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城市管理局 龙岩市公安局龙岩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龙岩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龙城规〔2025〕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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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城市管理局 文件

龙城规〔 2025 〕 4 号

龙岩市城市管理局 龙岩市公安局

龙岩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龙岩市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安局(分局)、交通运输局:

《龙岩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城市管理局 龙岩市公安局

龙岩市交通运输局

2025 年12 月1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机构规范经营、提升服务水平,维护良好的城市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龙岩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岩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用于经营目的,占用公共道路停放,向用户提供分时租赁出行服务的两轮电动自行车。

在公园景区、工业园区、专业批发市场、校园、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等非城市道路区域采用封闭式经营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监管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的监管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监管工作。

运营机构承担依法规范经营的主体责任,应当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

各“门前三包”责任人负责落实“门前三包”主体责任,引导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在指定区域规范停放车辆,主动劝阻、制止或举报不规范停放行为。

第四条 本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实行分服务区域管理。其中:新罗区中心城区十街一镇(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城、西陂、曹溪、东肖、龙门、铁山、红坊)为一个服务区域,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新罗区政府等部门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共出行需求等情况,合理测算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市场需求量并报市政府;新罗区十街一镇以外区域及其他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测算市场需求量并报属地县(市、区)政府。

第五条 运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运营服务能力: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应具有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业务。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等制度,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三)具备开展运营服务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运营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运营服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境内,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具备与拟提供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规模相匹配的线下服务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运营机构在本市投放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营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取得3C 认证证书;具备智能定位系统,配备智能锁(在车辆解锁时具有语音提醒驾驶人控制车速、佩戴头盔、乘载人数等功能)、智能安全头盔(能识别未按规定佩戴,限制车辆启动功能)、后视镜。

(二)运营车辆应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统一编码,安装实体号牌(号牌用途明确为“共享”),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电子编码,在行业监管平台申报的车辆编号与实际运营的车辆编号一致。

(三)运营车辆禁止配备儿童座椅等搭人装备或者安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

(四)运营车辆应具有北斗定位功能,并确保正常使用。

鼓励运营机构在运营车辆更新换代时换装配备转向灯的车辆。

第七条 运营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当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与用户签订格式规范、内容公平合理的租赁服务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注册用户负有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等义务。

(二)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等6 部门印发的《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建立用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三)应当根据管理部门划设的可停放区和禁停区,通过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放行为,引导用户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还至可停放区。电子围栏应保证1 米以内的管控精度。

(四)应当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车辆的投放和运营管理,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摆放有序。按照规定及时整理违规停放的车辆,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

(五)应当建立车辆维护档案,具备车辆日常维保、现场维修、泡水车检测维修和安全头盔清洁保养实施方案,保证车辆维修后达到运营条件后才能重新投入运营。

(六)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相关责任人,确保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安全,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七)应当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加强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日常调度,及时缓解车辆使用的潮汐现象,及时响应属地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清理淤积车辆、规范停放秩序等调度要求。在大中专院校周边、商业区、办公区以及大型活动场所等人流密集区域,应当建立专人巡查、疏导和处置制度,避免车辆过度集中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八)应当建立节假日、重大活动、重大险情及自然灾害期间车辆应急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预案,配合相关部门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九)应当建立数据采集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所规定的范围,强化系统数据的安全保护,确保用户信息不被泄露,不被挪作他用。

(十)应当建立数据对接机制,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要求,依法依规完成与市、县(市、区)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等政府监管平台的数据对接,将运维人员信息、运维车辆信息、车辆运维调度信息等实时、完整、准确接入市、县(市、区)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应及时响应城市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需要,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信息。

(十一)禁止向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应采用技术手段执行和落实服务协议和禁止对象的管理要求,对用户骑行实施有效引导和监督。

(十二)应当通过多种媒介向社会公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确保用户在使用前知悉收费金额。

(十三)应设立24 小时服务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明确用户投诉途径、办理方式和办理时限。应及时受理和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资金退还等方面的投诉,包括且不限于12345 市民热线、信访和行业服务热线等来源的投诉。

鼓励运营机构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产品提高承担理赔责任的能力。

鼓励运营机构采取免押金服务模式。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新罗区政府等部门,依法引进运营机构并报市政府。新罗区十街一镇以外区域及其他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引进运营机构并报属地县(市、区)政府。

第九条 运营机构在相关服务区域不再提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的,应提前30 日向相关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及存管银行、合作银行等相关机构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在网站、客户端显著位置持续公告有关信息。运营机构自报告之日起不再开放用户注册功能、不再收取用户押金与预付金。

暂停、终止业务前,运营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资金清算处置方案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及时退还用户资金、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管理,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工作。

第十条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加强对运营机构运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引导运营机构科学合理投放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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