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医保规〔2025〕4 号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康复病种
按床日付费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 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医保发〔2021〕48 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21〕19 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工作的通知》(闽医保规〔2025〕2 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康复类疾病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促进康复医疗服务的全面发展,规范康复医学的临床诊疗活动,满足参保人员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覆盖范围。 全市范围内具有康复医学类执业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其他专科医院的康复科和康复专科医院。
(二)实施对象。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离休、512人员、二乙伤残军人、军队离休人员等特定人员自愿参加)在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康复病种的住院病例纳入按床日付费管理范围。
(三)实施时间。 2025 年12 月1 日起,在全市医疗机构试行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政策,2025 年12 月1 日前入院但尚未办理出院手续的患者,仍按既往支付政策执行。
(四)实施条件
1.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政策前应向其所在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莆田市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医疗机构备案表》(见附件5)。备案内容应涵盖具备康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名称、持有医疗执业资质的医师及治疗师、护士名单和执业范围等信息,以及开放的康复床位情况、康复治疗设备等相关信息。
2.患者手术治疗期间或急性期诊治相关费用按规定纳入DIP付费,手术后至少3 天或急性期治疗结束后,病情稳定且经评估符合《莆田市按床日付费康复病种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康复病种目录,见附件1)》、《福建省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收治管理要求》(见附件4)要求的可执行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政策。
二、实施病种及支付
(一)病种目录。 全市统一执行康复病种目录,先行涵盖脑血管(卒中)急性期康复治疗、慢性心力衰竭以及肿瘤康复治疗等3 类5 个主要诊断住院病种,下一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类别逐步推进,并纳入DIP 统一管理。
(二)支付管理
1.支付标准。 根据疾病主要诊断(见附件 1),结合发病时间、功能障碍(次要诊断)数量(见附件 2)、综合评定结果及康复费用占比(纳入按康复床日付费起计算)等多种评价要素,将病种康复治疗划分为一至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0-30 天,第二阶段为31-90 天,第三阶段为91-180 天,采用梯度递减的方式制定不同疾病康复床日付费标准,按不高于省级医疗机构付费标准的原则制定适合本地的付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执行康复病种目录付费标准(见附件1)。
2.预算管理。 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纳入区域基金总额预算管理。
3.支付限定
(1)经评估,患者已达到康复目标无需继续治疗、或已不符合康复床日收治条件的,医保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2)经评估,患者未达到康复目标仍需继续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要求患者出院或转院。
4.结算管理
(1)患者按医保目录执行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相关医疗费用按参保地现行待遇政策结算患者个人支付费用。医保基金按患者住院康复床日累计定额费用减去患者个人负担部分后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实行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其中,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累计定额费用由患者住院康复治疗实际天数乘以对应各阶段定额标准累计计算,免陪照护服务费不纳入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标准范围。
