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漳州高新区桥南片区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漳州高新区桥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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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漳高管规〔2026〕2 号

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漳州高新区桥南片区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漳州高新区桥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靖圆镇村办,区直有关单位:

《漳州高新区桥南片区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漳州高新区桥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 年1 月9 日

(此件主动公开)漳州高新区桥南片区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保障漳州高新区桥南片区项目征收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房屋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漳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漳自然发〔2021〕142 号)等规定,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漳州高新区范围内九湖镇桥南片区(包括南星社区、南山社区、大桥社区等3个社区,以下简称桥南片区)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

第二条 征收范围

以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三条 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期限

征收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

征收部门: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建设局、漳州高新区自然资源局、漳州高新区征迁安置服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九湖镇人民政府

征收期限:以项目建设房屋征收通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 产权调换安置点

(一)就近安置

根据安置房建成年限和统筹调配情况给予增加一定比例置换。

1.对存量安置房建成年限不满5 年(含5 年)的,置换比例按照1:1 置换,超过5 年的,每超过一年(不满一年的以一年计),置换比例增加2%,增加比例最高不超过10%。

2.对存量安置房建成年限建成5 年以上并经过一轮以上统筹调配未能用于安置的存量安置房,可再按产权调换面积1:1.2 给予叠加置换。

(二)跨区域安置

颜厝镇、九湖镇安置房与桥南片区安置房相互调配的,按照1:0.79 产权置换;桥南片区安置房与靖圆镇村办安置房相互调配的,按照1:1.58 产权置换。

第五条 征收补偿安置资金

设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征收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额兑现到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的制定本项目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经过相关部门论证制定。对本方案所列价格有异议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被征收房屋当事人协商认可的,按评估价进行补偿,但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所有优惠、奖励。被征收房屋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住宅房选择方式:

1.可选择全部产权调换或全部货币补偿,也可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2.特定项目可选择全部房票或部分房票与上述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采用房票安置的具体实施办法及年限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营业性用房可选择全部产权调换或全部货币补偿,也可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三)住宅房、营业性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付给征收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予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2.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4.被征收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四)征收补偿后被征收建筑(砖木结构以上,含砖木结构)占地一律收归国有,不再领取征地补偿费。

(五)因城市规划调整,征迁厂房、仓库等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六)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七)庙宇、祠堂和土地公庙等特殊建筑的认定补偿事项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征收违章建筑按本方案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货币补偿原则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后,由征迁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房屋征迁补偿费。

第九条 产权调换原则

(一)产权调换实行“调换相应产权面积、差价不补、限量扩购”及“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者先选房”的原则;

(二)一份权源资料原则上给予产权调换一套安置房;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可按以下办法调换安置房:121~240平方米最多可选择2套安置房;241~360平方米最多可选择3套安置房;361~480平方米以上最多可选择4套安置房;以此类推。

(三)产权调换选房办法

在征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由征迁部门发给被征收人“搬迁封房验收单”,被征收人凭“搬迁封房验收单”确定并换取“征迁补偿安置证顺序号”。安置选房时被征收人凭“顺序号”按顺序在征迁部门指定安置区域内选房。

(四)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被征收人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腾房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条 优惠、奖励办法

(一)根据征迁范围内实际情况,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合法建筑按时段给予优惠、奖励;手续不完整或违法、违章建筑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权属证明材料,分别按不同时段、不同年限、不同额度给予奖励。

(二)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筑有效面积的认定,以2002年航拍图、2012年航拍图和相关资料等为依据。

(三)优惠、奖励办法中的计算面积以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为准。

(四)凡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腾房或被实施强制征迁的房屋(住宅、营业性用房、厂房、仓库等)均不适用上述的优惠、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住宅房征收补偿安置

(一)选择货币补偿

根据房屋结构不同情况,住宅按附件1所列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住宅房征收有效建筑面积以第四条明确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住宅安置房,不补差价,并按面积就近上靠原则选择安置房户型。

2.安置房选房后,因结构原因造成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剩余面积按本方案住宅的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二条 住宅房安置面积居住保障

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住房困难户或双困户,可享受下列居住条件保障措施(住宅转让的不予享受):

(一)住房困难户的安置房保障

以户为单位,人均安置面积仍不足35 平方米的,可照顾购买至人均35 平方米,每户总安置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照顾购买价按2500 元/平方米计算,超出120 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时安置房源市场价购买。

