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田县质量奖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古政办规〔2026〕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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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政办规〔2026〕1号

古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田县

质量奖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古田县质量奖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古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 年1 月1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古田县质量奖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引导、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绩效,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福建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质量奖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古田县人民政府设立古田县质量奖,授予在经济领域中质量管理卓越、质量提升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突出,对古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标杆引领作用的各类组织。

本规定所称“组织”,是指在古田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一、二、三产业中从事生产、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等工作的各类企业和组织。

第三条 古田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严格程序,坚持标准,宁缺毋滥,好中选优。

第四条 古田县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2 个。如参评企业均未能满足评审要求,该年度不开展质量奖评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组织依据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基础上提出申请,已获各级政府质量奖的不再参评。

第六条 申报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古田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能够提供近3 年稳定生产经营的相关数据。

(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通过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工作成绩显著,处于市、县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位于县内同行业前列;非盈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申报组织的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高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申报组织有生产产品的,其主导产品在国家、省级、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近三年无不合格记录。申报组织有出口产品的,其出口的主导产品安全、卫生、环保项目近三年无不合格记录,近三年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无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

(六)依法经营,近三年未发生因涉税等犯罪被立案追诉的情形;诚信经营,近三年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古田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八条 古田县质量奖评审重点面向具有我县特色的优势产业,注重企业的文化建设、组织治理、社会责任、战略制定与部署、顾客和市场、资源和过程管理等方面的全过程控制,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

第四章 申报、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古田县人民政府设立古田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质评委)。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由县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卫健局、统计局、应急局、农业农村局、古田生态环境局、古田县税务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县质评委负责研究、确定古田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政策重要事项,审议获奖组织名单。

县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质评办),挂靠在县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古田县质量奖的组织实施工作, 并结合我县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古田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县质评办由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和县工信局的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成员由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符合古田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应当按规定填写申报材料,申报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 县质评办将申报材料汇总后,县市场监管局组织资格审查、查询信用信息,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在3 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县质评办。

第十二条 县质评办通过报刊或者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申报组织的质量经济指标,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如自身发现或发生不符合申报条件情形的,应自发现或发生之日起5 日内,主动向县质评办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县质评办组织人员按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标准要求,对申报组织进行材料评审及现场评审,出具最终评审报告。现场评审人员一般由三至五名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县质评办组织对申报组织的申报材料、评审报告等进行全面审查,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得分按2:8 比例要求计算专家评审得分。依据专家评审得分情况,提出拟获奖组织建议名单,并同申报的全部材料一起报送县质评委。

第十六条 县质评委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建议拟获奖的企业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需五分之四(含五分之四)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且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七条 县质评办向社会公示获奖组织建议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将异议和核实材料一并报送县质评委再次审议。再次审议不通过的,不得列入建议名单;再次审议获得通过的,与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名单一并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县政府发文批准古田县质量奖的最终获奖组织名单并颁奖。

第十九条 授予获奖组织古田县质量奖奖牌、证书,并奖励每个获县质量奖组织30 万元;向社会公布获奖组织名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古田县质量奖标志,不得擅自制作古田县质量奖证书和奖牌。伪造或冒用古田县质量奖称号和标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使用古田县质量奖称号和标志开展形象宣传时应当注明获奖年份。不得将古田县质量奖称号和标志用于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以及其他营利性活动。

被撤销古田县质量奖称号组织,自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古田县质量奖称号和标志。

第二十二条 申请古田县质量奖的组织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古田县质量奖的,由县质评办报县质评委同意后提请县政府撤销其古田县质量奖称号,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 获得古田县质量奖的组织在获奖后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事件和达到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的违法行为的,应停止获奖宣传,停止使用县质量奖标志和称号,并在15 日内向县质评办书面报告,自发生上述情形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

第二十四条 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古田县质量奖评审的有关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参与古田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在推荐、评审、监督和其它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古田县质量奖评审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评奖工作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促进我县广大组织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古田县质量奖所需的奖励、评审和办公等相关经费从县财政列支。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 年,由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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