(2)患者手术治疗期间或急性期诊治相关费用按规定纳入DIP 付费,病情稳定且经评估符合康复治疗临床标准的,康复费用占比符合的可按床日付费。同一医疗机构的患者,在手术治疗期间或急性期治疗相关费用结算后(由接转科室诊断和评估,办理中途结转等),可直接转入康复科接受针对性功能康复。康复患者住院天数小于10 天的,退出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按原有付费方式结算。
(3)连续2 个自然年度内,患者因同一病种多次住院(含转院)行康复治疗的,康复天数累计计算;跨年度患者住院天数按上年度及本年度实际住院天数累计计算。累计天数内按对应各阶段费用标准执行。累计天数超过180 天的,因同一疾病再次入院(含转院) 进行康复治疗的,不再执行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政策。
(4)患者住院治疗期间,收治医疗机构应每10 天至少开展1 次阶段性康复评估,评估费用不得另行收费。为减轻医疗机构资金周转压力,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的医保基金费用可按月度结算、年终清算。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纳入DIP 管理,数据纳入相关统计。
(三)特殊病例
1.费用极高病例。 符合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入组条件,住院总费用超过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累计总额的2 倍,定义为费用极高病例,此类病例按项目付费方式结算。费用极高结算人次不超过当期(当年度)本院按床日付费出院人次5%,如超过5%,则按照住院总费用高于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标准的差额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取前5%人次按项目付费方式结算(计算时四舍五入,病例数不足20 例的按1 例)。
2.费用极低病例。 符合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的病例,其住院总费用低于入组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总额80%的,定义为费用极低病例,此类病例按项目付费方式结算。
3.特例单议病例。 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要,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特例单议病例(按DIP 特病单议流程办理,不计DIP 特病单议比例)。全年申请特例单议病例数,不超过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出院总病例数的5%。通过审核符合特例单议的病例按项目付费方式结算。
根据医保支付管理办法,可申报特例单议的病例,包含以下情况:
①因比例限制未纳入按项目付费的费用极高病例;
②危急重症抢救或涉及多学科联合诊疗或者死亡病例;
③因当年药品、耗材、价格政策调整,导致当前治疗费用与测算历史病例差别极大的病例;
④使用新药耗新技术导致医疗费用高的病例;
⑤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可申请按项目的其他情况。
三、配套措施
(一)强化数据管理。 相关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填写要 求,及时准确填写并上传医保基金结算清单、综合评定量表(见附件3)、康复评定报告、医疗机构治疗台账等,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做好平台建设。 相关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的院内管理机制,统一实施国家医保信息业务标准,做好康复医疗服务诊疗相关数据的准确上传和实时更新,落实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所需数据的传输需要。加强院内信息系统建设,以电子病历形式通过数据接口上传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案首页、病程记录等信息,资料数据上传不完整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适时动态调整。 建立付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季度对目录病种实施情况开展监测评估,掌握各病种的开展情况、康复诊疗效果、康复治疗费用比例、资源消耗情况等,确保付费精准合理,保证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政策平稳运行,并将评估与动态调整结果按季度上报省医保局。