社区负责辖区内征迁住房困难户安置保障的受理、初审等工作;九湖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征迁住房困难户安置保障的有关调查、审核和公示等工作。

(二)双困户的安置房保障

以户为单位,符合应安置条件的家庭人口3 人以下(含3 人),被征收面积不足45 平方米的,可以补足安置房建筑面积至45 平方米,不补差价;符合应安置条件的家庭人口4人以上(含4 人),被征收面积不足60 平方米的,可以补足安置房建筑面积至60 平方米,不补差价。因结构差等原因需适当扩购的,超出部分在20 平方米以内(含20 平方米)按安置房源回购价的50%予以购买,超出20 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时安置房源市场价购买。

双困户的具体认定办法按照漳州高新区管委会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住宅房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住宅房搬迁补助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附件2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和一次奖励。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附件2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和两次奖励。

第十四条 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附件2 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6 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和奖励。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

1.搬迁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36 个月。

2.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附件2 标准每一年发给一次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3.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时间自被征收人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之日起,至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交房止。当月1~15日期间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发给整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当月16~31 日期间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发给半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4.由于征收实施单位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过36 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附件2 标准(不含奖励)双倍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实施单位发出书面交房通知15日内,被征收人应办妥入户安置手续;按时办妥的,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给予增加3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未按时办妥的,从发出书面交房通知第二个月起,征收实施单位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5.安置房符合回迁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它理由拒绝回迁的,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逾期责任并不再继续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五条 住宅房签约腾房奖励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有效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奖励;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搬迁腾房的,按有效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奖励。在规定的期限外搬迁腾房的,不享受上述奖励。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征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有效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奖励。

由于房屋建筑结构的原因,每个产权户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超过部分按安置时安置房源的市场价结算。

第十六条 批建手续完整、不完整及违法、违章的住宅房

(一)批建手续完整的,按所批建的手续认定有效建筑面积。

(二)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的建筑

1.2002年航拍图上有标注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90%认定为有效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若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认定为有效建筑面积给予奖励。

2.2002年航拍图上无标注但2012年航拍图上有标注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50%认定为有效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若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30%认定为有效建筑面积给予奖励。

3.2012年航拍图上无标注的住宅一律不予补偿安置,若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给予适当的建材补助,补助标准(不含土地补偿金额)为:框架结构800元/ 平方米 ,砖混结构600元/ 平方米 ,砖木结构500元/ 平方米 ;以上标准包括按期搬迁奖励。

第三章 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安置

(一)经产权机关登记的,或未经产权机关登记但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按登记或批准的面积认定有效面积。

(二)在2012年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沿琥珀路、南大道、南山路、原诗墩路(纬五路至镇北宫庙)、鹭洲路两侧的第一层房屋,在征迁公告发布之日(含发布日)前办理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满一年,且两证都在有效期内、至今仍在营业的,可认定为营业性用房;若在征迁公告发布之日(含发布日)前只办理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其中一证,且在有效期内、至今仍在营业的,也可认定为营业性用房,但营业性用房有效面积按80%给予认定。营业性用房有效面积的认定范围以房屋的第一自然进深(不超过10米)为准,其余部分按住宅给予补偿。

(三)沿琥珀路、南大道、南山路、原诗墩路(纬五路至镇北宫庙)、鹭洲路两侧的第一层房屋为营业性用房。

( 四)选择货币补偿

根据房屋结构和装修类别,按附件3、附件6 的标准给予补偿。

(五)选择产权调换

1.被征收营业性用房选择产权调换,按营业性用房折算后的有效建筑面积以1:1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营业性用房。必须以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的原则来选择营业性用房安置。被征收营业性用房面积超过安置营业性用房面积部分按安置时安置房源的市场价结算。

2.选择营业性用房置换住宅安置的,按营业性用房折算后的有效建筑面积以1∶2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住宅。

(六)对于简易搭盖、临时性建筑,不论是否持有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一律按附件4临时性建筑物补助。

第十八条 营业性用房搬迁补助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按附件2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和一次奖励。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按附件2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和两次奖励。

第十九条 营业性用房停业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根据被征收营业性用房有效建筑面积,按50 元/ 平方米 ·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 个月的停业补助。根据被征收经营性用房有效建筑面积,按25 元/ 平方米 ·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 个月的停业补助。产权调换的,按附件2 标准给予自行过渡安置补助(按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计算)。

