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秀政办规〔2025〕1 号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秀屿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笏石街道办事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审计局、司法局、秀屿医保分局: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秀屿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12 月2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秀屿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 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规 〔2025〕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秀屿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以上人员在本实施办法中简称优抚对象。
第三章 保障原则
第三条 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我区相应的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医疗优待。
第四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优抚对象就医按规定享受优惠和照顾。
第四章 医疗保险
第五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有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二)经确认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户籍在我区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区财政安排资金保障。
(三)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中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
已就业的,所在单位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应当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其缴费。
未就业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保条件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贴。
对未就业、不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且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优抚对象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七条 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办规〔2022〕13 号)规定予以救助。
第六章 医疗补助
第八条 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在基金结余较充裕情况下,可每两年开展一次优抚对象健康体检,同时,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健康体检费用标准,通过建立优抚对象健康档案,做到相对准确地掌握优抚对象的健康状况。
第九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应向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确认,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后,有工作单位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无工作单位的按规定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十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180 元(医疗补助资金个人年筹集标准的30%),为除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以外的优抚对象个人门诊开支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费,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性医疗保障报销的金额后,对其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简称“医保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补助。
(一)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及旧伤复发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住院医保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按100%比例报销,其中旧伤复发残疾军人住院不设年度补助限额,其他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当年度住院补助限额为上一年度莆田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金额的1.2 倍。其他优抚对象住院医保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按80%比例报销,当年度补助限额为上一年度莆田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金额。
(二)优抚对象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医保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按80%比例予以报销,当年度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补助限额为上一年度莆田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
上述涉及的“当年度”补助限额设定,如果上一年度莆田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尚未公布的,以再上一年度公布的莆田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第十二条 下列费用不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
(一)未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
(二)因自杀、自残(精神病所致除外)、斗殴、酗酒以及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
(三)在境外就医的;
(四)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五)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六)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程序:
对在福建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提供的优抚对象住院或门诊特殊病种医药费数据清单,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年度医疗补助额累计封顶限额要求,结算医疗补助费用,并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补助到个人账户。
对在福建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需在按政策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基础上,由优抚对象持有居民身份证、住院(门诊特殊病种)发票、费用结算单等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医疗补助申请,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审批。符合补助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结算医疗补助费用并发放。
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应在出院之日起或门诊特殊病种就诊当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章 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筹集按照省定标准(现行600 元)落实,按省、市、区7:2:1 比例分担。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可通过区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医疗补助资金单独列账。
第八章 医疗优待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服务。优抚对象在省内荣军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
鼓励和引导各级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输液费、检查费、手术费、床位费等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残疾退役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凭残疾军人证享受与同职级现役军人同等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合理收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和工伤保险目录内药品。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团体为困难优抚对象提供多元化、个性化医疗帮扶救助。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医保分局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严格优抚对象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材料,负责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或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组织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结算,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收集上报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鉴定的相关材料,配合做好工伤认定调查和旧伤复发鉴定;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退役军人就医给予协助;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规定使用;协调有关部门推进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工作,动态更新优抚对象人员身份、补助类型和标准,定期结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费用。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应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做好参加工伤保险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支付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卫生健康局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待政策,落实优待措施;监督指导医疗机构推进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平台应用。
第二十四条 秀屿医保分局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配合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保留原二乙军人保障方式,新增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按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优抚对象”中的“残疾退役军人”,如已明确“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等级界定的,按规定等级的相应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秀屿医保分局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