(四)加强监督管理。 要严格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加强相关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的日常与专项审核监督,针对疑点病例重点监管分解住院、低标准入院、转嫁住院费用等情况。相关医疗机构要落实临床路径或诊疗方案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提升服务质量;鼓励医疗机构加强根据病情和功能评估情况,优化检查用药,提升诊疗疗效;落实《莆田市分级诊疗促进条例》,对适宜下转上送的应及时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康复学科疾病是全周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基金使用提质增效的主要方向,是日常监管的热点和难点,是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主要内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要求统一思想和行动,认真学习工作内容,落实工作要求。
(二)加强分工协作。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方式改革的各项工作,跟踪分析政策落地和运行情况。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应准确掌握和理解方案精神,不得曲解政策,误导病患。不得以费用不够、标准过低为由推诿、拒收病人、分解住院和反复转院转科。要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加强与医疗机构的精准对接,指导规范政策执行,建立意见收集和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困难与问题,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难点堵点,推动医保政策与医疗服务深度融合。
(三)加强优化宣贯。 要细化实化本通知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将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政策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明确执行细则,积极开展动态调整和优化工作,推动落地见效。要结合实际面向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组织开展政策培训和准确解读,确保平稳推进。要面向社会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解读政策内容,全面宣传实施进展和成效,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政策的知晓率和满意度,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25 年12 月1 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部分长期住院病例暨康复病例按床日付费试点方案的通知》(莆医保综〔2024〕133号)等相关文件予以废止。之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莆田市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目录(第一批)
2.福建省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功能障碍(次要诊
断)目录
3.综合评定量表
4.福建省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病种收治管理要求
5.莆田市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医疗机构备案表
6.莆田市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实施细则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5 年11 月14 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
莆田市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目录(第一批)附件2
福建省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功能障碍(次要诊断)目录附件 3
综合评定量表
注:*表示仅在不能行走时才评定此项,且不评定平地行走项。评定结果:正常 100 分;
≥60 分,生活基本自理
41-59 分,中度功能障碍,生活需要帮助
21-40 分,重度功能障碍,生活依赖明显
≤20 分,生活完全依赖
综合评分标准
基本的评级标准:每个活动的评级可分5 级,不同的级别代表了不同程度的独立能力,最低的是1 级,而最高是5 级。级数越高,代表独立能力越高。
1.完全依赖别人完成整项活动。
2.某种程度上能参与,但在整个活动过程需要别人提供协助才能完成。
注:“整个活动过程”是指有超过一半的活动过程。
3.能参与大部分的活动,但在某些过程中仍需要别人提供协助才能完成整项活动。
注:“某些过程”是指一半或以下的工作。
4.除了在准备或收拾时需要协助,病人可以独立完成整项活动;或进行活动时需要别人从旁监督或提示,以策安全。
注:“准备或收拾”是指一些可在测试前后去处理的非紧急活动过程。
