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芗政文规〔2025〕4 号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漳州市芗城区旅游民宿管理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金峰开发区,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漳州市芗城区旅游民宿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2025 年11 月10 日
(此件主动公开)漳州市芗城区旅游民宿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芗城区旅游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芗城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福建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等文件要求,结合芗城区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旅游民宿的认定、经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旅游民宿定义。 本指导意见所称旅游民宿是指已取得市场准入许可,经营手续齐全的民宿,经申请由芗城区进行认定的;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民居、宅院、客栈、驿站、庄园、山庄等,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旅游民宿的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发展旅游民宿协会。 通过成立旅游民宿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发挥协会在标准制定、等级评定、品牌推广、纠纷调解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旅游民宿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第六条 组织协调机构。 建立芗城区旅游民宿发展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旅游民宿办”)。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旅游民宿发展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
第二章 规范条件
第七条 基本要求。 申请旅游民宿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规模要求: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且总建筑面积大于200 ㎡ 、不超过800 ㎡ 。
(二)原建筑主体要求:经营场所应遵循《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符合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具有《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房屋安全可靠性鉴定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明晰、无纠纷,无乱搭乱建设施,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经营旅游民宿。
(三)消防安全要求:应符合《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的有关要求。
(四)治安要求:必须安装福建省旅馆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二代身份证读卡器,在庭院大门、前台、楼道、停车场等关键区域安装监控设施;配备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符合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相关要求。
(五)卫生要求:经营场所、各类用品用具应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和卫健部门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求。
(六)环保要求:旅游民宿的生活和餐饮污水处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效处理后排放,具备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有条件的区域应统一纳入乡村或城镇污水管网。必须配套油烟净化处理设施,实行生活、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七)食安要求:旅游民宿如有提供餐饮服务或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依法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并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规定,规范经营,保证食品安全,并做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八条 证照要求。 从事旅游民宿经营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有提供餐饮服务或食品经营的还应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依法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九条 流程。 民宿经营者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认定登记,各镇(街)负责指导开展材料初审等工作。
(一)申请需提供材料
《芗城区旅游民宿认定登记表》《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证明等材料(详见附件3)。
(二)具体流程
1.提前报备:在申请旅游民宿认定前,经营者应向民宿所在镇(街)提前报备,所在镇(街)党群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可由区旅游民宿办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旅游民宿设计方案予以前期指导(详见附件4);
旅游民宿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针对计划按照旅游民宿发展的民宿,在建设或装修前,也可由区旅游民宿办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前期指导;
2.证照要求:经营者需提供《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
3.安装系统:经营者需提供与属地镇(街)公安派出所签订的治安管理责任书,及安装有福建省旅馆业(民宿)信息管理系统和上网安全管控系统;
4.提交材料:经营者填报《芗城区旅游民宿认定登记表》并准备相关材料,提交民宿所在镇(街)党群服务中心进行初审(于接件5个工作日内完成);
5.现场核验:材料初审通过后,各镇(街)将相关材料提交区旅游民宿办,区旅游民宿办2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房屋产权是否明晰、房屋是否违建、消防设施是否配置到位、环保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等进行核验。不符合申办条件的,现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经营者限期整改后可重新申请(现场核验组织批次视具体情况而定);
