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武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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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政规〔2025〕8 号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武市低效用地再 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邵武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邵武市人民政府

2025 年 12 月 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邵武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等决策部署,聚焦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3 〕 171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扩大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5 〕 83号)《南平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南政办规〔 2025 〕 8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邵武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和期限

(一)适用范围: 邵武市全市域范围内,经属地政府(含街道、邵武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上报,邵武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专班认定的低效建设用地。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的用地应当权属清晰、主体明确、不存在争议。

(二)试点期限: 2025 年 5 月至 2027 年 9 月。

二、实施步骤

(一)调查准备阶段( 2025 年 11 月初完成)

全面启动试点工作。构建低效用地与历史遗留用地的技术标准体系与调查评价方法,组织开展全域普查,全面摸清底数,并建立数据库,完成上图入库工作。

(二)推进实施阶段( 2026 年 12 月底前完成)

持续推进试点工作。落实工作部署,科学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积极探索政策机制创新,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有序组织实施再开发项目,全面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组织中期评估,客观评价试点工作进展成效,提出优化完善举措,形成试点中期评估报告。

(三)总结评估阶段( 2027 年 9 月底前完成)

系统深化试点工作。全面提炼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经验,系统梳理试点工作的创新实践与显著成效,形成一套行之有效、可供推广的模式与路径,并据此凝练形成高质量的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三、工作内容

(一) 开展全市低效用地调查工作,查清低效用地以及历史遗留用地底数,统筹建立全市低效用地数据库。同步编制邵武市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

(二) 根据《南平市实施方案》的工作内容在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土地混合利用和用途转换、城镇生态空间整治等重点领域,落实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实施。

(三) 根据部、省、市相关文件及《南平市实施方案》从探索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工业用地盘活、商服用地转型、完善土地供应方式、鼓励自然资源组合配置、完善存量资源盘活过渡期机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争取财政金融政策支持 8 个方面进行研究,为项目落地提供实施细则及政策路径。

四、认定标准

根据《南平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南平市低效用地认定标准》的要求,结合邵武市实际情况制定邵武市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2 。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工作专班,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市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和经开区分管领导为成员,统一领导协调、组织推进全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专班日常工作。

(二)落实项目谋划。 各乡(镇)、街道,市直单位在谋划制定和实施 “ 十五五 ” 发展规划中要与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相衔接,用足用好用活相关政策。做到谋划在先、行动在先、注重实效,切实将低效用再开发试点政策转化为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能。

(三)健全工作机制。

1.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责任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协调和指导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加强协同配合,强化政策集成。

2. 建立联席会机制。定期或按需召开专班联席会对低效用地的认定、再开发方案、政策出台等事项进行讨论并形成意见。

3. 建立分类处置机制。根据低效用地的不同情况和类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实施路径分类处置,促进低效用地的盘活和再开发利用。

4. 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将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列入市综合(三争)考评体系。根据工作安排每季度对完成质量和进度进行通报。

(四)强化宣传推广。 综合运用多种媒介渠道,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加强对试点政策、典型案例和成功实践的梳理与推广,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附件: 1. 邵武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职能

2. 邵武市低效用地认定标准(试行)附件 1

邵武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

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职能

(一)市发改科技局。 负责依据国家和省产业引导目录把关投资准入,根据职能分工分别依法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积极争取上级重大项目和资金支持。

(二)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工作专班办公室的日常运行;开展低效用地和历史遗留用地调查评价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相关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涉及土地供应、规划管理及历史遗留用地处置等方面政策;负责总结试点经验,梳理典型案例,加强宣传引导等工作。

(三)市工信商务局。 负责指导低效工业(工矿仓储)和商业用地再开发项目实施工作;指导试点中相应行业领域产业布局和发展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在开展招商时重点推荐项目企业落位低效用地;配合确定低效工业用地改为商业服务用地项目清单,指导改造后项目实施工作。

(四)市住建局。 负责城镇低效用地开发工作的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等政策制定,统筹指导旧城镇、旧村庄试点项目实施工作。

(五)市司法局。 指导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依法开展试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指导处置涉及试点工作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问题。

(六)市财政局。 负责做好试点工作相关经费保障,指导试点项目申请相关债券等工作;指导策划项目融资运作平衡方案,多渠道保障资金;制定低效用地再开发财政激励政策。

(七)农业农村局。 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探索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盘活利用有效实现形式。