5.可以独立完成整项活动而毋需别人在旁监督、提示或协助。
每一项活动的评分标准:
(1)气管插管呼吸机支持
评级标准:
0 分:有气管插管呼吸机支持。
15 分:无气管插管呼吸机支持。
(2)床椅转移
病人将轮椅移至床边,把煞掣锁紧及拉起脚踏,然后将身体转移到床上并躺下。再坐回床边(在有需要时可移动轮椅的位置) , 并将身体转移坐回轮椅上。
评级标准:
0 分:完全依赖或需要两人从旁协助或要使用机械装置来帮助转移。
3 分:某种程度上能参与,但在整个活动的过程中需要别人提供协助才能完成。
8 分:能参与大部分的活动,但在某些过程中仍需要别人提供协助才能完成整项活动。
12 分:除了在准备或收拾时需要协助,病人可以自行转移;或过程中需有人从旁监督或提示,以策安全。
15 分:自行转移来回于床椅之间,并无需别人从旁监督、提示或协助。
其它转移方法:由便椅转移到床上,由坐椅转移到床上。
准备或收拾活动:例如:测试前将椅子的位置移好至某个角度。
考虑因素:包括移动椅子到适当的位置,可利用辅助器具,例如床栏,椅背而不被降级。
(3)平地行走
平地步行:行走从病人站立开始,在平地步行五十米。病人在有需要时可戴上及除下矫形器或假肢,并能适当地使用助行器。
评级标准:
0 分:完全不能步行。
2 分:某种程度上能参与,但在整个活动的过程中需要别人提供协助才能完成。
5 分:能参与大部分的活动,但在某些过程中仍需要别人提供协助才能完成整项活动。
8 分:可自行步行一段距离,但不能完成五十米;或过程中需有人从旁监督或提示,以策安全。
15 分:可自行步行五十米,并无需其它人从旁监督、提示或协助。
考虑因素:需要时可用助行器而不被降级,评级包括要摆放助行器在适当的位置。
(4)轮椅操作(代替步行)
轮椅操控包括在平地上推动轮椅、转弯及操控轮椅至桌边、床边或洗手间等。病人需操控轮椅并移动至少五十米。
评级标准:
0 分:完全不能操控轮椅。
2 分:可在平地上自行推动轮椅并移动短距离,但在整个活动的过程中需要别人提供协助才能完成。
5 分:能参与大部分的轮椅活动,但在某些过程中仍需要别人提供协助才能完成整项活动。
8 分:可驱动轮椅前进、后退、转弯及移至桌边、床边或洗手间等,但在准备及收拾时仍需协助;或过程中需有人从旁监督或提示,以策安全。
15 分:可完全自行操控轮椅并移动至少五十米,并无需其它人从旁监督、提示或协助。
先决条件:此项目只适用于在第 3 项中被评“完全不能步行” 的病人,而此类病人必须曾接受轮椅操控训练。
准备或收拾活动:例如在狭窄的转角处移走障碍物。
(5)肛门控制(大便控制)
肛门(大便) 控制是指能完全地控制肛门或有意识地防止大便失禁。
评级标准:
0 分:完全大便失禁。
2 分:在摆放适当的姿势和诱发大肠活动的技巧方面需要协助,并经常出现大便失禁。
5 分:病人能采取适当的姿势,但不能运用诱发大肠活动的技巧;或在清洁身体及更换纸尿片方面需要协助,并间中出现大便失禁。
8 分:偶尔出现大便失禁,病人在使用栓剂或灌肠器时需要监督;或需要定时有人从旁提示,以防失禁。
10 分:没有大便失禁,在需要时病人可自行使用栓剂或灌肠器。
其它方法:肛门造瘘口或使用纸尿片。
考虑因素:“经常大便失禁”是指有每个月中有超过一半的时间出现失禁,“ 间中大便失禁”是指每个月中有一半或以下的时间出现失禁,“偶尔大便失禁”是指有每月有不多于一次的大便失禁。评级包括保持身体清洁及有需要时能使用栓剂或灌肠器,把衣服和附近环境弄脏将不作评级考虑之列,若病人长期便秘而需要别人定时帮助放便,其情况应视作大便失禁。病人如能自行处理造瘘口或使用纸尿片,应视作完全没有大便失禁。若造瘘口或尿片发出异味而病人未能及时替换,其表现应被降级。
(6)膀胱控制(小便控制)
膀胱(小便) 控制是指能完全地控制膀胱或有意识地防止小便失禁。
评级标准:
0 分:完全小便失禁。
2 分:病人是经常小便失禁。
5 分:病人通常在日间能保持干爽但晚上小便失禁,并在使用内用或外用辅助器具时需要协助。
8 分:病人通常能整天保持干爽但间中出现失禁;或在使用内用或外用辅助器具时需要监督;或需要定时有人从旁提示,以防失禁。
10 分:没有小便失禁或在需要时病人亦可自行使用内用或外用辅助工具。
其它方法:内置尿管、尿套或使用纸尿片。
(7)上下楼梯
上下楼梯是指可安全地在两段分别有八级的楼梯来回上下行走。
评级标准:
0 分:完全依赖别人协助上下楼梯。
2 分:某种程度上能参与,但在整个活动的过程中需要别人提供协助才能完成。
5 分:能参与大部分的活动,但在某些过程中仍需要别人提供协助才能完成整项活动。
8 分:病人基本上不需要别人协助,但在准备及收拾时仍需协助;或过程中需有人从旁监督或提示,以策安全。
10 分:病人可在没有监督、提示或协助下,安全地在两段楼梯上下。有需要时,可使用扶手或/及助行器。
先决条件:病人可步行。
准备或收拾活动:例如:将助行器摆放在适当的位置。
考虑因素:可接受使用扶手和助行器而无需被降级。
(8)个人卫生(修饰)
个人卫生包括洗脸、洗手、梳头、保持口腔清洁(包括假牙齿) 、剃须(适用于男性) 及化妆(适用于有需要的女性) 。
评级标准:
0 分:完全依赖别人处理个人卫生。
1 分:某种程度上能参与,但在整个活动的过程中需要别人提供协助才能完成。
3 分:能参与大部分的活动,但在某些过程中仍需要别人提供协助才能完成整项活动。
4 分:除了在准备或收拾时需要协助,病人可以自行处理个人卫生;或过程中需别人从旁监督或提示,以策安全。
5 分:病人可自行处理个人卫生,不需别人在场监督、提示或协助。男性病人可自行剃须,而女性病人可自行化妆及整理头发。
先决条件:病人在设备齐全的环境下进行测试,所有用具都须伸手可及,如电动剃须刀已通电,并插好刀片。
活动场所:床边,洗漱盆旁边或洗手间内。
准备或收拾活动:例如:事前将一盆水放在床边或过程中更换清水;事先用轮椅将病人推到洗漱盆旁边;准备或清理洗漱的地方;戴上或取下辅助器具。
考虑因素:不需考虑进出洗手间的步行表现;化妆只适用于平日需要化妆的女士;梳洗不包括设计发型及编结发辫。