6.认定公开:经现场核验后,对符合认定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各镇(街);对外公布旅游民宿认定登记结果,并将认定登记结果推送至各镇(街)和公安、市场监管、住建、消防、卫健、税务等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规范经营要求。 旅游民宿经营者需对下列事项进行诚信经营服务承诺:
(一)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照、服务项目、内部管理制度、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及其他应告知旅游者的事项说明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二)实行旅游民宿客房价格承诺制,在醒目处公示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明码标价,无虚假宣传、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商业欺诈行为,能有效处理消费者各类投诉;确保网络经营规范,通过电商平台进行营销的旅游民宿,需确保线上信息与线下实情一致。
(三)旅游民宿经营者必须接受政府的数字化监管,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及时做好数据更新;
(四)旅游民宿经营者应使用与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和收款码开展经营;
(五)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确认,依法依规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费。主动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按规定开具发票;
(六)旅游民宿经营者除依法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住宿数据外,对登记入住人员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严禁非法采集个人隐私数据;
(七)鼓励旅游民宿注册为法人企业,旅游民宿经营者必须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资料,营业收入达到限额标准的做好升限纳统工作;
(八)鼓励旅游民宿经营者购买保险,确保安全经营。
第十一条 年度核验要求。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向所在镇(街)报送上一年度核验表,直至旅游民宿认定终止。当年通过现场核验的旅游民宿,自下一年度起报送。连续2年没有年度核验的,由各镇(街)向区旅游民宿办提出,区旅游民宿办取消其旅游民宿的认定资格。
第十二条 变更要求。 旅游民宿经营者在产权、经营权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镇(街)报备。决定终止认定的,应提前向所在镇(街)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若按照相关部门要求需恢复原貌、拆除配套临时构筑物的应当配合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责任。 旅游民宿经营者是旅游民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旅游民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旅游民宿所在镇(街)履行辖区属地管理责任,旅游民宿所在村(社区)配合做好日常管理,各相关部门负责行业监管。
第十四条 联检机制。 探索创新旅游民宿管理模式,放宽市场准入,加强全过程监管,建立旅游民宿多部门协调联动检查机制,由区旅游民宿办牵头,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旅游民宿开展联动检查。镇(街)、村(社区)负责日常巡查发现问题上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并督促做好整改;涉及多部门的,由区旅游民宿办报请联席会议组织实施联合查处。
第十五条 法律责任。 旅游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对住客进行“四实登记”(实名、实数、实情、实时),未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
(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
(四)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七)破坏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八)其他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退出机制。 旅游民宿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后,将其列入黑名单,退出认定。已评定等级的旅游民宿,取消等级称号并收回其等级旅游民宿认定标识。
(一)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游客重大责任投诉事件的;
(三)发生有人员伤亡或较大影响火灾事故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存在安全隐患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应当列入黑名单,退出认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一)本指导意见由区文体旅游局作为责任主体,涉及特定条款的,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二年,原2023年2月23日印发的漳芗政文规〔2023〕1号指导意见同步废止。
附件:1.芗城区旅游民宿发展联席会议机制
2.芗城区旅游民宿认定登记流程图
3.芗城区旅游民宿认定一次性告知材料清单
4.芗城区旅游民宿设计方案初审表
5.芗城区旅游民宿认定登记表
6.芗城区旅游民宿认定表、旅游民宿消防安全现场核
验表
7.芗城区旅游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书
8.芗城区旅游民宿经营同意书
9.芗城区旅游民宿整改通知书
10.芗城区旅游民宿年度核验表
11.芗城区旅游民宿变更申请表
12.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意见流程图、住所登记表
13.漳州市芗城区旅游民宿经营基本要求
附件1
芗城区旅游民宿发展联席会议机制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 集 人: 刘秀敏 区文体旅游局局长
成 员: 温秋莎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蔡伟娜 东铺头街道办事处主任
郑蔡乐 西桥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智兴 新桥街道办事处主任
詹艺勇 巷口街道办事处主任
侯旭明 南坑街道办事处主任俞伟杰 通北街道办事处主任
魏林蔚 芝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静然 石亭街道办事处主任
魏冠莹 天宝镇镇长
戴绍辉 浦南镇镇长
韩小强 金峰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韩纯武 区卫健局局长
汪 冕 区住建局局长
蓝晓华 区商务局局长
李雪莲 区财政局局长
