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崇武 国家中心渔港管理章程》的通知(惠政规〔2025〕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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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政规〔 2025 〕 7 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崇武

国家中心渔港管理章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惠安县崇武国家中心渔港管理章程》经县政府第 73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5 年 12 月 17 日(此件主动公开)

惠安县崇武国家中心渔港管理章程

一、总则

(一)为维护崇武中心渔港(以下简称“渔港”)秩序,保护渔港环境,促进渔业经济发展,加强渔港监督管理,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渔港实际,制定惠安县崇武国家中心渔港管理章程(以下简称“港章”)。

(二)本港章适用于在崇武中心渔港港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渔业船舶(包括台、港、澳地区的渔业船舶)、车辆、设施,以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非渔业船舶如需临时停泊,需向渔港经营管理方按要求报告。

(三)本港港区掩护水域面积约 58.2 公顷(含非透水构筑物),陆域面积约 17.1112 公顷,港区范围内由下列各周边角点坐标连线组成( CGCS2000 坐标系)。

惠安县崇武中心渔港界址点

(四)渔港出入口航道自西码头口门 - 灯标向港外伸 50 米,向港内伸到东码头泊位前沿水域止,航道长度共 786 米,航道宽 60 米。

(五)渔港属国家所有,县农业农村局为本渔港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1. 根据全省渔港布局规划,会同发改、资源、交通、海事、生态环境等部门及渔港所在镇级人民政府,编制渔港建设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制定并修改更新渔港管理章程,报县政府批准向社会发布实施;

3. 加强渔港行业监管,督促属地维护渔港日常秩序,做好进出渔港船只安全检查,合理安排渔船停泊区等;

4. 负责渔港区域内的渔港水域安全监督管理、渔港范围内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

渔港所在的崇武镇人民政府是渔港的属地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各部门,做好渔港内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生态保护、港区秩序、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并开展渔港内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惠安县崇发渔港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渔港日常运作管理,主要职责为:

1. 加强渔港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遇到水毁抢修工程,应及时抢修,保障渔港设施安全运行;

2. 加强渔港水域和岸上的防污清污工作,使渔港水域清洁、港区环境优美,加强渔港卫生防疫工作;

3. 加强对渔港区域违法乱建和违法围填海的治理,确保渔港周围无违章搭建设施、障碍物,无严重污染源;

4. 根据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在工作职责范围内,落实好安全生产措施。

县公安局负责渔港区域内社会治安及公安机关管辖相关涉海涉私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理工作,配合做好渔港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渔港区域内消防监督管理的指导工作。

县工业信息和商务局负责渔港区域内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及流通管理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其产权范围内电力设施的供电保障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渔港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崇武镇开展渔港区域内港容港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泉港海事处配合做好渔港区域内的交通运输船舶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港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渔港经营管理

(一)渔港建设实行“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惠安县崇发渔港开发有限公司享有渔港使用权、收益权及经营管理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投资协议,负责本渔港的投融资建设以及后续运营管理事宜。

县崇发渔港开发有限公司应采取措施,为使用渔港的船舶、企业以及其他经营者服务,保障后勤供给,促进渔货物流畅通。

(二)在渔港范围内从事设施经营、装卸、驳运、仓储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方可从事渔港经营活动,渔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渔港经营主体应当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承担渔港日常维护,并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经营票据。

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组织、个人及船舶,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行,并对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五)在渔港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并取得水上水下施工许可。县农业农村局批准后,应当及时发布航行通告。

三、渔港安全管理

(一)县农业农村局、崇武镇人民政府负责本港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经营者对其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船长对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二)惠安县崇发渔港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渔港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惠安县崇发渔港开发有限公司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保障渔港设施、道路的正常运行,制定相应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县农业农村局应制定渔港防台风预案,各相关部门应按防台风预案履行职责。防台风期间,港内船舶、车辆、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崇武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协同崇发渔港开发有限公司开展指挥调度;进港避风的船舶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的泊位有序停泊;在发布台风相应警报后,港内停止卸货、运输及交易活动。

(四)渔港的消防工作纳入属地消防责任制范围;崇武镇人民政府应制定《渔港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县消防救援大队机构应加强对渔港消防监管工作的指导。

船舶运输、装卸易燃、易爆、易蚀等危险货物,必须预先按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危险物品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向县农业农村局申报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任何船舶、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渔港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严禁在渔船停泊区域进行电、气、焊等影响渔港及船舶安全的相关作业;严禁港区及渔港周边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私拉乱接岸电,遵守供电公司的管理规定,做到规范安全用电。

(六)当港区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向崇武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崇武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指挥救助行动;接到相关指令的部门、单位和船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积极配合救助行动。

(七)渔港内石油供应站、点、车辆等供油设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严禁无证无照加油车、船在渔港范围内从事非法加油活动。县应急局、工信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和惠安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清理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船),严禁在渔港区域从事非法加油活动。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消防、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不得擅自在渔港区域内设置影响安全的设施。发现渔港设施被侵占、损坏和发现影响渔港安全设施,应及时向惠安县崇发渔港开发有限公司报告。造成渔港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设置影响渔港安全的设施的,由相关职责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内拆除或清理,并依法进行处理。