(9)洗澡
洗澡包括清洁、冲洗及擦干由颈至脚的部位。
评级标准:
0 分:完全依赖别人协助洗澡。
1 分:某种程度上能参与,但在整个活动的过程中需要别人提供协助才能完成。
3 分:能参与大部分的活动,但在某些过程中仍需要别人提供协助才能完成整项活动。
4 分:除了在准备或收拾时需要协助,病人可以自行洗澡;或过程中需别人从旁监督或提示,以策安全。
5 分:病人可用任何适当的方法自行洗澡,而无需别人在场监督、提示或协助。
先决条件:病人在洗澡的地方内进行测试,所有用具都须放于洗澡地方的范围内。
洗澡方法:盆浴(浴缸) 、淋浴(花洒) 、抹身、用桶或盆、冲凉椅或浴床。
准备或收拾活动:例如:在洗澡前后准备或更换清水,开启或关闭热水器。
考虑因素:包括在浴室内的体位转移或步行表现,但不需考虑进出浴室的步行表现,不包括洗头、携带衣物和应用物品进出浴室及洗澡前后穿脱衣物。
(10)进食
进食的定义是用合适的餐具将食物由容器送到口中。整个过程包括咀嚼及吞咽。
评级标准:
0 分:完全依赖别人帮助进食。
1 分:某种程度上能运用餐具,通常是勺子或筷子。但在进食的整个过程中需要别人提供协助。
3 分:能使用餐具,通常是勺子或筷子。但在进食的某些过程仍需要别人提供协助。
4 分:除了在准备或收拾时需要协助,病人可以自行进食;或进食过程中需有人从旁监督或提示,以策安全。
5 分:可自行进食,而无需别人在场监督、提示或协助。
先决条件:病人有合适的座椅或有靠背支撑,食物准备好后放置于病人能伸手可及的桌子上。
进食方式:嘴进食或使用胃管进食。
准备或收拾活动:例如:戴上及取下进食辅助器具。
考虑因素:病人进食中如有吞咽困难、呛咳,则应被降级;不需考虑病人在进食时身体是否能保持平衡,但如安全受到影响,则应被降级;胃管进食的过程不需考虑插入及取出胃管。
(11)如厕
如厕包括在厕盆上坐下及站起,脱下及穿上裤子,防止弄脏衣物及附近环境,使用厕纸和用后冲厕。
评级标准:
0 分:完全依赖别人协助如厕。
1 分:某种程度上能参与,但在整个活动的过程中需要别人提供协助才能完成。
3 分:能参与大部分的活动,但在某些过程中仍需要别人提供协助才能完成整项活动。
4 分:除了在准备或收拾时需要协助,病人可以自行如厕;或过程中需有人从旁监督或提示,以策安全。
5 分:病人可用任何适当的方法自行如厕,而无需别人在场监督、提示或协助。如有需要,病人亦可在晚间使用便盆、便椅或尿壶。然而,此类方法需包括将排泄物倒出并把器皿清洗干净。
先决条件:病人在设备齐全的厕所内进行测试,厕纸须伸手可及。
如厕设备:尿壶、便盆、便椅、尿管、尿片、痰盂、坐厕或蹲厕。
准备或收拾活动:例如:如厕前后准备、清理或清洗如厕设备。
考虑因素:包括在厕所内的体位转移或步行表现,但不需考虑进出厕所的步行表现。可接受使用辅助器具,例如助行器及扶手。不需考虑病人是否能表达如厕需要,但如果病人把洗脸盆、漱口盆误作如厕的设备,其表现应被降级。
(12)穿衣
穿衣包括穿上、脱下及扣好衣物;有需要时也包括佩戴腰围、假肢及矫形器。
评级标准:
0 分:完全依赖别人协助穿衣。
1 分:某种程度上能参与,但在整个活动的过程中需要别人提供协助才能完成。
3 分:能参与大部分的活动,但在某些过程中仍需要别人提供协助才能完成整项活动。
4 分:除了在准备或收拾时需要协助,病人可以自行穿衣;或过程中需有人从旁监督或提示,以策安全。
5 分:自行穿衣而无需别人监督、提示或协助。
先决条件:所有衣物必须放在伸手可及的范围内。
衣物的种类:衣、裤、鞋、袜及有需要时包括腰围、假肢及矫形器;可接受改良过的衣服,如鞋带换上魔术贴;不包括穿脱帽子、胸围、皮带、领带及手套。
准备或收拾活动:例如:穿衣后将纽扣扣上或拉链拉上,穿鞋后把鞋带系好。
考虑因素:到衣柜或抽屉拿取衣物将不作评级考虑之列。附件4
福建省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病种
收治管理要求
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支付方式与DRG/ DIP 等付费方式协同推进,若不符合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准入条件,则根据当地医保支付政策进行DRG/ DIP 或中医优势病种等方式付费。
(一)床日准入
患者在手术治疗结束后至少3 天或疾病急性期诊治结束后,经相关医疗机构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工作人员根据患者疾病诊断及《改良 Barthel 指数评定量表(MBI)》《GB/ T37103-2018功能障碍者生活自理能力评定方法》等标准对患者进行康复评估,符合相应康复病种诊断编码及名称,伴有功能障碍,确有康复必要,并有明确的康复目标和康复价值,预期功能获得改善的纳入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管理。
不宜入组情况:
1.经计估,仍属于疾病治疗阶段的患者。
2.经评估,仅需要门诊进行简单治疗的患者。
3.经评估,患者无功能障碍、功能无改善、无提高可能性的或明显无康复价值的患者。
(二) 收治诊疗
按康复床日付费收治的患者,以“疗程”形式接受医疗机构的康复服务,各病种的康复床日收治疗程要求及时间限定按卫生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因同一诊断新发疾病再次入院康复,重新计算康复时间。
1.对符合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的患者入院后1-2 天进行初期康复评定,并确立康复目标、康复方案及康复治疗处方。
2.在本医疗机构其他科室手术后至少3 天或急性期治疗结束后,病情稳定且达到适合康复治疗临床标准的,办理转科手续转入康复科,康复医疗费用按床日付费。同一医疗机构的患者,在手术治疗期间或急性期治疗相关费用结算后,可直接转入康复科接受针对性功能康复,无需办理出院手续。