第二十条 营业性用房签约腾房奖励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征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给予300元/ 平方米 奖励;在规定的期限外搬迁腾房的,不享受上述奖励。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给予800元/ 平方米 奖励。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6元/ 平方米 ·月给予奖励(按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计算,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奖励时间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之日算起,至征迁部门书面通知入户安置为止。

(四)批建手续不完整的营业性用房的面积认定,依照本方案中关于住宅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及奖励办法认定有效建筑面积。

第四章 企业用房征收补偿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用房的货币补偿

(一)征迁范围内的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按附件5所列标准给予补偿。

(二)主架为钢屋架,墙体为机砖的简易厂房,有水泥地面的给予300元/ 平方米 货币补偿,没有水泥地面的给予250元/ 平方米 货币补偿。其中层高超过4米的,层高每增加1米,简易厂房货币补偿价增加10%给予补偿。层高计算从室内地面至檐口计算高度。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用房搬迁补助

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含简易结构)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附件2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和一次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企业停产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征迁造成工厂停产、停业等损失的(须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根据被征收建筑面积,按40元/ 平方米 ·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用房签约腾房奖励

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有效建筑面积给300 元/ 平方米 奖励;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镇政府规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按300 元/平方米再给予奖励;简易厂房,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给予50 元/ 平方米 奖励。

第二十五条 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造的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

(一)批建手续不完整的砖木结构以上厂房的面积认定,依照本方案中关于住宅的有效建筑面积认定及奖励办法认定有效建筑面积。

(二)2012年航拍图上无标注的砖木结构以上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建材补助标准(不包含土地补偿金额)为:框架结构650元/ 平方米 ,砖混结构550元/ 平方米 ,砖木结构450元/ 平方米 。以上标准包括按期搬迁奖励。

第二十六条 装修补助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装修类别,按附件6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的装修补助(砖木结构以上工业厂房的管理用房参照附件6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的装修补助;简易结构作为住宅或营业性场所,有装修的参照附件6的三、四类补助标准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 特殊补助

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的特殊人员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符合多项的可分别领取:

(一)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一级残疾的2000 元/人、二级残疾的1500 元/人、三级以上残疾的1000 元/人。

(二)年满70 周岁以上的老人,2000 元/人。

(三)低保户、特困人员、五老、烈属,3000 元/户。

(四)计生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2000 元/户。

第二十八条 简易搭盖、临时性建筑,一律按附件4临时性建筑物补助。

第二十九条 附属物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详见附件7。

第五章 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

第三十条 住宅用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使用证范围内没有计算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空地(埕、天井等),按97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含地上青苗补偿)。

(二)持有合法批建手续或视同合法的房屋,已倒塌或只剩房屋基础的,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原建筑占地面积给予1500 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补偿面积不超过120 平方米)。

第三十一条 企业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按41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土地补偿(含地下设施及土方回填补偿);建筑物按附件5标准补偿。

第六章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第三十二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三十三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不分区位、不分征收用途,统一为土地补偿费48400 元/亩,安置补助费72600 元/亩,合计121000 元/亩;土地补偿费村委会提留比例不得高于30%。

第三十四条 青苗不分种类、不分规格、不分种植密度,按12000 元/亩的指导价进行补偿。

第三十五条 地上附着物按附件8 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十六条 花木设施、鱼塘设施及搬迁按附件9、附件10 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十七条 用地征收通告发布后抢建的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被征收人对丈量面积、附属物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堪丈成果图册5个工作日内要求一次性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人应在自公告之日起20天内主动提供给征迁部门以下资料:

(一)经核对后的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二)户口簿复印件;

(三)土地证、房产证;

(四)城管部门罚款凭证;

(五)营业场所工商、税务等有关登记手续;

(六)与征迁补偿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依法强制征迁。凡被实施强制征迁的房屋,不再适应本方案所有的优惠、奖励办法。

第四十一条 被征收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补偿的,经查实后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迁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二条 征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扰乱土地征收工作秩序、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严肃教育,依法处理;对骗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非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土地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方案解释权归漳州高新区管委会。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前已开展征收工作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1.住宅房货币补偿标准表(不含装修补偿)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表

