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市环规〔2025〕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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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德市机动车

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级生态环境局,东侨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各排放检验机构:

为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行为,提高检测数据质量,促进机动车污染防治,经研究,我局修订了《宁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12 月16 日宁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工作,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管理,落实其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等3 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 号)及《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从事在用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检验机构,是指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依法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构。

第三条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检验机构实施记分管理。

第四条 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自每年1 月1 日起至12月31 日止。每个检验机构在每个记分周期内的记分初始值为0 分,总分值为12 分。记分总分值为每次每项记分的累计值。

第五条 记分标准

检验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条规定记分。

(一)存在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之一的,记12 分

1.为未经排放检验或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免检车除外)出具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

2.恶意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3.故意通过设备作弊(含不插取样探头)、安装检测作弊设备或软件的;

4.未按要求安装前端数据采集单元(“黑匣子”)或不正常使用(含未联网)的;

5.使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含未上线检测、检验人员未上车操作),通入标气等其他气体代替车辆尾气进行检验的;

6.在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或结果的;

7.无正当理由中断网络,故意不实时报送检测数据和监控图像等内容的。

(二)存在下列设备与资质违规行为之一的,记6 分

8.在用计量器具不能提供有效检定/校准证书,或未经检定校准合格/确认无法达标仍继续使用的;

9.超出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报告的;

10.新增检测线未联网备案,擅自使用并出具报告的;

11.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12.检测设备计算机安装非授权软件的(操作系统、检测软件、杀毒软件除外)的;

13.重型柴油车检测过程中不规范使用移动摄像头的;

14.OBD检测过程存在违规操作(如未经M站消除故障码、OBD 检查中未就绪项超过2 项出具合格报告等)的;

15.采用简易工况法对汽油车进行检测时,插入取样探头后,未按规定放置气体流量分析仪稀释软管的;

16.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降低检验标准(如可用简易瞬态法却用双怠速法、可用加载减速法却用自由加速法,双怠速法、自由加速法未达到规范要求转速)的;

17.未按规范保存检测视频录像、照片等电子档案,或保存期内丢失、损毁的;

18.不按车辆实际情况(如行驶证、登记证等)录入关键参数(如额定转速、额定功率、驱动形式类型)的;

19.在使用不透光烟度计对柴油车进行检测时,通过翻转不透光烟度计、拉扯取样管线等手段人为制造取样管线与不透光烟度计连接处的急弯、弯折的或在不透光烟度计下方放置异物或干扰不透光烟度计取样读数等行为的;

20.检验过程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的。

(三)存在下列操作程序违规行为之一的,记3 分

21.柴油车检测线取样探头、取样管漏气或堵塞,汽油车检测线未按规定周期(如每日)进行密闭性测试或测试不合格的;

22.检测独立双排气管汽油车时未使用Y 型取样管对称双探头,单排管车辆采用Y 型管检测等方式稀释的;

23.检测尾气前未检查记录底盘部件完整度及外观排放项目的;

24.在车辆检测过程中取样探头发生脱垂、掉落,检测完成后未进行重新检测的;

25.检验报告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其超范围签发的;

26.检测视频和检测结果公开系统未随设备开启的;

27.检验报告标注的检测单位名称、地址与资质证书不符的;

28.环境参数(温湿度、气压)记录与实际不符的;

29.使用的标准气体国家标准物质资源共享平台(有证标物查询)无法查询验证,或验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四)存在下列管理缺失行为之一的,记2 分

30.检测线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不足400mm 的;

31.未按要求每日检测前进行仪器设备自检,或自检不规范的;

32.设备管路连接改变后,未重新进行泄露检查的;

33.视频监控位置不合理,经指出后拒不调整的;

34.检测过程中不规范使用排气检测延长管的;

35.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7.5m,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3.5m 的。

(五)存在下列程序瑕疵行为之一的,记1 分

36.法定代表人、地址、机构/技术/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变更未备案的;

37.检验报告未使用或错误使用CMA 标志、编号的;

38.机动车检测机构工作人员未使用本人账号登录的。

第六条 记分方式

(一)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发现违规行为,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填写《宁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记分单》(见附件,以下简称《记分单》)。

(二)《记分单》一式三份,经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一份检验机构留存,一份检查单位留存,一份报市生态环境局。

(三)记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同一问题涉及多项时取最高分)及单次检查不累加原则执行。

(四)违规行为自发现之日起纳入当年度记分周期管理。违规行为超过二年未被发现的,不再记分。

第七条 与行政处罚关系

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依据本办法记分。记分管理不替代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管理措施

(一)单项违规处理

1.发生第五条第一项(记12 分)任一行为的:立即暂停联网及报告打印功能不少于1 个月。提交整改报告,经核查合格后恢复。

2.发生第五条第二项(记6 分)任一行为的:立即暂停联网及报告打印功能不少于5 个工作日。提交整改报告,经核查合格后恢复。

3.发生第五条第三项(记3 分)任一行为的:立即暂停联网及报告打印功能不少于3 个工作日。提交整改报告,经核查合格后恢复。

4.发生第五条第四、五项(记2/1 分)任一行为的:现场记分并要求5 个工作日内整改。逾期未改的将暂停联网直至整改到位。

(二)累计记分管理

1.一个周期内累计达6 分:进行书面警示。

2.一个周期内累计达9 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3.一个周期内累计达12 分:立即暂停联网及报告打印功能不少于1 个月。提交整改报告,经核查合格后恢复。恢复联网之日,该周期内此前累计记分清零(一个周期仅限清零一次)。

4.一个周期内两次累计达12 分:暂停联网及报告打印功能,直至下一记分周期开始。

(三)记分清零

1.周期内记分未达12 分的:新周期开始日自动清零。

2.因累计12 分被暂停并整改合格的:恢复联网之日清零(限一次)。

第九条 有关要求

(一)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管理台账,及时将记分信息录入机动车环保管理平台。

(二)各检验机构应组织学习本办法,对照记分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培训管理,严格依法依规检验,落实主体责任,杜绝弄虚作假。

(三)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并通过正式信访形式接受举报。

第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 年1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宁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宁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记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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