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民政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民规〔2025〕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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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财政局 文件

漳政民规〔2025〕5 号

漳州市民政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漳州市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开发区(投资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漳州市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 州 市 民 政 局 漳 州 市 财 政 局

2025 年11 月7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漳州市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漳州市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福建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革命老区,是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建立的革命老根据地。

本办法所称的漳州市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革命老区社会事业(未列入革命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修缮布展、维护管理)发展、改善老区村生产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修缮布展、维护管理和改善老区村生产发展的项目。

(二)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和项目选择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三)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强化监督检查。

(四)专款专用。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管理。

市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市民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

(三)指导民政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

市民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革命老区发展项目的管理,督促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计划。

(三)加强对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工作。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管理。

县级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

(二)指导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申报项目开展可行性论证、审核,通过的项目报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并按规定纳入项目库。

(二)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三)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对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修缮布展、维护管理和老区村生产发展项目支出。

(一)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修缮布展项目, 是指为弘扬老区精神,传承红色基因,发挥红色文化遗存的爱国主义教育和红色旅游景点功能,对老区分布的革命活动遗址、战场遗迹及相关展陈设施进行修缮布展的项目。

(二)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维护管理项目, 是指为保护已修缮布展的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主要用于遗存现场解说、安全防护、卫生保洁、环境整治及水电等方面进行维护管理的补助资金项目。

(三)老区村生产发展项目, 是指在老区村实施的以扶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等项目为主,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和经济、社会效益,能促进产业发展,增加老区村财收入和提高老区村民收入。

第四条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  资金使用原则上按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修缮布展、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维护管理和老区村生产发展项目各占50%、25%和25%比例(根据三类项目申报数量情况,资金占比可适当增减)。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助方式,对符合项目条件的老区村(单位)予以支持。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以下程序下达:

(一)申请单位按照项目实施计划要求,提交项目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于每年8 月底前向当地县(区)民政部门申请下一年度资金。

(二)县(区)民政部门充分开展项目调查论证,并将项目申请表会同财政部门于9 月底前上报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局对各县(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对申报项目开展抽查调研评估,对符合资金投向及专项资金补助要求的项目,提出分配建议,经局党组研究确定后,会同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县(区)。

(四)县(区)民政部门收到资金文件后,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三十天内下拨资金。资金分配结果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

(五)补助资金的支出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当年度使用完毕。

第十条  申请单位向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请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请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同一个项目三年内不再重复补助(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维护管理项目除外)。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应当按照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要求编报绩效目标并提交市财政局审核,专项资金执行期间,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负责按照申请的项目及时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对拨付的资金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切实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按照“乡(镇)自查、县(区)复查、市组抽查”的原则组织,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同时,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 年,原《漳州市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漳财社〔2020〕43 号)同时废止。

附件:1.20XX 年度XX 县(区)申请市老区发展资金汇总表

2.20XX 年度漳州市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修

缮布展项目资金申请表

3.20XX 年度漳州市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维

护管理项目资金申请汇总表

4.20XX 年度漳州市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维

护管理项目资金申请表

5.(遗存名称)维护管理责任协议书(范本)

6.20XX 年度漳州市老区生产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1

20XX 年度 XX 县(区)申请市老区

发展资金汇总表

附件2

20XX 年度漳州市未列入革命文物

红色文化遗存修缮布展项目资金申请表

附件3

20XX 年度漳州市未列入革命文物

红色文化遗存维护管理项目资金申请汇总表

附件4

20XX 年度漳州市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维护管理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5

(遗存名称)维护管理责任协议书

(参考样本)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 县(区) 乡镇 村民委员会

根据《福建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和《漳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漳红色文化遗存〔2024〕1号)精神,为了切实做好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管护工作,坚持长效管理、合理利用原则,落实保护管理责任,经双方商定,特签订本协议。

一、责任权利

(一)甲方应当负责对乙方提供指导和帮助,组织专业培训,提高乙方的管理水平,及时拨付到位管护补助资金。不定期对乙方管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对乙方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二)乙方应履行以下责任:

1、进行日常保养、维护,保持遗址整洁。

2、落实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害等安全措施,发现危害遗址安全险情时,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保持遗存原状,不改变原状、不破坏历史风貌,不得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遗址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在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上刻划、涂抹、留名、题字。

4、配合有关部门对遗存进行日常检查、宣传教育、保护利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责任。

同时乙方享有依法获得指导、帮助、资助、培训等权利。

二、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协议,未能履行好管护责任,涉及有关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管理、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文化管理、民政管理、宗教事务管理、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区)民政(老区)部门留存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6

20XX 年度漳州市老区生产发展

项目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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