3.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标准表(不含装修补偿)

4.临时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5.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货币补

偿标准表

6.住宅房、营业性用房装修补偿标准表

7.构筑物、附属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8.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9.花圃苗木设施搬迁补助费标准表

10.鱼塘设施搬迁补助费标准表附件1

住宅房货币补偿标准表(不含装修补偿)附件2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表

附件3

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标准表(不含装修补偿)附件4

临时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附件5

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

其他配套用房货币补偿标准表

附件6

住宅房、营业性用房装修补偿标准表

附件7

构筑物、附属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附件8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附件9

花圃苗木设施搬迁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0

鱼塘设施搬迁补助费标准表

漳州高新区桥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保障漳州高新区桥南片区项目征收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漳州高新区范围内九湖镇桥南片区(包括南星社区、南山社区、大桥社区等3个社区,以下简称桥南片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

第二条 征收范围

以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三条 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期限

征收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

征收部门: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建设局、漳州高新区自然资源局、漳州高新区征迁安置服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九湖镇人民政府

征收期限:以项目建设房屋征收通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 产权调换安置点

(一)就近安置

根据安置房建成年限和统筹调配情况给予增加一定比例置换。

1.对存量安置房建成年限不满5 年(含5 年)的,置换比例按照1:1 置换,超过5 年的,每超过一年(不满一年的以一年计),置换比例增加2%,增加比例最高不超过10%。

2.对存量安置房建成年限建成5 年以上并经过一轮以上统筹调配未能用于安置的存量安置房,可再按产权调换面积1:1.2 给予叠加置换。

(二)跨区域安置

颜厝镇、九湖镇安置房与桥南片区安置房相互调配的,按照1:0.79 产权置换;桥南片区安置房与靖圆镇村办安置房相互调配的,按照1:1.58 产权置换。

第五条 征收补偿安置资金

设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征收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额兑现到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的制定本项目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经过相关部门论证制定。对本方案所列价格有异议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被征收房屋当事人协商认可的,按评估价进行补偿,但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所有优惠、奖励。被征收房屋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住宅房选择方式:

1.可选择全部产权调换或全部货币补偿,也可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2.特定项目可选择全部房票或部分房票与上述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采用房票安置的具体实施办法及年限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营业性用房可选择全部产权调换或全部货币补偿,也可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三)住宅房、营业性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付给征收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予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2.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4.被征收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四)征迁补偿后被征收建筑(砖木结构以上,含砖木结构)占地一律收归国有,不再领取征地补偿费。

(五)因城市规划调整,征迁厂房、仓库等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六)征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七)庙宇、祠堂和土地公庙等特殊建筑的认定补偿事项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征迁违章建筑按本方案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货币补偿原则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后,由征迁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房屋征迁补偿费。

第九条 产权调换原则

(一)产权调换实行“调换相应产权面积、差价不补、限量扩购”及“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者先选房”的原则;

(二)一份权源资料原则上给予产权调换一套安置房;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可按以下办法调换安置房:121~240平方米最多可选择2套安置房;241~360平方米最多可选择3套安置房;361~480平方米以上最多可选择4套安置房;以此类推。

(三)产权调换选房办法

在征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由征迁部门发给被征收人“搬迁封房验收单”,被征收人凭“搬迁封房验收单”确定并换取“征迁补偿安置证顺序号”。安置选房时被征收人凭“顺序号”按顺序在征迁部门指定安置区域内选房。

(四)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被征收人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腾房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条 优惠、奖励办法

(一)根据征迁范围内实际情况,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合法建筑按时段给予优惠、奖励;手续不完整或违法、违章建筑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权属证明材料,分别按不同时段、不同年限、不同额度给予奖励。

(二)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筑有效面积的认定,以2002年航拍图、2012年航拍图和相关资料等为依据。

(三)优惠、奖励办法中的计算面积以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为准。

(四)凡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腾房或被实施强制征迁的房屋(住宅、营业性用房、厂房、仓库等)均不适用上述的优惠、奖励办法。

第二章 住宅房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住宅房征收补偿安置

(一)选择货币补偿

根据房屋结构不同情况,住宅按附件1所列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住宅房征收有效建筑面积以第四条明确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住宅安置房,不补差价,并按面积就近上靠原则选择安置房户型。