3.对于从其他医疗机构出院后转入进行针对性康复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接收患者后,应在24 小时内对患者进行入院评估, 确认符合康复治疗指征,方可纳入按床日付费管理。
4.到达预期疗程时间均应进行阶段康复评定,康复治疗师或康复医师对康复治疗实施情况、康复疗效等进行全面总结,根据患者功能障碍恢复情况等调整康复方案及治疗处方,制订下一疗程的康复治疗方案。
5.出院前必须撰写《康复评定报告》,为患者提交出院后家庭/社区康复计划指导,并安排复诊时间及下一疗程的强化康复治疗方案。
6.按照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康复治疗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加强康复病历管理,如实、规范记录患者的功能障碍诊断,康复治疗记录,评定报告,在床日付费病历中体现相应的康复评定—治疗—中期评定—治疗—出院/转诊评定的管理过程,并留档备查。
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物理、康复、中医服务时应根据患者住院号独立建立治疗台账,统一上传并归档。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社会保障卡号或身份证号、住院号、诊断、治(理)疗项目名称、部位、次数、疗程、治疗日期、操作医( 技) 师姓名等。执行治疗 单时需由患者(或委托人)签字确认。其中,针法类、灸法类、 推拿疗法类等中医治疗项目应写明治疗方案、治疗日期及起止时 刻、穴位、施术部位等。
(三)床日出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患者可以办理出院:
1.患者阶段康复目标已经完成的。
2.患者病情平稳,阶段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Barthel 指数)评分较入院有提高的。
(四)床日退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患者退出康复床日付费管理,按原有付费方式结算:
1.患者病情发生变化,在康复治疗过程中出现其他疾病或合并症、并发症、抢救等的专项检查、治疗及药品费用超过总住院费用50%的。
2.患者及家属明确表示放弃康复治疗。
3.患者单次住院天数小于10 天的。
4.根据病种设置,当次住院中的康复费用(指福建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关于物理治疗类、康复类、中医外治类、针法类、灸法类、推拿疗法类,若后续出台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以立项指南为准,不再另文通知)占本次住院医疗总费用比小于相关标准的。
5.根据病种设置,有效治疗功能障碍数量小于相关标准的。
6.患者病情平稳且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分( Barthel 指数)达到80 分及以上的。
7.经过连续三个疗程治疗,功能无改善、无提高可能性的或明显无康复价值的。
8.出现其他异常,影响康复治疗正常进行的。
附件5
莆田市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医疗机构备案表
医疗机构名称: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医疗机构类型: □ 三级医疗机构 □ 二级医疗机构
□ 康复专科医院 □ 综合医院 □ 中医医院 □ 其他专科医院:
一、机构规模:开放床位数 张 其中,康复医学科开放床位数 张,占开放床位数 %
二、人员结构:临床医师 名(含中医) 康复医师 名(含中医) 相关治疗师
名
护士 名(康复专科护士 名) 医生质控员 名 治疗师质控员
名 以下由非康复专科医院填写:
康复医学科每床配备:临床医师 名(含中医) 康复医师 名(含中医)
相关治疗师 名 护士 名(康复专科护士 名)
序号 姓名 人员类别 证书名称 证书签发日期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执业机构
三、设备标准(以下为三级医疗机构必选项,未标注三级的为二级医疗机构必选项)
(一)运动治疗:
□ 生物反馈训练设备(三级) □ 减重步行训练架及专用运动平板(三级)
□ 划船器(三级) □ 手指训练器(三级)
□ 肩及前臂旋转训练器(三级) □ 前臂旋转训练器 □ 运动控制能力训练设备
□ 治疗床及悬挂装置(三级) □ 治疗床(含网架) □ 电动起立床
□ 训练用垫 □ 姿势矫正镜 □ 平行杠 □ 训练用球 □ 训练用阶梯 □ 楔形 板
□ 训练用棍 □ 砂袋和哑铃 □ 轮椅 □ 滑轮吊环 □ 踏步器 □ 助行器
□ 墙拉力器 □ 肌力训练设备 □ 功率车 □ 连续性关节被动训练器(CPM)
□ 平衡训练设备 □ 儿童运动训练器材 □ 功能性电刺激设备 □ 肋木
其他设备:
(二)物理因子治疗:
□ 磁治疗设备(三级) □ 冷疗设备(三级) □ 气压循环治疗设备(三级)
□ 直流电疗设备 □ 低频电疗设备 □ 中频电疗设备 □ 高频电疗设备
□ 光疗设备 □ 超声波治疗设备 □ 传导热治疗设备 □ 牵引治疗设备
其他设备:
(三)作业治疗:
□ 日常生活活动作业设备 □ 手功能作业训练设备 □ 模拟职业作业设
备 其他设备:
(四)言语、吞咽、认知治疗:
□ 言语治疗设备 □ 吞咽治疗设备 □ 认知训练设备 □ 非言语交流治疗
