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 《漳州高新区颜厝九湖片区集体土地及 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漳高管规〔2026〕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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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漳高管规〔2026〕1 号

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

《漳州高新区颜厝九湖片区集体土地及

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靖圆镇村办,区直有关单位:

《漳州高新区颜厝九湖片区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 年1 月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高新区颜厝九湖片区集体土地及

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保障漳州高新区颜厝九湖片区项目征收顺利开展,维护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房屋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漳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漳自然发〔2021〕142 号)等规定,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漳州高新区范围内颜厝镇九湖镇(不含桥南片区的南星社区、南山社区、大桥社区)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

第二条 征收范围

以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三条 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期限

征收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

征收部门: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建设局、漳州高新区自然资源局、漳州高新区征迁安置服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颜厝镇、九湖镇人民政府

征收期限:以项目建设房屋征收通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 产权调换安置点

(一)就近安置

根据安置房建成年限和统筹调配情况给予增加一定比例置换。

1.对存量安置房建成年限不满5 年(含5 年)的,置换比例按照1:1 置换,超过5 年的,每超过一年(不满一年的以一年计),置换比例增加2%,增加比例最高不超过10%。

2.对存量安置房建成年限建成5 年以上并经过一轮以上统筹调配未能用于安置的存量安置房,可再按产权调换面积1:1.2 给予叠加置换。

(二)跨区域安置

颜厝镇安置房与九湖镇安置房相互调配的,按照1:1 产权置换;颜厝镇、九湖镇安置房与桥南片区安置房相互调配的,按照1:0.79 产权置换;颜厝镇、九湖镇安置房与靖圆镇村办安置房相互调配的,按照1:1.25 产权置换。

第五条 征收补偿安置资金

设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征收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额兑现到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

第六条 土地、房屋权属及面积的认定

(一)持有下列有权机关批准的用地、建设书证材料之一的被征收房屋,其使用土地认定为有效权源用地:

1.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后,各个历史时期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

(二)持有前款规定的有效权源用地的被征收房屋,其房屋建筑面积按如下原则认定:

1.在纳入漳州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之前,即2007 年1月22 日龙海市人民政府、漳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加强龙海九湖、颜厝、榜山三镇部分区域规划管理的通告》发布实施之前建成、权源批准用地范围内的三层以下(含三层)房屋,认定为完全产权,视为合法建筑物,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三层以上部分,除有权机关批准外,按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筑处理。

2.在纳入漳州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之后,即2007 年1月22 日之后建成的房屋,除有权机关批准外,按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筑处理。

(三)1987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建成的房屋(被征收人须提供建造时间有效证明),视同合法建筑物,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四)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实地测量计算。

第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住宅房选择方式:

1.可选择全部产权调换或全部货币补偿,也可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2.特定项目可选择全部房票或部分房票与上述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采用房票安置的具体实施办法及年限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营业性用房可选择全部产权调换或全部货币补偿,也可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三)住宅房、营业性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差价不补、限量扩购”;按照“先腾房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发给“搬迁封房验收单”,并根据封房时间依次编订协议顺序号(即封房序号),安置时被征收人在指定安置区内凭协议顺序号依次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四)住宅房、营业性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付给征收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予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2.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4.被征收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五)住宅房、营业性用房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产权调换部分只能等面积调换,原则上不予扩购。

(六)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七)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处理。

(八)庙宇、祠堂和土地公庙等特殊建筑的认定补偿事项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货币补偿价格的确定

(一)各类被征收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货币补偿价格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

(二)对实施方案所列货币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同一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安置房的市场价同时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征收当事人认可的,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征收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方案的实施。经评估确定货币补偿价格的,不予享受本实施方案有关的居住保障、奖励、补助、照顾购买及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

征收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其他产权不清和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第二章 住宅房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条 住宅房征收补偿安置

(一)选择货币补偿

根据房屋结构、总层数和装修类别,按附件1、附件4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住宅房征收有效建筑面积以第四条明确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住宅安置房,不补差价,并按面积就近上靠原则选择安置房户型。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的,超过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购买。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房建筑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2.一份权源资料原则上给予产权调换一套安置房;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在120 平方米以上的可按以下办法调换安置房:121~240平方米最多可选择2 套安置房;241~360 平方米最多可选择3 套安置房;360 平方米以上最多可选择4 套安置房。