2.安置房选房后,因结构原因造成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剩余面积按本方案住宅的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二条 住宅房安置面积居住保障

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住房困难户或双困户,可享受下列居住条件保障措施(住宅转让的不予享受):

(一)住房困难户的安置房保障

以户为单位,人均安置面积仍不足35 平方米的,可照顾购买至人均35 平方米,每户总安置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照顾购买价按2500 元/平方米计算,超出120 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时安置房源市场价购买。

社区负责辖区内征迁住房困难户安置保障的受理、初审等工作;九湖镇负责辖区内征迁住房困难户安置保障的有关调查、审核和公示等工作。

(二)双困户的安置房保障

以户为单位,符合应安置条件的家庭人口3 人以下(含3 人),被征收面积不足45 平方米的,可以补足安置房建筑面积至45 平方米,不补差价;符合应安置条件的家庭人口4人以上(含4 人),被征收面积不足60 平方米的,可以补足安置房建筑面积至60 平方米,不补差价。因结构差等原因需适当扩购的,超出部分在20 平方米以内(含20 平方米)按安置房源回购价的50%予以购买,超出20 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时安置房源市场价购买。

双困户的具体认定办法按照漳州高新区管委会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住宅房搬迁补助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附件2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和一次奖励。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附件2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和两次奖励。

第十四条 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附件2 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6 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和奖励。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

1.搬迁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36 个月。

2.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附件2 标准每一年发给一次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3.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时间自被征收人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之日起,至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交房止。当月1~15日期间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发给整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当月16~31 日期间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发给半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4.由于征收实施单位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过36 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附件2 标准(不含奖励)双倍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实施单位发出书面交房通知15日内,被征收人应办妥入户安置手续;按时办妥的,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给予增加3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未按时办妥的,从发出书面交房通知第二个月起,征收实施单位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5.安置房符合回迁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它理由拒绝回迁的,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逾期责任并不再继续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五条 住宅房签约腾房奖励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有效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奖励;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搬迁腾房的,按有效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奖励。在规定的期限外搬迁腾房的,不享受上述奖励。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征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有效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奖励。

由于房屋建筑结构的原因,每个产权户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超过部分按安置时安置房源的市场价结算。

第十六条 批建手续完整、不完整及违法、违章的住宅房

(一)批建手续完整的,按所批建的手续认定有效建筑面积。

(二)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的建筑

1.2002年航拍图上有标注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90%认定为有效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若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认定为有效建筑面积给予奖励。

2.2002年航拍图上无标注但2012年航拍图上有标注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50%认定为有效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若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30%认定为有效建筑面积给予奖励。

3.2012年航拍图上无标注的住宅一律不予补偿安置,若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给予适当的建材补助,补助标准(不含土地补偿金额)为:框架结构800元/ 平方米 ,砖混结构600元/ 平方米 ,砖木结构500元/ 平方米 ;以上标准包括按期搬迁奖励。

第三章 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安置

(一)经产权机关登记的,或未经产权机关登记但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按登记或批准的面积认定有效面积。

(二)在2012年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沿琥珀路、南大道、南山路、原诗墩路(纬五路至镇北宫庙)、鹭洲路两侧的第一层房屋,在征迁公告发布之日(含发布日)前办理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满一年,且两证都在有效期内、至今仍在营业的,可认定为营业性用房;若在征迁公告发布之日(含发布日)前只办理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其中一证,且在有效期内、至今仍在营业的,也可认定为营业性用房,但营业性用房有效面积按80%给予认定。营业性用房有效面积的认定范围以房屋的第一自然进深(不超过10米)为准,其余部分按住宅给予补偿。

(三)沿琥珀路、南大道、南山路、原诗墩路(纬五路至镇北宫庙)、鹭洲路两侧的第一层房屋为营业性用房。

( 四)选择货币补偿

根据房屋结构和装修类别,按附件3、附件6 的标准给予补偿。

(五)选择产权调换

1.被征收营业性用房选择产权调换,按营业性用房折算后的有效建筑面积以1:1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营业性用房。必须以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的原则来选择营业性用房安置。被征收营业性用房面积超过安置营业性用房面积部分按安置时安置房源的市场价结算。

2.选择营业性用房置换住宅安置的,按营业性用房折算后的有效建筑面积以1∶2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住宅。

