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龙岩市永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定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林〔2025〕3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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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

龙岩市永定区财政局 文件游连盛 永林〔2025〕39 号 签发人:廖文风

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 龙岩市永定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永定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资源,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永定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永定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

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 龙岩市永定区财政局

2025 年10 月27 日

永定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资源,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是指用于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的专项资金;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是指用于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的专项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上级财政和林业部门联合下达补偿的生态公益林(包括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是指上级财政和林业部门联合下达补助起源为天然的商品林。

第二章 补偿补助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根据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不同权属,补偿补助资金分配标准如下,今后补偿补助标准如有调整,按相同比例执行:

(一)国有林场管理(含权属为零星国有)的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

1.山权、林权均属于国有的,20%用于直接管护费支出,8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含森林综合保险保费支出)。

2.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20%用于直接管护费支出,30%用于林地所有者补偿补助支出,5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含森林综合保险保费支出)。

3.山权、林权均属集体的,20%用于直接管护费支出,50%用于所有者的经济补偿,3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含森林综合保险保费支出)。

(二)集体和个私所有的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

集体(含村及村民小组)和个私所有的,70%用于所有者补偿补助支出(含森林综合保险保费支出),20%用于直接管护费支出,10%用于村级组织监管费支出。

第五条 实行分类补偿补助,补偿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省林业局下发森林资源数据库的面积分配,结合年度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面积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相应调整补偿补助资金。因实行分类补偿补助等原因产生上级财政多下达的补偿补助资金划入直接管护费,由区级统筹使用,以加强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的保护管理。森林资源数据库中生态公益林为无林地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划入直接管护费,由区级统筹使用。未签订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协议的,不予补助,协议已签订的从协议签订当年起给予发放补助,因此结余的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划入直接管护费,由区级统筹使用。若存在资源数据统计补偿补助情形与实际不一致的,由当地林业站(或国有林场)出具调查报告,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补助。

第六条 所有者补偿补助资金、直接管护费和村级组织监管费三大项资金支出的具体范围如下:

(一)所有者补偿补助资金: 用于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根据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不同权属,主要用于农民直补资金、其他集体单位补偿补助、林地单位分成、国有林场管护支出、零星国有林林业局管护支出以及森林综合保险保费支出等。

(二)直接管护费: 直接管护费由区林业局统筹使用,除用于护林员承包管护费外,可用于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保险、监管护林员、巡山燃油、管护质量检查等经费支出,还可用于聘请森林生态监管员、劳保、意外保险、技能培训、护林网络监管平台、管护工具设施、评价监测、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协议签订、年终检查验收、示范建设及生态公益林补植、更新和天然商品林修复等经费支出。

(三)村级组织监管费: 用于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村级管护宣传,森林防灭火、防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保护、监管劳务补助,护林岗位技能培训,管护质量检查,管护装备购置及本村补偿补助资金发放表核实造册人员的工资补贴,示范建设及造林、补植、抚育等支出。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七条 补偿补助资金发放流程:

(一)信息采集:林业局制定下发补偿补助资金分配标准文件,林业站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及各村补偿补助资金发放依据,负责收集补偿补助资金发放信息,并填好补偿补助资金发放表;

(二)审核公示:补偿补助资金发放表经村委会审核并公示后,林业站对村委会和村民提出的相关意见和要求再进行收集、复核,并对补偿补助资金发放表进行修正后上报,林业局对各项补偿补助资金发放表进行全区汇总再核;

(三)资金拨付:林业局对接财政部门、金融机构,根据全区汇总发放表,将补偿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位;

(四)到账反馈:林业局做好因资金错发、漏发等林农反馈问题的收集,以及因发放不成功银行退回材料的收集和银行退回补偿补助资金的核对;

(五)错漏纠正:林业站和村委会负责纠正完善补偿补助资金发放表相关发放信息,纠正后上报汇总审核,林业局组织第二次补偿补助资金的发放。

第八条 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根据上级下达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资金将补偿补助资金下达至区林业局;区林业局根据上级下达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面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拨付补偿补助资金。