(九)进出渔港的船舶、车辆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维护渔港秩序,不得从事水上娱乐等妨碍渔港安全的相关活动、不得从事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禁止本渔港内从事捕捞、垂钓、游泳、操艇游玩、养殖等活动。禁止在本渔港内进行测试船舶航速、回转性能、校正罗经等活动。

四、码头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码头进行设置建筑物、堆放物资等妨碍码头正常运作的行为。

(二)崇武中心渔港西码头 1 — 5 号、东码头 11 — 13 号泊位作为流动泊位,仅作为船舶出鱼、补给、装载装卸工具泊位;6 号泊位为执法泊位, 7 号泊位为崇武港务码头渔船专用泊位,西码头 8 号和 9 号、东码头 10 号泊位作为船舶临时停靠泊位。船舶使用泊位采取按顺序使用的原则,并采取限时使用;靠泊渔港码头的船舶,应服从渔港管理人员的管理。

(三)在流动泊位装卸和补给的船舶,装卸和补给完应立即离开码头,如有特殊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延长靠泊时间。

(四)进入码头的车辆或设施,必须服从管理,不得乱停乱放。

五、渔港环境管理

在本渔港内从事经营的个人或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一)严禁向港区内倾倒生活、生产、建筑垃圾,禁止排放有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禁止排放废弃物、油类和油性混合物及其他污水等污染物。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渔港水域、环境的作业活动。

禁止在渔港内弃置废旧船舶,船舶垃圾应当在船舶靠岸后定点集中存放,并由属地村进行处理,不得弃置本港水域。

渔船修造等可能产生污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管理,设置污物围栏等防护措施,及时清理,防止污物进入渔港水域。

(二)在港内作业的船舶、单位、个人应维护渔港基础设备,严禁损毁,严禁在渔港边乱堆乱放杂物或违法搭建。

(三)在渔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惠安县崇发渔港开发有限公司报告,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渔业船舶管理

(一)渔船进出渔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备,并接受安全检查。

(二)获准来港的外国籍渔船和港、澳、台地区渔船必须在港内指定的地区停泊。在港其他船和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傍靠和登船。

(三)进出本渔港的渔业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持有有效船舶证书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捕捞渔船还须持有渔业捕捞许可证。非捕捞渔船,须持有船舶检验部门与其相适应船舶类别的有关证书。

2. 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并持有相应有效地适任证书。

3. 依法办理财产和船员有关保险,按照规定配备、使用无线电通讯、导航、救生、消防等设备。

4. 按照规定安装具有定位功能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信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5. 按规定标示船名号、船籍港和悬挂船名号牌。

(四)进入渔港的船舶,不得有以下情形:

1. 未持有有效船舶证书的;

2. 没有标识船名号的;

3. 从事走私等违法活动的;

4. 擅自在港内维修或改装油箱的;

5. 擅自装卸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

6. 存在安全隐患,限期内仍不整改的;

7. 台风预警期间不服从指挥转港避风的;

8. 违反其他渔船渔港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进港船舶必须按指定停泊区顺序停泊,不得在航道上锚泊,停泊船舶应按章显示号灯、号型。

(六)船舶在港内航行,必须使用安全航速,加强 瞭 望,谨慎驾驶。不得随意追越他船,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安全。

按以下顺序进行避让: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在航船避让港内作业、停泊的船舶。公务船在本港执行应急任务时有优先通行权。

(七)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职能部门有权禁止其离港,或有权责令其停航、改航或停止作业: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

2. 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的;

3.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有关手续未办结的;

4. 未按规定配备、开启通讯定位等终端设备;

5.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6. 海洋渔业执法机构或安全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碍或可能妨碍本港交通安全、海上安全隐患的。

(八)在本港停泊的船舶,应留有值守船员(遇强台风等突发情况按属地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指令撤离上岸除外)且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可正常移泊、航行状态。

(九)船舶在港行驶禁止追越,港内拖航以舷拖一艘为限。

七、应急和事故管理

(一)渔港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和渔港防风暴潮、防台风等预案,保障渔港设施的正常运作。渔港经营者不得拒绝船舶进港避台风、防风暴潮或者紧急避难。

(二)港内发生火警或船舶失事,首先应自行采取一切救护措施,并立即将情况、地点报告崇武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公安、消防、应急等部门。在港一切船舶都应服从渔港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的指挥,并努力协助救护。

(三)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由县农业农村局调查处理。渔港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崇武镇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渔业船舶在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在进港 48 小时内向县农业农村局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

(四)渔港内渔船发生轻微碰撞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调处。

(五)海上遇险人员依法享有获得生命救助的权利,生命救助优先于环境和财产救助。

八、附则

(一)对违反本港章的,由各职能部门按其性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港章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港章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四)本港章自 2026 年 1 月 16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1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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