(八)市国资中心。 负责组织指导市属国有企业清查、评估低效用地资产;审核批准国有企业盘活方案及重大资产处置。

(九)市税务局。 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商务局等部门开展低效用地摸底,负责落实低效用地项目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

合规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配套金融服务。

(十一) 乡镇(街道)和经开区。 负责对属地范围内的疑似低效用地进行摸排,并及时上报专班认定;负责与自然资源部门一并指导相关单位(企业)做好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方案。附件 2

邵武市低效用地认定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3 〕 171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扩大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5 〕 83 号)有关要求,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文件规定,参照国家、省、市建设项目控制指标标准,综合土地开发利用强度、投入产出水平、生产生活安全情况等评价指标,制定本市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邵武市行政区域内低效用地的分类调查、识别、认定工作。不适用已纳入 “ 批而未供 ” 、 “ 闲置土地 ” 处置范围的土地。

二、适用对象

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邵武市全市域范围内,依据最新国土变更调查结果确定为建设用地,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 ①存在建设用地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建筑危旧、用途不合理、投入产出效益低下等情况; ② 权属清晰、无权属争议; ③ 具体类型包括低效工矿仓储用地、低效居住用地、低效商服用地、低效设施用地、低效村庄用地、历史遗留用地,以及经属地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邵武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上报,邵武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专班(以下简称 “ 专班 ” )审核认定的其他类型低效用地。

三、调查范围

低效用地调查范围以国家下发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统一口径数据,具体包括: ① 地类编码为建设用地、采矿用地的市域现状城镇建设用地、村庄建设用地; ② 经属地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专班审核认为需纳入调查认定的其他区域。

四、认定标准

(一)低效工矿仓储用地

1. 认定情形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采矿用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低效工矿仓储用地:

( 1 )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或土地用途与所在片区产业规划导向不一致的;

( 2 )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管理及能耗管控相关规定要求的;

( 3 )因用地单位自身原因,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约定竣工期限 2 年以上,且已动工开发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用地面积达 1/3 但未超过 70% 的;

( 4 )亩均税收低于邵武市行业平均水平 50% 的;

( 5 )因 “ 关停并转 ” 或停产停业连续满 2 年以上的;

( 6 )已完成闭坑的,且无后续开发利用规划的低效采矿用地;

( 7 )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2. 豁免情形: 具有重要社会意义,难以通过投入产出效率等指标客观评价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纳入低效工矿仓储用地范围:

( 1 )纳入科创突破豁免白名单企业用地:短时间内难以体现经济价值, 但具有重要科技创新意义的企业(纳入科技、工信主管部门认定的五类重要高新技术企业名录,具体包括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名录、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录、福建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等所属用地) ;

( 2 )纳入民生保障白名单企业用地:保障特殊群体就业的企业,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用地、残联认定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用地;保障基本民生物资供应的企业用地,包括商务部门认定的重点保供企业用地;

( 3 )军事机关、军事设施、军工企业及周边受安全管控要求影响的用地;

( 4 )经邵武市人民政府专题研究确定的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重点企业用地。

(二)低效居住用地

1. 认定 情形 : 区域大小相对集中连片、存在 30 户以上的居住用地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低效居住用地:

( 1 )不符合现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要求的;

( 2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计划涉及用地整理的;

( 3 )属于城市重点功能区、重要界面或廊道、重要景观风貌区的改造整治片区的;

( 4 )房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且部分房屋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125-2016 评定为 C 级 、 D 级的;

( 5 )消防安全等级评估为 V 级的;

( 6 )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且已明确采取搬迁治理措施的;

( 7 )因用地企业自身原因,超过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约定竣工期限 2 年以上,且已动工开发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用地面积达 1/3 但未超过 70% 的;

空间条件等展开客观评价的居住用地,按照 “ 价值导向、应保尽保、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 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避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纳入低效居住用地范围:

( 1 )位于历史文化保护线内的居住用地,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下文物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城市紫线等在内的各类保护区域内范围;

( 2 )经邵武市人民政府专题研究确定,具有重要社会价值的居住用地。

(三)低效商服用地

1. 认定情形 :商业综合体、酒店、批发市场等商服用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低效商服用地:

( 1 )不符合现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要求的 ;