3.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小于20 平方米(含20 平方米)或选房后剩余面积小于20 平方米(含20 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4.被征收住宅房装修部分按附件4 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住宅房搬迁补助

货币补偿的,按附件7 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产权调换的,按附件7 标准发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第十二条 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

(一)搬迁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36 个月。

(二)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附件8 标准每半年发给一次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时间自被征收人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之日起,至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交房止。当月1~15 日期间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发给整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当月16~31 日期间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发给半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由于征收实施单位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过36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附件8 标准(不含奖励)双倍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实施单位发出书面交房通知15 日内,被征收人应办妥入户安置手续;按时办妥的,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给予增加3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未按时办妥的,从发出书面交房通知第二个月起,征收实施单位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安置房符合回迁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它理由拒绝回迁的,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逾期责任并不再继续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三条 住宅房安置面积照顾购买

(一)安置面积照顾购买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被征收住宅房现状为两层以下(含两层)的唯一合法建筑物(1987 年前建成且保留原历史风貌,同时与地籍图上绘制建筑面积一致的不限唯一条件),上一层认定的可补偿安置面积超过下一层建筑面积的50%,按上一层层数认定总层数;

2.被征收住宅房全部选择产权调换或全部选择货币补偿;

3.被征收人为本行政村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未发生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5.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

(二)安置面积照顾购买标准

1.属总一层房屋部分,照顾购买安置面积不得超过认定补偿安置面积的1 倍;属总二层房屋部分,照顾购买安置面积不得超过可认定补偿安置面积的0.3 倍。

2.以上照顾购买面积最多不超过120 平方米。

3.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部分不享受安置面积照顾购买。

4.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面积照顾购买价按2500 元/平方米计算。

5.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上述照顾购买面积给予合法权证奖励,奖励单价为货币补偿单价的50%。

第十四条 住宅房安置面积居住保障

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住房困难户或双困户,可享受下列居住条件保障措施(发生过住宅转让的不予享受):

(一)住房困难户的安置房保障

以户为单位,人均安置面积仍不足35 平方米的,可照顾购买至人均35 平方米,每户总安置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照顾购买价按2500 元/平方米计算,超出120 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时安置房源市场价购买。

村委会负责辖区内征迁住房困难户安置保障的受理、初审等工作;颜厝镇、九湖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征迁住房困难户安置保障的有关调查、审核和公示等工作。

(二)双困户的安置房保障

以户为单位,符合应安置条件的家庭人口3 人以下(含3 人),被征收面积不足45 平方米的,可以补足安置房建筑面积至45 平方米,不补差价;符合应安置条件的家庭人口4人以上(含4 人),被征收面积不足60 平方米的,可以补足安置房建筑面积至60 平方米,不补差价。因结构差等原因需适当扩购的,超出部分在20 平方米以内(含20 平方米)按安置房源回购价的50%予以购买,超出20 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时安置房源市场价购买。

双困户的具体认定办法按照漳州高新区管委会有关文件执行。

(三)被征收户人口的认定

1.符合婚嫁、在校大中专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劳改劳教人员等正常入户,应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已被征收安置的户(人)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现役军官,空挂户口,非本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不应计入的户(人)口。

第十五条 住宅房签约腾房奖励

(一)安置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有效建筑面积给予400 元/平方米奖励;在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规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按有效建筑面积再给予400 元/平方米奖励。

(二)安置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有效建筑面积给予100 元/平方米奖励;在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规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按有效建筑面积再给予200 元/平方米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 元/平方米·月给予奖励(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6 个月)。

第十六条 特殊补助

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的特殊人员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符合多项的可分别领取:

(一)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一级残疾的2000 元/人、二级残疾的1500 元/人、三级以上残疾的1000 元/人。

(二)年满70 周岁以上的老人,2000 元/人。

(三)低保户、特困人员、五老、烈属,3000 元/户。

(四)计生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2000 元/户。

第十七条 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的住宅房

(一)1987 年1 月1 日至2007 年1 月22 日期间建成但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住宅房,三层以下(含三层)部分按以下两种情况给予补偿安置:

