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体规〔 2025 〕 3 号
龙岩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龙岩市属
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市属各单项运动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现将《关于规范龙岩市属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依据本工作意见,做好贯彻落实。
龙岩市体育局
2025 年 11 月 26 日
关于规范龙岩市属体育类社会组织
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体育类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更好发挥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由龙岩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并依法在龙岩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登记的全市性体育类社会团体(包括脱钩和直接登记的体育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要围绕 “ 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 总目标,充分发挥服务社会、服务群众高质量发展的作用,积极推进自身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全市性体育行业社会组织党的工作,协调推动体育行业协会深化改革和转型发展。
第五条 市民政局依法对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审查、年度检查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体育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理市属体育类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二)监督、指导市属体育类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组织章程开展活动,推动组织规范发展工作;负责市属体育类社会组织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工作及年度检查的初审、换届、修改章程的审查;负责市属体育类社会组织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法定代表人)、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
(三)指导、监督市属体育类社会组织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发挥市属体育类社会组织的行业主导作用,组织和协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裁判员管理工作以及其他业务工作,推动其业务工作的开展;
(五)指导市属体育类社会组织赛事活动、对外交流、研讨会、展会等业务活动的开展;指导、监督其公开出版物、互联网平台等意识形态有关工作;
(六)指导市属体育类社会组织的清算工作;
(七)其他应由市体育局履行的管理职责。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各级各类体育社会组织收取费用。
第七条 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加强工作联动,形成监管合力。由市体育局会每年召开 1 次市属体育类社会组织工作会议,会同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等部门,通报市属体育类社会组织工作情况,共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八条 市体育局机关党委负责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党建指导工作,日常工作接受市体育局党组指导。其职责是指导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引导和监督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党建引领体育行业高水平治理、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要全面扛稳压实党建主体责任,健全党组织建设。凡有 3 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经市体育局机关党委批准,分别设立社会组织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通过选派党建指导员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健全党建工作制度,规范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积极开展好主题党日活动。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市体育局机关党委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市体育局机关党委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做出决定。市体育局适时组织对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建和业务发展的教育培训,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普及社会组织法律法规,提升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依法自治能力。
第四章 成立登记、变更和注销
第十条 申请成立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当经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后,向市民政局申请登记。市体育局在收到筹备成立社团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后 , 应当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
(一)成立社团的必要性 ;
(二)是否符合本意见及有关法规规定的成立条件 ;
(三)提供的社会组织章程草案及有关材料是否合法、真实 ;
(四)社会组织是否具备开展体育运动项目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以及具有一定水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应在相关领域、行业有较强的影响力和代表性,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体育类社会组织,严格审查把关。
(五)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在市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没有必要成立的,不予受理。对符合条件、确有成立必要的体育类社会组织,经市体育局研究决定后出具审核意见。申请成立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一条 市属体育类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担任,会长不能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第十二条 全市性单项运动协会具备条件的应成立裁判员委员会,经市体育局同意,开展本项目的二级裁判员培训工作。因工作需要,各协会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应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如实填报工作开展情况。分支(代表)机构是全市性单项运动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所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第十三条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区域、资金、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变更,届中负责人变动、修改章程等事项应当自市体育局审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内,报送市民政局备案或核准。
第十四条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应在市民政局和市体育局的监督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并经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后,向市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换届须经市体育局前置审查,应按照章程规定如期进行换届。换届大会前,向市体育局提交换届申请材料,包括换届请示、会员名单、拟任理(监)事、负责人名单、章程草案、换届议程、党建方案、会费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上届理(监)事会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材料,经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后,召开新一届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按程序到市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将换届审批材料报市体育局存档。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核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社会组织不能正常换届的,市体育局指导该社会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进行换届,必要时可选派工作人员作为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指定该社会组织完成换届。
第十六条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向市体育局办理年度检查前置审核,经初审同意后,将年度检查信息上报市民政局。年检报告的内容包括:党建工作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十七条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加强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正确使用财政票据。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换届时,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换届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在特殊情况下,市体育局可对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提出审计要求,并组织审计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财产来源必须合法,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不得通过非法关联交易、账外建账、违规对外出借资金、设立 “ 小金库 ” 等方式变相侵占体育社会组织资产。不得接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资助,严禁从事非法营利和非法集资活动,不得 “ 戴帽子挣钱 ” 。体育类基金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规范开展相关活动,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市属体育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对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及资金的合法使用负责。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工作,维护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做到及时收集资料、整理资料,以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无误。