设备 其他设备:
(五)康复工程: □ 临床常用矫形器 □ 辅助具制作设备
其他设备:
(六)评定设备:
□ 运动心肺功能评定设备(三级) □ 肌电图与临床神经电生理设备(三级)
□ 作业评定设备和检查设备 □ 肌力和关节活动评定设备
□ 平衡功能评定设备 □ 认知语言评定设备
其他设备:附件6
莆田市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康复类疾病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促进康复医疗服务的全面发展,规范康复医学的临床诊疗活动,满足参保人员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 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医保发〔2021〕48 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21〕19 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工作的通知》(闽医保规〔2025〕2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纳入康复病种管理的参保对象、康复病种、服务医保医师、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系统各单位。
第三条 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以下简称康复床日付费)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公平公正、规范透明、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不断提升医保精细支付效能,促进服务医疗机构有序发展,推进精准提高参保对象待遇和获得感。
第四条 市级医保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康复床日付费相关政策。局属各中心在本实施细则基础上,组织全市统一的经办和管理等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分级落实各项工作。县区医保分局负责监督、统筹落实具体经办管理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出台配套的机制、经办细则和相关表单等。
第二章 适用对象确定
第五条 康复按床日付费病种。由市级医保行政部门组织确定,制定付费标准等。主要按照省医保局下发的目录中进行选取,或与现行的DIP 病种进行映射,增加特定标识,分批次形成康复病种目录库,并在现行制度体系下进行融合和拓展。具体按文件规定的病种范围执行。
第六条 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全市范围内具有康复医学类执业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其他专科医院的康复科、康复专科医院),并提交《莆田市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医疗机构备案表》,完成备案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备案内容应涵盖具备康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名称、持有医疗执业资质的医师及治疗师、护士名单、执业范围、开放的康复床位情况、康复治疗设备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康复床日付费病例的确定。患者手术后至少3 天或急性期治疗结束后,病情稳定且经评估符合康复治疗临床标准的,符合康复费用占比的,符合《莆田市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目录(第一批)》和《福建省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收治管理要求》要求的,各医疗机构收治的病例,可按床日付费。
第八条 康复床日付费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确定。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组织好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的备案工作,根据需要签订提供康复床日付费服务补充协议(可与年度协议一并签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备案或取消纳入管理:
(一)采取伪造、篡改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纳入康复床日付费管理的参保对象、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
(二)因夸大病情、伪造病情经证实的;
(三)因严重违反评估服务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的;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 康复床日付费经办管理
第十条 数据采集
严格按照医保结算清单数据采集及上传规定执行,并依照上级医疗保障局等相关部门规定,重点做好评估量表样式及字段、康复床日支付相关表单要求的数据字段采集和上传。