1.有向镇(村)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土地补偿等相关费用(不含违章建设罚款等非建房申请费用,建房相关费用发票未载明用地面积的按最高不超过100 平方米计算,下同)但未取得有权机关批准,原则上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5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8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2.没有向镇(村)交纳申请建房相关费用,原则上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3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6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二)2007 年1 月23 日至2012 年6 月30 日期间建成但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住宅房,原则上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4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且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层数在三层以下(含三层)部分可按以下三种情况给予补偿安置:

1.具有有效权源用地手续,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该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10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超过部分按4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若有效权源用地面积不足120平方米,不足部分参照本款第2、第3 种情况给予补偿安置,超过120 平方米以上部分按4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2.没有有效权源用地手续但有向镇(村)交纳申请建房相关费用,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120 平方米以内(含120 平方米)的部分,按8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超过部分按4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3.没有有效权源用地手续也没有向镇(村)交纳申请建房相关费用,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120 平方米以内(含120平方米)的部分,按6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超过部分按4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三)2012 年6 月30 日之前建成的被征收房屋,除有权机关批准外的超过三层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该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4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四)2012 年7 月1 日至2014 年2 月7 日期间建成但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住宅房,层数在三层以下(含三层)部分,原则上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4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且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可按以下两种情况给予补偿安置:

1.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120 平方米以内(含120 平方米)的部分。

(1)没有有效权源用地手续但有向镇(村)交纳申请建房相关费用,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该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8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2)没有有效权源用地手续也没有向镇(村)交纳申请建房相关费用,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该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5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2.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20 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该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4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五)2012 年7 月1 日至2014 年2 月7 日期间建成的除有权机关批准外的超过三层以上部分的住宅房,及2014年2 月8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期间违法、违章建成的住宅房,不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一次性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框架结构1000 元/平方米、砖混结构800 元/平方米、砖木结构500 元/平方米;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不给予材料费补助,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六)2016 年1 月1 日至项目建设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前违法、违章建成的住宅房,不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一次性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框架结构500 元/平方米、砖混结构450 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50 元/平方米;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不给予材料费补助,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七)临时建筑物覆盖下建成的永久性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给予相应的材料费补助;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不给予材料费补助,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八)2014 年2 月7 日后由区级有权机关批准或备案建成的,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批准或备案建设面积内按10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由镇(办)有权机关批准或备案建成的,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批准或备案建设面积内按8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超过部分面积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超过部分面积不给予材料费补助,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九)项目建设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后违法、违章建造的住宅房,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三章 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八条 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安置

(一)营业性用房认定条件:国道324 线、省道207 线、省道208 线(漳码路)、漳州南大道沿路第一列或沿街已办理商住用地手续的房屋,其底层第一自然开间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认定为营业性用房:

1.已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级差地租或已办理商住用地手续且批建手续完整的;

2.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一年前已办理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能提供税费缴纳凭证的;

3.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前仍在实际营业的。

(二)营业性用房面积计算范围

1.符合前款认定条件的,房屋进深10 米以内(含10 米)的面积为营业性用房面积,进深不足10 米的以实际计算,进深超过10 米以上的部分以住宅房面积计算。

2.被征收营业性用房可计算产权的夹层面积,按住宅房面积计算。

(三)选择货币补偿

根据房屋结构和装修类别,按附件2、附件4 的标准给予补偿。

(四)选择产权调换

1.选择单层营业性安置房的,按被征收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1:1 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营业性安置房;选择双(多)层营业性安置房的,按被征收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1:1 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营业性安置房第一层,按1:1.5 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营业性安置房第二层(及以上楼层)。

2.一间营业性用房只能产权调换安置一间营业性安置房(营业性用房不予析产分户),且必须以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的原则来选择营业性安置房。营业性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市场价另行确定;被征收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超过营业性安置房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3.营业性安置房带有夹层的,可计算产权的夹层面积按住宅安置房的市场价购买或按住宅房征收有效建筑面积1:1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