第二十条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规范信息公开工作,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并确保信息公开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夸大其词宣传报道,不得通过非保密渠道传递涉密信息,发生舆情应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有效处置。不得擅自以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宣传。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信息发布的合法合规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依法依规开展赛事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遵守外事纪律。不得以挂名方式开展境外合作,不得将有关捐赠及合作项目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不得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前,要加强风险评估和论证工作,订立书面合作协议,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业务活动时,协会不得使用没有合格资质的单位和人员组织指导赛事活动,不得在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开展活动,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进行赛事活动风险评估,制定并严格执行赛事活动安全、消防、防疫、风险防控等方案预案,并按要求在公安、属地、防疫等部门进行报备,确保赛事等业务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为该社会组织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落实各项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理事会专题研究自身管理运行工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严格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换届选举、变更(注销)登记、财务审计、举办(或承办)重大赛事、接受大额捐赠和赞助、开展对外交流等重要事项上,应以书面形式向市体育局和市民政局报备或报批。如出现不履行年度检查义务、不接受指导和管理、不规范开展体育赛事活动等情形的,将对社会组织负责人采取提醒和约谈等措施,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五条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开展由市体育局作为主办、承办、指导的各类体育赛事、展演、论坛等活动,拟使用市体育局名称和标识的,应在举办前 30 天内征得市体育局同意。建立行业诚信体系 , 确保赛事等业务活动公平、公开、公正进行。主办或承办 “ 龙岩市 ”“ 闽西 ” 等全市性体育赛事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备或报批,并接受省级同行业体育社会组织或运动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六条 裁判员管理。市属体育类社会组织应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做好对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推荐、处罚等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将完成情况报市体育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加强对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分支(代表)机构对外交流和开展业务时,应当使用冠有其所属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全称,不得超出其所属的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内容开展活动,其财务、资产应当纳入其所属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积极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参与申报体育社会组织有关奖励项目。同时应当依法加强对所办刊物、网站、自媒体等媒介的管理,对发布编印的内容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当依照章程规定的内容开展活动,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违规收取会费,未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二)刊发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内容。
(三)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活动,妨碍运动项目发展,损害群众体育爱好者、非会员和其他体育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参加正当的赛事、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五)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第七章 协会人员
第三十条 理事会作为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和管理本协会日常工作,对内部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定。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协会理事人数达 50 人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按程序民主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协会可以聘任名誉职务,主席(会长)、秘书长不得相互兼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70 周岁。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正、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人选应积极吸纳下列人员依法担任:
(一)热心支持该体育项目发展的本市各界人士;
(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退休领导干部或企业家;
(三)本市体育界著名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专家、学者等。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正、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须报市体育局初审同意后,由协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任职审批程序。担任协会领导职务(含任期届满拟继续兼任的),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体制内人员兼任,由协会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同意,由市体育局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退休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协会兼任职务的,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担任;
(三)党政机关在职公务员兼职期间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任何报酬,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三十五条 协会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不得同时兼任该会理事。必要时,可由业务管理单位派员参与监事工作。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监事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最多不超过 5 年,任期届满时需重新推荐和选举,可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连任一般不超过 2 届,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经市体育局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最多可延长 1 届。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或组织;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人选须符合广泛性原则,不得多数来自同一单位或组织。
第三十八条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负责人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年龄、任职期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新一届任期内年满 70 岁的,不得作为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等主要负责候选人。
第八章 印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印章由社会组织秘书长或指定的专人保管,保管印章人员工作变动时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印章使用,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印章管理人员须按规定进行用印登记。
第四十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经费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社会、政府的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的经费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举办者中分配。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应主要用于会员活动。
第四十二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须符合章程的规定。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情况。
第四十三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会费、有偿服务以及组织或个人捐赠、赞助等各项收入要账目清楚、手续完备。经费开支必须由本协会经办人、财务审核人、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方可有效。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体育局可将发现问题移交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四十五条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体育类社会组织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市体育局依法将发现问题线索移交市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七条 本意见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0 年 11月 25 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