( 2 )经邵武市人民政府批准,已纳入城市更新计划涉及用地整理的;

( 3 )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重要界面或廊道、重要景观风貌区内,需实施改造整治片区的;

( 4 )商服、酒店企业处于关闭、停业或半停业状态连续满 2年以上;

( 5 )单位用地营业额低于邵武市同行业平均水平 50% 的(以工信部门数据为准);

( 6 )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约定竣工期限 2 年以上,且已动工开发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用地面积达1/3 但未超过 70% 的;

( 7 )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规定要求的。

2. 豁免情形: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或社会价值,难以通过物质空间等方面展开客观评价的商服用地,按照 “ 价值导向、应保尽保、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 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避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纳入低效商服用地认定范围:

( 1 )对城市具有重要意义的传统商业中心用地;

( 2 )其他经邵武市人民政府专题研究确定,具有重要社会价值的商服用地。

(四)低效设施用地

1. 认定情形。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运输、公用设施、特殊用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低效设施用地:

( 1 )不符合现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要求的;

( 2 )经邵武市人民政府批准,已纳入城市更新计划且涉及用地再开发的;

( 3 )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重要界面或廊道、重要景观风貌区内,需实施改造整治片区的;

( 4 )废弃或空置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公用设施、特殊用地。

间等方面展开客观评价的设施用地,按照 “ 价值导向、应保尽保、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 的基本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纳入低效设施用地认定范围:

( 1 )位于历史文化保护线内的用地,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下文物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城市紫线等在法定保护区域内的用地;

( 2 )红色革命遗址用地、工业遗产用地、农业文化遗产用地、灌溉工程遗产用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用地、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设施用地;

( 3 )军事机关、军事设施、军工企业用地以及受军事安全管控要求影响的用地;

( 4 )具有特殊要求的医疗设施用地、应急设施用地、救灾设施用地、人防工程用地等特殊类型用地;

( 5 )受自然灾害影响严重的区域、生态脆弱区域用地,如因山体保护对开发建设进行管控区域用地;

( 6 )其他经邵武市人民政府专题研究确定的具有重要社会价值的设施用地。

(五)低效村庄用地

1. 认定情形。 村庄用地 符 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低效村庄用地:

( 1 )不符合现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要求的;

( 2 )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重要界面或廊道、重要景观风貌区的改造整治片区的;

( 3 )已统一实施搬迁的空心村用地或宅基地连续 3 年以上无人居住(具体闲置标准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 4 )村庄内连续 3 年以上未利用的废弃厂房、村集体办公用房、村办学校等(具体闲置标准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 5 )存在房屋结构安全等级为 C 级或 D 级危房的,且消防安全等级经专业评估为 V 级的,村集体明确提出有改造意愿的;

( 6 )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并采取搬迁治理措施的;

( 7 )已纳入村庄优化整合工作还未完成撤并的。

(六)历史遗留用地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均认定为建设用地,符合现行相关规划,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用地,可纳入历史遗留用地范围。

(七)其他低效用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认定为其他低效用地: 1. 城乡区域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零星地块,包括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地块原则上不超过 500 平方米); 2. 经属地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邵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上报,专班审核认定的其他类型低效用地。

五、认定流程

(一)认定主体。 邵武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作为本辖区范围内低效用地认定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低效用地调查初步审核工作。

(二)认定程序。 低效用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按以下程序实施:

1. 调查摸底。 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结合现场核实、调阅资料、查询档案等,梳理土地、房屋权属、位置、面积、批准用途、土地出让金缴纳和土地开发利用、企业纳税、生产运营、投资达效等情况,切实查清低效用地及历史遗留用地底数。涉及用地单位(企业)应积极配合低效用地调查工作。

2. 审核认定。 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专班组织发改、工信商务、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认定规范,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审核确认辖区内低效用地及历史遗留用地底数,形成低效用地上图入库成果,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成果自检。

3. 报送备案 。经邵武市自然资源部门自检无误的上图入库成果,须报送至南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南平市审核通过后,由南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至省、国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六、其他事项

(一)存在违法违规用地情形或涉及行政诉讼、法院查封等历史遗留问题未妥善处理的建设用地,不适用本标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先行处理。

(二)本认定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若国家、省、南平市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本认定标准所涉及的相关内容相应调整执行。

(三)本标准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9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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