4.被征收营业性用房装修部分按附件4 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5.同一项目同一产权人同时拥有店面及住宅安置,安置时可进行住宅置换店面;待安置店面面积与店面产权面积差额部分,可用同项目同一产权人名下住宅面积给予置换店面,置换后店面间数不超过原待安置店面间数且住宅产权调换面积置换店面部分不能享受一次性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产权调换面积与店面层一层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2.6:1、住宅产权调换面积与店面二层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1.2:1 的比例进行置换。

(五)手续不全的营业性用房

1.仅能提供办理商住用地手续或缴纳级差地租凭证的合法建筑物,但没实际营业的,原则上按被征收营业性用房面积的50%计算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营业性用房面积的80%计算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2.符合本条第一款道路两侧营业性用房认定范围的合法建筑物,仅能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费缴纳凭证,但未能提供办理商住用地手续或缴纳级差地租凭证的,原则上按被征收营业性用房面积的40%计算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营业性用房面积的70%计算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符合本条第一款道路两侧营业性用房认定范围的永久性建筑物,仅能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费缴纳凭证,未能提供办理商住用地手续或缴纳级差地租凭证,但有向镇交纳申请个人建房的村镇规划、土地补偿等相关费用(不含违章建设罚款等非建房申请费用)的,原则上按被征收营业性用房面积的25%计算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营业性用房面积的50%计算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六)企业及仓储用房、违法违章建筑物、临时建筑物,不论是否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费缴纳凭证,也不论是否实际营业,一律不按营业性用房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营业性用房搬迁补助

货币补偿的,按附件7 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产权调换的,按附件7 标准发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条 营业性用房停业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因征收造成营业性用房停业,按被征收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30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 个月的停业损失补偿;产权调换的,按附件8 标准给予自行过渡安置补助(按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计算)。

第二十一条 营业性用房签约腾房奖励

(一)安置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给予400 元/平方米奖励,在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规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再给予400 元/平方米奖励;

(二)安置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给予100 元/平方米奖励;在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规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再给予200 元/平方米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 元/平方米·月给予奖励(按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计算,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6 个月)。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用房停业损失补偿

符合营业性用房认定相关条件,但未能提供办理商住用地手续或缴纳级差地租凭证,也没有向镇交纳申请个人建房的村镇规划、土地补偿等相关费用(不含违章建设罚款等非建房申请费用)的经营性用房,不能按营业性用房予以补偿安置,但被征收人若能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房屋进深10 米以内(含10 米,进深不足10 米的据实计算)部分,按25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 个月的停业损失补偿。

第四章 企业用房征收补偿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用房的货币补偿

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等合法建筑物按附件3 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其中,层高在4 米以上的,按每超过1米增加10%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即5米以上,增加10%;6 米以上,增加20%;以此类推)。

层高指房屋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至地面或楼面至屋顶面的垂直距离。

斜面屋顶层高指檐口至室内地面的垂直距离。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用房搬迁补助

按附件7 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企业停产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因征收造成企业停产,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等生产性建筑的有效建筑面积按12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 个月的停产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第二十六条 企业用房签约腾房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永久性结构用房按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00 元/平方米奖励;砖墙彩钢板顶的简易用房按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 元/平方米奖励;其他简易用房按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30元/平方米奖励。

第二十七条 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造的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

(一)1987 年1 月1 日至2007 年1 月22 日期间建成但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

1.有向镇交纳村镇规划、土地补偿等相关建设费用(不含违章建设罚款、拆除保证金等非建设申请费用,下同)但未取得有权机关批准,原则上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5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8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2.没有向镇交纳相关建设费用,原则上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3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6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二)2007 年1 月23 日至2012 年6 月30 日期间建成但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

1.有向镇交纳相关建设费用但未取得有权机关批准,原则上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4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7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2.没有向镇交纳相关建设费用,原则上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3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5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三)2012 年7 月1 日至项目建设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前违法、违章建成的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不予补偿。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一次性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框架结构500 元/平方米、砖混结构450 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50元/平方米;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不给予材料费补助,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项目建设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后违法、违章建造的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章 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

第二十八条 住宅用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已完成基建的土地,建筑物占地连同地上建筑物、二次装修等按附件1、附件4 的标准给予综合补偿。

(二)土地使用证范围内没有计算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空地(埕、天井等),按6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含地上青苗补偿)。

