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政规〔 2025 〕 2 号
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松溪县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松溪县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松溪县人民政府
2025 年 11 月 2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松溪县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补充耕地项目管理,规范补充耕地建设行为,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生态安全。根据《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南平市自然资源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南平市加强和改进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南自然资综〔 2023 〕 86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补充耕地项目是指使用县级财政资金,利用工程措施,对耕地外的其他地类进行整理、垦造和培肥,对新增耕地进行等级评定的项目。
第二条 县政府统一领导区域内的补充耕地项目工作,建立健全补充耕地项目工作机制,协调解决补充耕地项目的重大事项。经批准的补充耕地项目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补充耕地项目相关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经批准的补充耕地项目所需经费,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拨付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督促项目单位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并会同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局每年对补充耕地项目资金开展监督检查;
县发改科技局负责补充耕地项目的立项(备案)等审批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补充耕地项目耕作条件审查、耕作设施建设和地力培育的指导及评估、作物种植技术指导与管理;
县林业局负责补充耕地项目涉及范围内林地与非林地审核;
县水利局负责审查补充耕地项目的水利设施建设、水土保持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松溪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处理补充耕地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
乡镇(街道)作为补充耕地项目业主单位,负责补充耕地项目权属调整、征迁补偿协议签订、组织实施和后续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 规范项目选址
补充耕地项目选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地类条件。 具体地类以项目实施前启用的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准。新增耕地的地类应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的历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均为非耕地,旱地改造为水田地块的地类应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的历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均为非水田。原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灌木林地、宜林地,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为非林地的,不按照林地管理,无需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不纳入林业监督执法。
2. 禁止选址区域。 包括 25 度以上(含 25 度)陡坡地、重要水源 15 度以上陡坡;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国家级及省级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土流失严重等生态敏感或生态脆弱区域;开垦水田或实施旱地改造水田项目无稳定地表灌溉水源的区域;土壤污染严重且难以恢复,重度盐碱化、沙石化及土壤过酸或过碱( pH 值≤ 4.0 或≥9.5 )且无法改造的区域;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实施耕地开垦行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区域;河道湖区范围内;土地权属不明晰或有争议的地块;国家规定禁止开垦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 编制实施方案
(一)实施方案编制及评估
选址范围确定后,项目业主参照可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项目申请。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实地踏勘论证,对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形成《补充耕地项目踏勘选址论证意见表》(详见附件)。
(二)实施方案批复
评估通过后,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将项目实施方案、论证意见等相关资料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批准。
(三)立项报备
实施方案获得市级批复后 2 个月内,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及福建省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同步上传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项目范围坐标和计划新增耕地坐标,并填报立项阶段相关信息,完成项目立项报备。
第六条 科学规划设计
(一)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
项目业主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按照有关规范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涉及坡地开发耕地的,应在规划设计方案中设置水土保持专篇;达到五公顷及以上的补充耕地项目应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并经县水利局审批同意。
(二)规划设计方案公示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批前应在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务栏、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广泛征求乡镇(街道)、村委会、村民代表、相关权利人等意见建议,在规划设计方案中加以完善。
(三)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批复
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会同林业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批复。
第七条 强化实施监管
(一)加强项目监管
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业主加强项目施工的质量、进度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对抽查发现问题,督促项目业主及时整改。
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督促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工程监理相关规范,选派监理人员常驻施工现场。
(二)严格项目变更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一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项目业主组织编制变更方案,并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八条 严格项目验收
(一)业主自验
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人员对照规划设计方案现场逐项验收各项工程完成情况,形成自验报告,向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申请初验。同时制作项目区比例尺不小于 1 : 1000 的实测竣工图,标识项目竣工规模和验收新增耕地范围的高清正射影像图(分辨率优于 0.2 米),并出具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
(二)县级初验
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业主提出的县级初验申请,会同县财政局、林业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进行初验,重点对新增耕地是否达到规划设计要求和建设标准进行初验,单项工程初验比例应达到 100% 。初验通过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出具县级初验意见。
(三)日常变更
经初验合格的新增耕地,县自然资源局应按程序组织开展日常变更调查;日常变更通过的,应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
(四)备案入库
项目通过市级验收后,县自然资源局应按规定做好新增耕地备案入库和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优化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整合省级下达的土地复垦开发专项资金及地方自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二)项目补助要求及标准
县级土地开发项目开发成水田和旱地的,每亩补助标准分别按水田 20 万元和旱地 10 万元造价包干。
旧村复垦项目建议整村搬迁。整村复垦的每亩补助标准分别按水田 20 万元和旱地 15 万元造价包干。
提质改造项目旱地改为水田的,每亩补助标准按 8 万元造价包干。
新增耕地面积需通过福建省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和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报备入库并取得验收备案号方可确认。
(三)资金结算
补充耕地项目由属地乡镇(街道)作为项目业主,实施业主负责制,由属地乡镇(街道)提出补充耕地申请,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实和业务指导,县财政局拨付相关资金。
( 1 )根据县自然资源局核实的可补充耕地面积,由县财政局预支包干费用的 30% 用于项目前期的施工费、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计算公式 A : 县自然资源局核实后的新增耕地面积×亩均单价× 30%
( 2 )项目通过市级终验后,根据市级终验的新增耕地面积数,由县财政局支付包干费用至总额的 60% 。
计算公式 B : 市级验收后的新增耕地面积×亩均单价× 60%-计算公式 A
( 3 )项目入库后,按入库面积支付剩余包干费用,其中①欠县财政局补充耕地资金的乡镇(街道),按入库面积扣除 1 万元 / 亩,还旧欠;②所有乡镇(街道)按入库面积扣除 2 万元 / 亩作为后期管护费用。
计算公式 C : 新增入库耕地面积数×〔亩均单价- 1 万元 / 亩(偿还旧欠)- 2 万元 / 亩(管护费用)〕-计算公式 A -计算公式 B
第十条 加强后期管护
项目后期管护经费纳入项目建设成本,管护期不少于 6 年,期间应持续保持耕种,确保耕地地类不改变。补充耕地管护经费 2万 / 亩包含在包干费用中,管护期每满 3 年,按种植面积支付 1 万/ 亩。管护费可用于支付本乡镇(街道)其他新增耕地项目的管护费用。
(一)压实主体责任
乡镇(街道)具体负责补充耕地后期管护,组织、指导和监督管护具体责任主体做好项目基础设施管护、种植管护和地力培肥。
(二)明确管护内容
维护水源工程设施、灌排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田坎护坡及道路设施,确保各类设施有效利用。
新增耕地必须种植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不准抛荒,严禁“非农化”“非粮化”,其中水田必须每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稻等水生作物,非种植季节应种植紫云英等绿肥,提高土壤肥力。
(三)巡查机制
乡镇(街道)要对已入库的补充耕地项目进行实地巡查,查看补充耕地工程设施、耕地种植管护等情况,每年 3-6 月、 8-9月至少分别巡查 1 遍,巡查时,应当留存照片等影像资料。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1 年,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年度 5 月至印发日期间立项项目参考此文件执行。
附件:补充耕地项目踏勘选址论证意见表附件
补充耕地项目踏勘选址论证意见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