第十一条 康复床日付费病种经办
(一)病种遴选。根据省医保局文件、临床诊疗实际和医保管理需要审慎开展,可参照DIP 病种目录库遴选模式开展,并优化或拟定康复床日付费标准和支付规范。
(二)病种动态调整。开展长期、慢性病住院病例的费用分析,按照“总量控制、审慎推进”的原则,开展动态调整。
(三)规范病种确定。依照本地市《按病种分值付费(DIP)核心要素制定实施细则》规定开展确定病种工作,注重政策融汇。
(四)充分发挥莆田市康复医学会、莆田市医学会与医院等专业学术组织力量,充分发挥医疗、医保协同机制的作用。
(五)尊重康复住院病例的客观事实,主要有康复病例的各阶段特点,综合采取按病种付费(DIP)、按床日付费和按项目付费等相结合的复合式医保支付模式,达到康复病例医保支付与现实诊疗需求的平衡,努力提升基金使用绩效,提高参保对象和医疗机构的改革获得感。
第十二条 康复病种付费分类管理
(一)手术治疗期间或急性期诊治,按DIP 付费管理。
(二)执行康复床日付费,按床日付费管理。
(三)退出康复床日付费管理,按DIP 付费管理。
第十三条 康复床日付费经办
(一)适用对象经办
1.各相关医保经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采取线上查验、书面查验、现场核查、集体评议等形式,及时组织对备案进行初步审核。对备案等材料内容不全的,应当要求补齐材料。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
2.各相关医保经办单位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上级通报备案结果。
3.各相关医保经办单位应建立纳入康复床日付费管理的参保患者清单名册(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个人信息、基本诊疗信息和医保支付报销信息等),对多次住院的参保患者应及时更新其信息。
4.纳入管理的参保人员依据现行医保政策享受相应待遇,不受按床日付费影响,但应履行如实陈述既往诊治情况的义务,如未履行如实告知的查实的,当次医保待遇不予报销,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5.各医疗机构收治符合条件病例的,由医疗机构告知本人或家属纳入情况、如实陈述既往诊治情况的义务及后果,未通过的应告知其原因。多次因同一病种住院的或监测有疑点的参保患者应重点关注。
6.各医疗机构应对纳入康复床日付费管理的参保患者建立“一人一档”的档案管理,完善全治疗周期记录信息。
7.探索依托市级医学影像云平台,实现档案电子化,全市范围内可索引,可调阅。
8.医疗机构在收治纳入管理的病例后,在符合各相关部门规定的前提下,可进行优化同一医疗机构出入院、中途结转、直接转科、按项目结算等经办流程(不得据此认定为分解、重复等)。
9.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康复床日付费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服务协议要求,优化内部管理制度机制,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二)补充协议办理。依托现版本协议,增设条款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要约定相关经办规程,数据采集上传(含数据质控)、审核结算、监测和监管、协商谈判、争议处理和考核评价等内容。要规范数据上传及反馈,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各经办的指导培训。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监控。
(三)审核与支付。要结合康复床日付费的特点,优化当前工作规程,拟制全市统一的表单,规范申请流程和要求,采用线上查验、书面查验、集体评议等,组织落实审核和支付工作。
(四)特殊病例处理。
1.对于部分疑难、复杂、特殊类型符合特殊病例的,按规定组织开展特殊病例评议,纳入DIP 特例单议流程一并处理。
2.对于无相关材料佐证既往诊治情况,无法确定病种康复治疗划分阶段的,按原有付费方式结算。
(五)结算经办
1.月预付。按现行政策执行。
2.年度清算。结合DIP 年度清算同步开展。
(六)公开与协商。结合医保数据公开机制。对康复床日付费运行等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托现有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康复床日付费模式下具体的基金拨付、签订协议等。
(七)材料管理。要注重材料归集建档。各类材料应当进行归档、造册和备查。
第四章 康复床日付费日常监管
第十四条 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结合康复床日付费特点,组织优化现行日常监管适用情形、具体处理程序等。市稽核技术中心在现行的日常监管工作组织中增加对纳入管理的医疗机构和参保对象监管。
第五章 内控与保密
第十五条 加强内控。加强对业务承办科室的监督指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系统各单位的日常工作和相关原始材料开展检查。
第十六条 加强保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体隐私的,任何参与方都必须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