陈文标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洪忠华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蔡翔峰 区应急局局长
庄毅斌 区统计局局长
刘永刚 区城管执法局局长
黄伟海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陈明峰 芗城生态环境局局长
郭建武 区税务局局长
陈志福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林繁榕 芗城公安分局副局长
沈文峰 漳州古城保护中心主任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简称旅游民宿办),挂靠在区文体旅游局。联席会议长期存续,直至区政府印发正式旅游民宿管理办法替代本指导意见。
办公室主任: 卢伟锋 区文体旅游局副局长
常务副主任: 林繁榕 芗城公安分局副局长
副 主 任: 林爱治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谋
吕 硕 区住建局副局长
张明华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赖晓榕 区旅游服务中心主任
苗向阳 芗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二级警长
陈津津 区卫健局疾控中心主任
办公室具体成员由芗城公安分局、区住建局、文体旅游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组成。联席会议成员若遇人事调整,由继任者接任,不再另行发文。
二、主要职责
各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涉及文物保护、历史建筑的,依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历史建筑的法律法规执行。
联席会议及办公室: 负责指导芗城区民宿产业发展,研究解决旅游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不定期研究旅游民宿等领域项目审批、建设有关事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属地镇(街): 负责辖区内旅游民宿开办指导和初审工作;负责上级旅游民宿有关政策的贯彻实施,履行辖区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旅游民宿日常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常态化监管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违法经营活动的,应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协助各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旅游民宿投诉的处理。
芗城公安分局: 负责加强全区旅游民宿治安管理,做好本辖区范围内旅游民宿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旅游民宿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游客入住登记系统的接入,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对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未取得合法证照而擅自经营民宿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区文体旅游局: 负责开展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品牌培育和宣传推广工作;指导开展旅游民宿宣传、营销、推介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负责牵头指导优化旅游民宿特色旅游产品,开发与旅游民宿相结合的精品旅游线路;负责牵头旅游民宿现场核验及认定公开工作。
区住建局: 负责指导各镇(街)对旅游民宿建筑风貌管控;负责指导旅游民宿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旅游民宿涉及漳州古城范围内房屋修缮改造的,牵头有关部门按《漳州市唐宋子城(台湾路-香港路)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修缮改造工作指引(试行)》审查外观改造设计方案。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指导旅游民宿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规范经营者市场经营行为;对有开展食品经营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旅游民宿涉及价格欺诈、未明码标价等投诉问题的处理。
区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旅游民宿经营者消防业务培训、指导工作;加强对旅游民宿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将认定合格的旅游民宿纳入消防监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依法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
区卫健局: 负责对旅游民宿进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审批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办理;加强对旅游民宿日常卫生监督等工作,督促旅游民宿经营者落实各项卫生制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旅游民宿涉及住宿卫生问题投诉的处理。
区应急局: 负责指导各镇(街)、各部门做好旅游民宿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芗城生态环境局: 负责指导旅游民宿建设环保设施,加强对生活污水排放的监管和业务指导,依法查处破坏环境违法行为。
区自然资源局: 指导镇街办理民宿用地、规划相关手续;协助和指导旅游民宿聚落所在镇(街)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保障住宿项目合理用地需求;负责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用于旅游民宿建设;负责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负责审查连片开发旅游民宿的外立面改造方案;配合做好旅游民宿发展相关规划,并纳入“多规合一”平台。
区城管执法局: 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单位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物业管理区域内旅游民宿违法建设的执法监管;依职责负责旅游民宿周边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区税务局: 负责办理旅游民宿行业相关纳税业务,指导旅游民宿行业规范使用发票,引导旅游民宿经营者依法诚信纳税。
区统计局: 负责指导各镇(街)做好旅游民宿经营情况的统计工作。
区财政局: 负责旅游民宿专项扶持和奖励资金的筹措与监管,及时下拨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指导与监督。
区商务局: 负责指导旅游民宿升限纳统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 统筹农业资源整合,指导农副土特产品通过旅游民宿聚落渠道销售,推广乡村旅游民宿合作社模式,推动旅游民宿与农业的融合发展。
漳州古城保护中心: 负责协调做好古城旅游民宿的业态规划及旅游民宿店牌店招设计等工作。
附件2
芗城区旅游民宿认定登记流程图
附件3
芗城区旅游民宿认定一次性告知材料清单
附件4