(一)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资金支付给集体。林权属村集体的,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资金由全体村民共享;林权属自然村或村民小组的,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资金由自然村或村民小组村民共享,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与村集体另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村民共享范围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户代表会议决定。

集体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资金原则上应直补到户,采用“一卡通”的方式直接支付到户;但人均不足5 元或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面积较小(500 亩以下)、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分布情况复杂或管护难度较大的,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村委会(自然村或村民小组)的,需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户代表会议审定可作为公益事业或森林管护使用。村委会应当公示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资金收支分配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二)个私所有的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资金采用“一卡通”的方式直接支付给个私。

(三)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金直接拨付给国有林场。有林地单位分成的,国有林场应及时将分成部分支付给村集体(或其他林地单位)。

(四)零星国有的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所有者补偿补助金转拔到区林业局账户。有林地单位分成的直接将分成部分支付给村集体(或其他林地单位)。

第九条 直接管护费使用

(一)直接管护费使用实行全区统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直接管护费合二为一,由区林业局按本办法规定范围统筹支出使用。

(二)区林业局根据各乡镇、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的管护难易程度等情况进行护林员的设置。护林员承包管护费发放:80%承包管护费由区林业局按月(季)发放给护林员,剩余20%承包管护费作为履约保证金根据年终管护质量考核结果发放;国有林场护林员承包管护费在年初一次性全额拨付至各国有林场,由国有林场按规定每月(季)发放给护林员。

第十条 村级组织监管费拨付

村级组织监管费拨付由林业站按村级组织监管费标准,并根据各村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面积制表上报区林业局拨付当年村级组织监管费给村集体。

(一)外迁其他乡镇的移民村村级组织监管费拨付,由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坐落行政村占50%,由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权属所有者目前所在行政村占50%。

(二)年终检查考核各村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监管工作、村级组织监管费使用情况、本村资金发放管理及档案的建立情况后,存在需扣除部分村级组织监管费的在下年度发放时扣除。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要指定专人负责补偿补助资金发放清册的核实,户主信息发生变化的(如原户主死亡销户、继承、分户、纠纷调解等原因)应予及时变更,对补偿补助资金发放清册名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杜绝补偿补助对象出现死亡、重复等现象发生。补偿补助资金发放清册核实好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给当地林业站。

第十二条 死亡人员当年的补偿补助资金给予发放,次年开始停止发放。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被征占用面积、天然商品林被采伐(起源改变为人工的)和发生森林火灾面积等统一从发生的第二年开始核减。如果上级财政还下达被征占用和被采伐(起源改变为人工的)、发生森林火灾的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资金的,不予补助,将补助资金划入直接管护费,以加强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保护。

第十三条 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权属存在纠纷争议的补偿补助资金应暂缓发放,待权属纠纷争议处理好后再予发放。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区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站、国有林场、村民委员会等监管、管护责任单位,要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补偿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确保补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国有林场应与护林员签订护林承包管护合同。林业站、国有林场应负责护林员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管护责任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护林员的配备工作由乡镇统一组织进行,国有林场则由本单位自行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林业站、国有林场每年终要开展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保护管理及补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情况报送区林业局。在林业站、国有林场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由区林业局负责生态护林员管理的股室牵头组织全区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管护质量、监管责任抽查,抽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由区林业局负责计财审计的股室牵头组织上年度全区补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全面检查,检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区财政局和区林业局将在下年度一次性调减有关乡镇、国有林场的补偿补助资金。调减的资金由区林业局统筹用于直接管护费支出。

(一)挤占、滞留补偿补助资金,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

(二)违反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管护责任区,监管不力、建设效果不明显、达不到阶段性建设成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年度管护质量、监管责任检查考核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或报送的年度工作总结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六)经区林业局、财政局认定需调减资金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区林业局、财政局和乡镇应加强补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抵扣或骗取补偿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林业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 年1 月1 日起执行。《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定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林〔2023〕21号)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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