(三)持有合法批建手续或视同合法的房屋,已倒塌或只剩房屋基础的,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原建筑占地面积给予1500 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补偿面积不超过120 平方米)。

第二十九条 企业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按26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土地补偿(含地下设施及土方回填补偿);建筑物按附件3标准补偿。

第六章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第三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三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不分区位、不分征收用途,统一为土地补偿费26400 元/亩,安置补助费39600 元/亩,合计66000 元/亩;土地补偿费村委会提留比例不得高于30%。

第三十二条 青苗不分种类、不分规格、不分种植密度,按12000 元/亩的指导价进行补偿。

第三十三条 地上附着物按本《方案》附件9 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十四条 花木设施、鱼塘设施及搬迁按本《方案》附件10、附件11 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十五条 用地征收通告发布后抢建的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附件5、附件6 的标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超过征收期限未搬迁腾房、未签订协议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三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设有阁楼且阁楼的底层层高2.2米(含2.2 米)以上,按以下标准补偿安置:

(一)阁楼层高在2.2 米以上(含2.2 米)的部分,按该部分阁楼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二)阁楼层高在2.2 米以下的部分,按250 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为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筑物,其阁楼参照本实施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阁楼层高指从阁楼楼面至屋顶面的垂直距离。

阁楼的底层层高指从房屋地面至阁楼楼面的垂直距离。

第三十八条 被征收人搬迁后,必须保持原房的完整性,主体建筑及门、窗、屏、阁楼等建筑材料不得拆除。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征收前水、电、电话(含宽带)、有线电视等存在欠费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补交;需要办理迁移手续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第四十条 安置房的“两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由征收实施单位(或授权被委托人)统一办理,被征收人应予协助;办理“两证”所应交纳的税费,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房屋的“两证”(含其他权属证件)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存档,等面积同功能部分免收办证费用;没有“两证”和安置房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一条 安置房室内装饰标准

(一)铝合金窗或塑钢窗、一道入户防盗门,营业性安置房安装彩钢卷帘门;

(二)内墙水泥砂浆打底,地板水泥砂浆找平;

(三)房间、厨房、卫生间各装白炽灯一盏、开关一个、插座一个;厨房、卫生间水龙头至少安装一个;

(四)水、电、管道燃气均一户一表安装到户,开户费由用户自理;

(五)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线路入户,开户费由用户自理;

(六)单元门及户内设置非可视对讲系统。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被征收人对丈量面积、附属物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勘丈成果图册5 个工作日内要求一次性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四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需提供资料

(一)经核对后的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二)户口簿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四)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

(五)向镇(村)交纳申请建房有关费用的收据凭证;

(六)需迁移的电话(含宽带)、有线电视用户凭证;

(七)营业性用房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缴税凭证等有关登记手续;

(八)征收补偿安置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四十四条 被征收人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书证材料,获得超规定补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追回已获得的超规定补偿。

第四十五条 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依法强制征收,超过征收期限签订协议搬迁腾房或房屋被依法实施强制征收的,不予享受本实施方案有关的保障、奖励、补助、照顾购买及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十六条 故意扰乱征收工作正常秩序,煽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强占房屋,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或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扰乱土地征收工作秩序、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严肃教育,依法处理;对骗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非法所得。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土地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归漳州高新区管委会。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漳州高新区项目建设征收颜厝镇九湖镇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和〈漳州高新区颜厝镇九湖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漳高管〔2021〕87 号)同时废止。施行前已开展征收工作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1.住宅房货币补偿标准表(不含装修补偿)

2.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标准表(不含装修补偿)

3.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货币补

偿标准表

4.住宅房、营业性用房装修补偿标准表

5.临时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6.构筑物、附属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7.搬迁补助费标准表

8.临时(自行过渡)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9.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10.花圃苗木设施搬迁补助费标准表

11.鱼塘设施搬迁补助费标准表附件1

住宅房货币补偿标准表(不含装修补偿)附件2

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标准表(不含装修补偿)附件3

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

货币补偿标准表

附件4

住宅房、营业性用房装修补偿标准表

附件5

临时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附件6

构筑物、附属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附件7

搬迁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8

临时(自行过渡)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9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附件10

花圃苗木设施搬迁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1

鱼塘设施搬迁补助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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