芗城区旅游民宿设计方案初审表
附件5
编号: 镇(街) 号
芗城区旅游民宿认定登记表
申 请 人:
申请日期:
受 理 人:
受理日期:
基本情况
现场照片
旅游民宿客房价格表
价格承诺
旅游民宿初审核查表
附件6
第一部分 芗城区旅游民宿认定表
第二部分 旅游民宿消防安全现场核验表
附件7
芗城区旅游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书
附件8
芗城区旅游民宿经营同意书
出租人(甲方): ,身份证号: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甲方将位于漳州市芗城区楼房出租给乙方,知晓且同意乙方作为旅游民宿用途经营使用。乙方经营期间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地方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行为。
特此确认!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9
芗城区旅游民宿整改通知书附件10
芗城区旅游民宿年度核验表
附件11
芗城区旅游民宿变更申请表
附件12
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意见流程图
住所登记表
附件13
漳州市芗城区旅游民宿经营基本要求
为引导芗城区旅游民宿发展,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推进标准化建设,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福建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35/T1051-2016),结合芗城区实际,制定本要求。
一、经营场地1.经营用房四周保持整洁干净,周边生态环境好。
2.接待区域根据经营需要,进行必要的绿化、硬化、美化处理;附近无污染源。
3.有供住宿客人洗漱的设施。
4.若使用集中式空调,其卫生标准必须符合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二、客房设施
1.双人房每间不低于8 平方米,客房布局合理,门锁为暗锁,有防盗装置,在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备有服务指南价目表、住宿须知和公用电话,有防蚊蝇、蟑螂等设施。
2.配备桌椅、床头柜、衣架、空调、电视机等基本接待设施和拖鞋、烟灰缸、茶水等生活用品,家居用品使用性能较好。
3.设有专用的清洗消毒间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清洗消毒公司;设有专用布草间(储藏间);枕套床单等床上用品整洁,做到一客一换,及时清洗消毒。被褥枕芯等床上用品保持整洁干燥,无异味,定期消毒。
4.客房每日至少打扫一次,整洁卫生,提供早叫服务。
5.单家旅游民宿经营规模:不超过14 间,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 层,建筑面积不少于200 ㎡ 、不超过800 ㎡ 。
三、卫浴
1.每个楼层至少有一间供住宿客人洗漱、沐浴、如厕的盥洗室,通风、照明条件完善,冲洗设备完好,卫生清洁,干湿分离,不具备干湿分离条件的须有防滑标志,配备梳妆镜。24 小时供应冷热水。
2.必须统一使用电热水器或太阳能热水器等,安装和使用符合通风、散热等消防安全条件。
四、厨房及餐厅
1.厨房最小面积不小于8 平方米。厨房布局、作业流程合理,通风良好,紧邻餐厅。食品和非食品存放场所应分区、生熟食品分案加工且分器分区存放。
2.厨房整洁卫生,有防蚊蝇、蟑螂、老鼠等设施;地面经硬化防滑处理,墙面瓷砖墙裙1.5 米以上。
3.至少设置3 个清洗水池,食品原料和餐具分开清洗;有冷藏、冷冻、消毒设施;厨房油烟废气排放合理规范。
4.食品来源和食品加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有台账记录,食品来源可以追溯,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齐全有效,饮用水达到安全标准。
5.餐厅布局合理,采光通风好,整洁卫生;餐厅、酒具等各种器具配套应密闭存放、无破损,有消毒设施且定期消毒。
五、消防安全管理
1.经营用房无危房,无乱搭乱建设施;门窗及锁具、桌椅、床等家具安全可靠。
2.过道、安全出口、楼梯配备应急照明灯,4 公斤干粉灭火器每层设置不少于1 个。建筑面积大于200 平方米室内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卷盘布置应保证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一点,卷盘可与生活用水系统连接。
3.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消防安全“三提示”等内容,客房内宜设置旅客须知、疏散指示图等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和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4.厨房的燃料应设置在符合标准的构筑物内,并应设置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厨房与其他部位应采取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措施进行分隔。
5.旅游民宿建筑及相关设施还应符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制订的相关技术标准。
6.有旅游民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制度、安全巡视制度、入住登记制度、食品卫生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并上墙。
7.室内不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电气线路、设备不应铺设、安装在可燃物上;必须铺设、安装在可燃物上时,应采取套阻燃管等防护措施。
8.旅游民宿应在每个房间和室内走道等公共部位设置独立式烟感报警器、建筑超过三层且仅有一部疏散楼梯的旅游民宿住宿房间内每个床位应设置一具自救呼吸器。
9.应保持走道、楼梯、窗户、安全出口畅通,不能设置影响逃生的金属栅栏或放置其他遮挡物。
10.不存在“三合一”现象。
11.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六、人员要求
1.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有卫生健康证且着装整洁。
2.从业人员掌握旅游接待服务基本知识,文明有礼,服务热情,能用普通话进行接待服务。
3.主要从业人员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使用安全设备的基本技能,并具有在紧急情况下电话报警基本知识。
七、住宿管理
1.备有游客常用、应急的非处方药品。
2.经营场地有专人打扫,基本无污水污物,无乱扔乱放。
3.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统一处理;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排放,有条件的纳入村污水处理系统统一处理,经处理后废水有合理排放去向。
4.依法经营,明码标价,诚实守信,礼貌待客。设有旅游服务质量意见本,能按游客意见改进服务。
八、旅游民宿管理
1.旅游民宿经营者应于每年1 月及7 月底前,将前半年每月客房入住率、住宿人数、经营收入统计等资料,依式呈报区旅游民宿办。
2.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参加区旅游民宿办举办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团体举办的辅导培训。
3.旅游民宿经营者对于区旅游民宿办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时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