(六)对于简易搭盖、临时性建筑,不论是否持有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一律按附件4临时性建筑物补助。

第十八条 营业性用房搬迁补助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按附件2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和一次奖励。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按附件2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和两次奖励。

第十九条 营业性用房停业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根据被征收营业性用房有效建筑面积,按50 元/ 平方米 ·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 个月的停业补助。根据被征收经营性用房有效建筑面积,按25 元/ 平方米 ·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 个月的停业补助。产权调换的,按附件2 标准给予自行过渡安置补助(按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计算)。

第二十条 营业性用房签约腾房奖励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征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给予300元/ 平方米 奖励;在规定的期限外搬迁腾房的,不享受上述奖励。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给予800元/ 平方米 奖励。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6元/ 平方米 ·月给予奖励(按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计算,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奖励时间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之日算起,至征迁部门书面通知入户安置为止。

(四)批建手续不完整的营业性用房的面积认定,依照本方案中关于住宅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及奖励办法认定有效建筑面积。

第四章 企业用房征收补偿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用房的货币补偿

(一)征迁范围内的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按附件5所列标准给予补偿。

(二)主架为钢屋架,墙体为机砖的简易厂房,有水泥地面的给予300元/ 平方米 货币补偿,没有水泥地面的给予250元/ 平方米 货币补偿。其中层高超过4米的,层高每增加1米,简易厂房货币补偿价增加10%给予补偿。层高计算从室内地面至檐口计算高度。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用房搬迁补助

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含简易结构)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附件2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和一次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企业停产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征迁造成工厂停产、停业等损失的(须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根据被征收建筑面积,按40元/ 平方米 ·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用房签约腾房奖励

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有效建筑面积给300 元/ 平方米 奖励;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镇政府规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按300 元/平方米再给予奖励;简易厂房,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给予50 元/ 平方米 奖励。

第二十五条 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造的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

(一)批建手续不完整的砖木结构以上厂房的面积认定,依照本方案中关于住宅的有效建筑面积认定及奖励办法认定有效建筑面积。

(二)2012年航拍图上无标注的砖木结构以上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建材补助标准(不包含土地补偿金额)为:框架结构650元/ 平方米 ,砖混结构550元/ 平方米 ,砖木结构450元/ 平方米 。以上标准包括按期搬迁奖励。

第二十六条 装修补助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装修类别,按附件6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的装修补助(砖木结构以上工业厂房的管理用房参照附件6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的装修补助;简易结构作为住宅或营业性场所,有装修的参照附件6的三、四类补助标准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 特殊补助

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的特殊人员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符合多项的可分别领取:

(一)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一级残疾的2000 元/人、二级残疾的1500 元/人、三级以上残疾的1000 元/人。

(二)年满70 周岁以上的老人,2000 元/人。

(三)低保户、特困人员、五老、烈属,3000 元/户。

(四)计生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2000 元/户。

第二十八条 简易搭盖、临时性建筑,一律按附件4临时性建筑物补助。

第二十九条 附属物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详见附件7。

第五章 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土地收回补偿

第三十条 适用范围为桥南片区范围内因项目建设需要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三十一条 收回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用地征收通告发布后抢建的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对丈量面积、附属物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堪丈成果图册5个工作日内要求一次性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应在自公告之日起20天内主动提供给征迁部门以下资料:

(一)经核对后的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二)户口簿复印件;

(三)土地证、房产证;

(四)城管部门罚款凭证;

(五)营业场所工商、税务等有关登记手续;

(六)与征迁补偿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依法强制征迁。凡被实施强制征迁的房屋,不再适应本方案所有的优惠、奖励办法。

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补偿的,经查实后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迁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征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扰乱土地征收工作秩序、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严肃教育,依法处理;对骗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非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土地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本方案解释权归漳州高新区管委会。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前已开展征收工作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1.住宅房货币补偿标准表(不含装修补偿)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表

3.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标准表(不含装修补偿)

4.临时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5.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货币补

偿标准表

6.住宅房、营业性用房装修补偿标准表

7.构筑物、附属物货币补偿标准表附件1

住宅房货币补偿标准表(不含装修补偿)附件2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表

附件3

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标准表(不含装修补偿)附件4

临时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附件5

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

其他配套用房货币补偿标准表

附件6

住宅房、营业性用房装修补偿标准表

附件7

构筑物、附属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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