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城县低效 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浦城县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盘活低效用地,提高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和管理效率,提高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61 号, 2019 年修正)、《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3 〕 171 号)、《自然资源部扩大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5 〕 83 号)、《南平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南政办规〔 2025 〕 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浦城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范围和期限
(一)试点范围: 浦城县全域范围
(二)试点期限: 2025 年 5 月至 2027 年 9 月
二、实施步骤
(一)调查准备阶段( 2025 年 11 月底前完成)
成立工作专班,制定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完成低效用地及历史遗留用地摸底调查与数据库建立,完成上图入库成果。
(二)推进实施阶段( 2026 年 12 月底前完成)
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坚持上下联动、以点带面,研究制定规划、用地等政策,统筹推进试点工作。组织中期评估,客观评价试点工作取得的进展成效,提出优化完善的举措,形成试点中期评估报告。
(三)总结提升阶段( 2027 年 9 月底前完成)
持续深化试点工作,总结试点成功做法和经验,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政策、实践成果,形成全面系统的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三、工作内容
(一)基础调查认定,夯实低效用地底数
1. 规范认定标准和上图入库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低效用地认定标准。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全面查清低效用地及历史遗留用地底数,统筹建立全县低效用地数据库并上图入库,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上图入库成果进行自检,并报市级汇总、核查,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同意后报上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管理。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工信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等;完成时间: 2025 年 11月前)
(二)坚持规划引领,统筹优化资源配置
2. 制定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 。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综合区域发展、改造意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按照 “ 以点带面、先易后难 ” 原则,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各年度实施规模和再开发时序,有序推动项目实施。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商务局、住建局;完成时间: 2027 年 9 月前)
(三)完善要素支撑,鼓励创新工作机制
3. 合理优化城镇开发边界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零星分散低效闲置的现状城镇建设用地,以及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现状低效建设用地,经复垦复绿腾退并经变更调查认定后,可按程序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等量增补城镇开发边界,不占用现有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扩展倍数。相关信息逐级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后,增补的城镇开发边界单独核算。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形成的新增稳定利用耕地,可以按规定用于占补平衡。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完成时间: 2027 年 9 月前)
4. 完善土地供应方式 。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划用途(商品房除外)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按详细规划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经浦城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也可引入第三方进行联合开发。鼓励集中连片改造开发,在权属清晰无争议、过程公开透明、充分竞争参与、产业导向优先的前提下,探索不同用途地块混合供应,探索 “ 工改工 ” 与 “ 工改商 ” 等改造的条件和程序。探索依法实施综合评价出让或带设计方案出让。探索将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地块,与相邻产业地块一并出具规划条件,整体供应给相邻产业项目用于增资扩产(商品房除外)。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将零星、插花的小块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归并为大块宗地,可探索“国有+集体”组合供应方式。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发改科技局、工信局、商务局、住建局;完成时间: 2027 年 9 月前)
5. 支持低效商服用地转型。 探索优化社区商业配建标准,调整配建比例,在确保市场公平的前提下,与企业充分协商调整原出让合同约定的自持比例、配建内容、地下空间开发建设要求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商务局、财政局;完成时间: 2027 年 9 月前)
6. 合理引导混合利用和用途转换 。建立土地混合开发利用和用途合理转换的正负面清单、规模控制比例和分割转让要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工业、物流仓储和研发用地转换,以及商服用地内部细分地类转换,可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工业用地结建的地下空间作为仓储、停车等自用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容。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商务局、住建局;完成时间: 2027 年 9 月前)
7. 完善存量资源盘活过渡期机制 。鼓励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使用 5 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的,过渡期满办理协议出让时,企业无法一次性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经浦城县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可以约定自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全部缴清,但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需补缴价款的 50% 。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发改科技局、住建局、工信局、商务局;完成时间: 2027 年 9 月前)
8. 妥善处置历史遗留用地问题 。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的原则,分类处置历史形成的没有合法手续的建设用地。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均调查认定为建设用地的,如土地从不符合规划变为符合规划,可以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法调整处罚内容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将拆除变更为没收建(构)筑物。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司法局、住建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城管执法局;完成时间: 2027 年 9 月前)
四、实施保障与机制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工作专班,由县政府领导任组长、多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协调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浦城县自然资源局。特殊情况和重点问题应及时召开工作会议,交流工作信息,部署推进决策落地。
(二)加强监督管理。 将试点项目纳入全县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行跟踪评估,加强试点风险评估预警。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严守红线底线,确保耕地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保持稳定。
(三)加强政策支撑。 结合国家政策标准、浦城县实际情况、项目实施存在的典型问题和试点任务要求进行政策研究。以政策落地实效为导向,制定低效用地再开发具体实施政策,为后续项目落地、规范推进筑牢政策基础。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相关部门要广泛宣传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及时准确发布盘活信息,通俗易懂做好政策解读,正确指导工作方案实施,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与典型做法,以点带面提升我县低效用地盘活成效。
本文件由浦城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7 年 9 月。
附件:浦城县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
专班成员单位职能(低效用地再开发部分)附件
浦城县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低效用地再开发
试点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职能
(低效用地再开发部分)
(一)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工作专班办公室的日常运行;负责开展低效用地和历史遗留用地调查评价工作、编制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制定涉及土地供应、历史遗留用地分类处置等政策;负责统筹指导试点项目实施工作。
(二)县发改科技局。 负责依据国家、省产业引导目录把关投资准入,依法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积极争取上级重大项目和资金支持,指导相关债券申请工作。
(三)县工信局。 负责指导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项目实施工作;指导低效用地开发试点中相应行业领域产业布局和发展工作;指导低效用地开发试点中涉及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工作。
(四)县司法局。 指导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依法开展试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指导处置涉及试点工作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问题。
(五)县财政局。 负责做好试点工作相关经费保障,指导试点项目申请相关债券等工作;多渠道保障资金,制定低效用地再开发财政激励政策。
(六)县住建局。 负责城镇低效用地开发工作的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等政策制定,统筹指导旧城镇、旧村庄试点项目实施工作;统筹指导村庄整治实施工作。
(七)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村宅基地退出盘活的政策制定和指导工作。
(八)县商务局。 在开展招商时重点推荐项目企业落位低效用地;配合确定低效工业用地改为商业服务用地项目清单,指导改造后项目实施工作。
(九)县税务局。 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商务局等部门开展低效用地摸底,负责核查低效用地项目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
其他成员单位包括县民政局、生态环境局、文体和旅游局、交通局、林业局、水利局、城管执法局,根据实际工作任务,依照职责制定相关政策指引,做好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