位摆放有序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影响公共环卫设施的正常使用;易产生地面油污的摊点,应当自行配备覆盖摊点范围的隔油垫;自行收集处理经营所产生的废弃物、垃圾和污水,做到人在地净、人走场清。

(四)严禁在“摊规点”从事海鲜和活禽售卖、宰杀等严重破坏市容环境的活动;从事食品类的经营者,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在摊位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五)必须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燃气用户必须使用正规企业生产的燃气气瓶、阀门及灶具等;从事产生油烟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规范安装、正常使用、定期清洗油烟净化设施。

(六)如遇重大活动,必须按照通知要求暂停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摊规点”指导性经营时间为:早餐供应点休市时间不迟于上午9 时;修理服务类可以全天候营业;农副产品类、食品类和日用品类早市休市时间不迟于上午7 时30 分,夜市开市时间为下午18 时、休市时间不迟于次日凌晨4 时。具体经营时间由属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辖区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分情况,一点一定”的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摊规点”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安置市区下岗职工、失地农民、生活困难户、无业失业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

第十三条 “摊规点”为临时经营活动场所,非永久使用,不得擅自搭建固定设施,如遇规划、政策调整等因素,“摊规点”需取消或搬迁,所有经营者应无条件配合。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摊规点”日常巡查机制,巡查内容包括摊主的经营行为、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摊点经营者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报告属地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查处;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经营者,辖区街道办事处可以取消登记,予以清退,且两年内不能再次在该“摊规点”申请摊位。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对每个“摊规点”和经营者建立管理档案,记录设置、准入、检查、奖惩等信息;建立经营者信用积分或星级评定制度,将日常检查结果与奖惩、续期挂钩;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移动APP 等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六条 中心城区以外其他县、区(管委会)“摊规点”设置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 年2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2 年。

附件:1.《莆田市“摊规点”摊贩经营信息登记(申请)表》

2.《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参考样式

3.《摊位经营承诺书》参考样式

4.《摊位登记证》参考样式

5.《XX“摊规点”公示牌》参考样式

6.《XX“摊规点”管理规定》参考样式附件1

莆田市“摊规点”摊贩经营信息登记(申请)表

附件2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一、负责各自摊位及周边区域的环境卫生,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及时收集、分类存放。

二、经营食品等类型的摊位范围,摊主应当铺设防污垫,防止油污等污染地面,保持摊位地面干净整洁,无垃圾、杂物堆积。

三、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通过专用管道或容器收集,排入污水管网。严禁将污水直接排放到路面或雨水管网。经营餐饮类摊位的,应配备油水分离设施,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四、不得采取明火烧烤,建成区内集中经营区域应使用清洁燃料,建成区外集中经营区域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餐饮服务项目排放的油烟,不得超过国家油烟排放标准。

五、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附件3

摊位经营承诺书

本人 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福建省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摊位所经营的物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保证所售卖的物品符合质量、卫生安全要求。

四、保证销售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五、做好个人卫生管理,保证身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时不从事制售食品的经营活动。

六、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七、与管理责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严格履行责任书规定的相关职责内容,做好垃圾分类和及时清理,对“摊规点”以外的流动摊贩及时举报监督。

八、妥善保管《摊位登记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出租、伪造。

九、遇经营区域有重大活动或交通管制时,遵从登记部门统一安排。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附件4

摊 位 登 记 证

附件5

“摊规点”公示牌

地址:经营区域(四至):经营时段: 经营品种:责 任 人: 联系电话:监管单位: 监管电话:附件6

“摊规点”管理规定

1.与辖区镇街签订承诺书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接受监管 部门的管理。2.使用统一制式摊车,不得使用板车、改装车及蜂窝煤灶等。 3.按规定的经营范围在约定的摊位上经营,不得超出规定面 积占道摆放桌椅、板凳,擅自扩大经营面积。4.经营物品分类放置、位置和高度基本一致,外型美观整洁。 5.保持摊点及周边整洁,无垃圾落地、污水乱排、杂物乱放、 车辆乱停、管线乱拉等问题,垃圾、污水投放(排放)至指定地 点。6.自行配备规范分类垃圾容器,产生的垃圾杂物由经营户负 责分类投放。7.严禁在明确的点位范围之外和规定经营时限之外经营,规 定时间一到,必须立即撤收。8.确保销售的商品符合质量要求。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卫生、 食品质量的安全规定。9.在商品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 则,不短斤少两,以次充好;不强卖强买,欺行霸市。10.严禁采用高音喇叭及大声叫喊招揽客人,影响附近居民 正常休息。(此管理规定只作参考,各县(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 况自行调整)

XXX 街道办事处 XXX 市场监管所

XXX 城管执法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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